合肥执行律师律师:强制执行法草案按日罚款,对规避执行的债务人如何启动适用?
作者: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 陈军律师
常年在合肥跑执行案子,蜀山、庐阳、瑶海的执行局我基本天天都要跑几趟。接触的当事人多了,我也慢慢发现一个很普遍的现象。
最近几个月,几乎所有来咨询执行纠纷的当事人,都会跟我聊起强制执行法草案里的按日罚款制度。大家刷手机、查资料,都知道有这么个新东西,心里都盼着能靠这个办法,治一治那些故意躲债、耍小聪明规避执行的人。
我天天泡在一线办案,说实话,没大家想的那么简单。
我也不想讲那些枯燥的法条解读,就说说我在合肥本地办案,实打实看到的情况。现在的债务人,基本不会傻到明目张胆抗拒法院执行。真的硬扛的,少之又少。大多都是玩软性的规避手段,藏得特别隐蔽。
合肥本地很多欠债的人,正常做生意、正常生活消费,就是名下不搁任何资产。做生意收款全走亲戚朋友的私人账户,房产车辆提前过户转移。法院发的财产报告令,随便糊弄两句就交上去,能瞒就瞒,能漏就漏。
最后就是法院系统查不到任何财产线索,案子只能暂时终本。
当事人不懂这里面的门道,只看到新规的利好。以为只要对方不还钱,等法律正式落地,就能天天罚对方的钱,逼着对方主动还款。这也是我日常接触,发现所有人最容易踩的坑。
真不是这样的。
按日罚款的适用场景,和普通人理解的完全不一样。草案的设定,根本不是针对普通的欠钱不还。单纯的金钱债务履行滞后,是没办法启动按日罚款的。很多当事人不知情,自己手写一堆申请递到执行局,最后全部行不通,白白浪费了时间和精力,心里也落差很大。
还有个很直观的问题,大部分当事人维权太被动了。
很多人天真觉得,案子申请强制执行了,剩下的事就全归法院管。自己什么都不用做,等着回款就行。
合肥各个法院执行案件堆积有多严重,常年跑法院的都清楚。法官人手有限,海量案件堆在一起,网络查控只能扫一遍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资产。那些私下转移、体外经营、他人代收款项的操作,系统根本筛查不出来。
我碰到太多当事人,明明亲眼看着债务人开店营业、有钱进账,却从来不会主动留存任何线索。等到想起来要追究对方规避执行的责任,手里空空荡荡,一点证据都拿不出来。
还有不少人喜欢观望、等时机。
总觉得草案还没落地,现在做什么准备都没用,干脆躺着等新规正式出台。我在办案中一直觉得这个想法挺耽误事的。
债务人转移资产、隐匿收入,不会等法律生效。现在这个过渡期,反而是他们清理财产痕迹最频繁的时候。很多证据、流水、交易记录,过段时间就很难再调取。真等新规下来,什么线索都没了,再好的制度也用不上。
心态也是个大问题。
有的当事人把这个按日罚款新规吹得太神,觉得一出就能解决所有执行难题。也有的人完全不看好,觉得只是纸面政策,合肥法院根本不会实际适用。两种极端心态,都只会让自己的案子停滞不前,没任何好处。
聊点我平时办案会用到的简单办法,都是我自己摸索出来的本地实操方式,不算什么标准答案,只是个人习惯的办案思路。
不用干等新法落地,现在执行立案的时候,就可以简单做个铺垫。随手附一张书面说明交到法院,说明如果后续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虚假申报的行为,待新规实施,会申请启动按日罚款惩戒。
就只是留个痕、备个案,提前把自己的维权态度固定下来,没什么成本,但后续真的能用得上。
我个人办案比较看重财产申报这一步。
很多规避执行的漏洞,全都出在财产报告上面。不用刻意去深挖对方所有财产,没必要给自己添太多麻烦。就简单对照自己了解的情况,看看对方申报的信息对不对得上。日常留意下对方的经营状态、消费情况,有细碎线索就整理一下交给法官存档。
积少成多,这些零散材料,就是后续申请惩戒最关键的依据。
另外,一定要分清自己的案件类型。我办案经常遇到当事人不分案子情况,盲目套用按日罚款的规则。
像房屋腾退、特定物品返还这类案件,后续适用按日罚款的空间会更大。但如果是民间借贷、货款纠纷这种纯要钱的案子,就别死磕这一条。没用的。
这类金钱债务的案子,我一般都是结合财产核查、失信限高、线索移送这些常规手段一起推进,组合起来用,比单盯着新规管用太多。
还有就是,执行案子真的不能撒手不管。
不用天天频繁找法官,没必要增加双方负担。隔一段时间简单跟进一下,有新线索就及时提交。线索没被采纳也没关系,问问缺什么材料,慢慢补齐就好。执行本身就是慢工出细活,急也没用。
最后随便聊两句我的个人感受。
做合肥执行案子这么多年,我从来不会过度吹捧任何一条新规。按日罚款,无非就是多了一个可以用的执行工具而已,解决不了所有执行问题。
能不能推进案子,说到底还是看线索、看证据、看前期有没有提前布局。
尤其在合肥本地办案,我一直觉得,口头说辞再好听,都不如一纸书面材料管用。所有的诉求、线索,尽量落到纸面存档,这是最稳妥、最贴合本地法院办案节奏的方式。
新规是机遇,但不是捷径。踏踏实实做好每一步基础工作,才是最实在的维权方式。
本文仅为本人一线办案随笔感悟,不针对个案,不构成法律意见与结果承诺,实务操作均需结合案件实际证据与辖区法院办案情况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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