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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0日,长兴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长兴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范围为重质碳酸钙生产等,出示的2024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显示生产过程中存在噪声、石灰石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出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名单》一份,无法提供该名单中金某某、漆某某2名劳动者的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经调查,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打包岗位、铲车岗位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石灰石粉尘、噪声,但该公司未组织金某某、漆某某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于2024年1月安排金某某从事打包岗位,2024年4月安排漆某某从事铲车岗位。2025年该公司组织了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金某某、漆某某的体检结论均为其他疾病或异常。最终查实,该公司存在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2名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长兴县卫生健康局依法给予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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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岗位危害如何认定?
用人单位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结合生产工艺、原辅材料、岗位作业内容以及检测、评价资料来综合判定。本案中,结合岗位作业情况和检测报告,确认打包、铲车岗位存在“噪声”和“石灰石粉尘”,2名劳动者属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二、体检如何规范开展?
职业健康检查必须严格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 188)执行,分为三个阶段:
1.上岗前:目的是发现职业禁忌证。这是法律强制要求的“准入关”,未检查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在岗期间:目的是早期发现健康损害。需按GBZ 188规定的周期定期开展。
3.离岗时:目的是确定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
三、体检结果如何处置?
用人单位对体检结果负有告知和处置的法定责任:
1.如实告知:必须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
2.规范处置: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应调离原岗位;对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按规定安排诊断。
职业健康检查是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防火墙”,也是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的“安全阀”。用人单位切勿心存侥幸,将上岗前体检视为可有可无的“走过场”,更不能错把在岗时体检等同上岗前体检,作为“亡羊补牢”的惯用手段。规范开展职业健康监护,不仅是法律责任,更是对劳动者生命健康的高度负责。切莫因小失大,触碰法律红线。
来源:浙江卫生监督协会 长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长兴县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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