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遭遇工伤后,还在法定的停工留薪休养期里,就收到了公司要求返岗上班的通知。很多公司甚至直接告知员工:你都回来正常干活了,之前约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就不用再发了。这种说法到底合不合法?提前返岗之后的工资到底该怎么结算?今天我们就结合公开的典型案例和法律规定,把这个问题讲得明明白白,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工伤职工都能从中找到对应的权益边界。
首先我们先明确停工留薪期的法定定义:它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合工伤职工的伤情、治疗康复需求,依法核定的专属保障时段,在这个期间内,工伤职工原本可以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休养,不需要出勤,用人单位也必须按月足额发放原工资福利待遇,这是《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赋予工伤职工的法定权益,和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没有任何绑定关系。按照现行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曾经公开过一起非常有代表性的相关案例:员工许某在工作期间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也为他核定了对应的停工留薪期。但停工留薪期还没到期,公司就通知许某返回岗位上班,许某返岗之后,公司只按照他实际出勤的时长发放了正常劳动的工资,剩余还没结束的停工留薪期对应的待遇,一分钱都没有支付。
许某认为自己是应公司的要求才提前返岗,自己付出的额外劳动理应获得对应的劳动报酬,同时法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也不该被剥夺,两笔钱都该拿到,于是先后申请了劳动仲裁,最终起诉到了法院。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点非常普遍: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还没结束的时候提前返岗,公司已经支付了上班的劳动报酬,到底还要不要继续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很多用人单位都有一个想当然的误区,觉得员工回来上班提供了劳动,我已经按正常出勤发了工资,完全没有理由再额外发一笔钱。但实际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写得非常清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笔停工留薪期待遇是法定的工伤保险福利,它的发放前提是职工遭遇了工伤、进入了法定的休养保障期,和你有没有实际去上班完全没有关系。
换句话说,哪怕你全程都不上班,公司也得按规定给你发停工留薪期工资;如果你是应公司的要求,在停工留薪期内提前返回岗位工作,相当于在本该休养的时段额外提供了劳动,公司不仅不能停发原本该给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还得额外为你这段时间的劳动支付对应的报酬,两笔钱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根本不能互相抵扣。
法院在这个案子的判决里也明确指出,许某本身还在合法的停工留薪期内,是应公司要求才返回岗位工作,这一点完全不影响他享受法定停工留薪期待遇的权利。他在停工留薪期里额外提供的劳动,不能直接被当成是对停工留薪期待遇的替代,公司不仅要保留他原本该有的停工留薪待遇,他额外上班的这段时间,也理应拿到对应的劳动报酬。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必须向许某足额支付返岗期间的上班工资,同时补足拖欠的全部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这个判决其实给所有相关方划了一条非常清晰的法律红线:停工留薪期的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是具有不可剥夺性的,除非工伤职工本人明确、主动、自愿地提出要放弃这笔待遇,不然用人单位该履行的支付义务一点都不能少。如果公司反过来主张,说员工是自己自愿回来上班、主动放弃了停工留薪期工资,那公司必须拿出实打实的证据来证明,拿不出证据的话,就得自己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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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也分别给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提两个实用的提醒: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别以为员工回来上班,你就可以顺理成章停发停工留薪期工资,法律里根本没有这种规定。你要求工伤员工提前返岗,既要给人家发正常上班的劳动报酬,法定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也一分都不能少,任何想克扣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操作,最后肯定不会被法律支持,反而还要承担额外的用工成本。
对于受了工伤的职工来说,停工留薪期里如果公司要求你回去上班,你当然可以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选择是否返岗,但一定要记清楚,上班赚的工资和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完全分开的两笔钱,公司只给你发其中一笔,本质上就是在克扣你的法定待遇。遇到这种情况,你可以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必要的时候直接走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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