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介绍卖淫共同犯罪案件中,有过前科的当事人往往面临更严厉的量刑。但法律从未规定有前科的人不能从轻——关键在于本次犯罪中是否具有从犯、认罪认罚、退赃等从宽情节。行政拘留与刑事前科在法律评价上存在本质区别:行政拘留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刑事判决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两者性质不同。有前科的人在本次犯罪中作用小、地位边缘的,一样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金某(化名,女,44岁)之前因卖淫被行政拘留过5天。这一次,她不是自己卖淫,而是把卖淫女介绍到朱某的出租屋里接客。2020年4月到6月,两名卖淫女在这个出租屋里多次卖淫。金某被抓获后,如实交代了全部事实。金某只是介绍卖淫女过去,没有参与朱某的“场地经营”,没有分成,没有管理,在整个犯罪链条里角色最为边缘。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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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没有去争论金某有没有犯罪,而是把重心放在了“怎么判”上。辩护人首先仔细分析了金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金某只是介绍卖淫女过去,没有参与朱某的“场地经营”,没有分成,没有管理。在整个犯罪链条里,她的角色是最边缘的。
辩护人认为,金某应当被认定为从犯。虽然她有前科,但那是一次行政拘留,不是刑事犯罪。两者性质不同——行政拘留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刑事判决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两者在法律评价上存在本质区别。
在庭审中,辩护人发表了系统的量刑辩护意见,指出:金某有前科,但那是行政拘留,不是刑事犯罪。行政拘留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刑事判决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两者差着一大截。这次的事,金某的角色是“介绍”,她把人介绍过去就完事了,没有参与容留,没有分成,没有管理,在共同犯罪里是作用最小的人。有前科的人不能减刑吗?法律没有这个规定。有前科的人,只要在本次犯罪中作用小,一样是从犯,一样可以从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金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介绍卖淫共同犯罪中有前科情节的从犯认定与量刑考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过前科的当事人往往面临更严厉的量刑,但行政拘留与刑事前科在法律评价上存在本质区别:行政拘留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刑事判决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两者性质不同。有前科的人在本次犯罪中作用小、地位边缘的,一样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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