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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刘振兴律师 侯雪晨律师
引言
2026年7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41号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这是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施行以来,我国出入境管理领域又一里程碑式立法。本次新规并非简单收紧出入境管控,而是对现有管理制度进行系统性规范化升级,既完善公民出境风险防控、强化中介机构监管,也进一步细化外国人来华入境、停留居留的审查与惩戒规则。
实践当中,大量外籍人士因疏忽遗忘签证到期、未及时办理居留延期,或是对在华居留法律规则不熟悉,陷入非法居留困境,面临罚款、行政拘留、限期离境,甚至1至5年不准入境的严重后果。不少当事人在事发后才意识到问题严重性,因处置不当留下出入境不良记录,直接影响后续来华工作、商务、家庭团聚。
本文结合新规制度更新与真实案例,聚焦外籍人士在华非法居留的法律风险、处罚尺度、补救路径,同时提示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的连带法律责任,帮助当事人识别风险、选择正确的自救方案。
一、立法背景:回应三大现实挑战
据司法部、公安部、国家移民局负责人介绍,《规定》出台主要基于三方面考量:
一、加强公民出境安全风险防范
近年来地缘冲突、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传染病疫情等频发,我国出境人员人身安全面临新威胁,需建立前置防范机制。
二、规范外国人入境管理
实践中出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等问题,需完善审查和不准入境措施。
三、规范出境入境中介服务
2018年取消准入许可后,中介机构数量激增,但底数不清、违法违规频发,损害当事人权益,需建立备案管理制度。
二、核心制度变化与实务要点
(一)建立公民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制度
《规定》首次系统性地构建了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制度:
· 国务院外交、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驻外外交机构应及时发布国外安全提醒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
· 中国公民应当关注上述提醒,避免前往及驻留高风险国家和地区。
· 移民管理机构在受理、审批证件申请和实施出境边防检查时,应提醒公民谨慎前往高风险地区;对风险等级最高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必要时应当劝阻其前往。
实务提示:
企业派遣员工出境、留学及旅游机构组织海外活动,应将官方安全提醒纳入风险评估。个人出境前应主动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等渠道。
(二)新增中国公民不准出境的具体情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基础上,《规定》第四条新增三种不准出境情形:
1. 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可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6个月至3年不准出境。
2. 在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可自回国之日起6个月至3年不准出境。
3. 违反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等规定,可能危害国家产业安全、技术安全的,国务院商务等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不准出境。
实务提示:
涉及技术进出口的企业应建立核心人员出境合规审查机制,避免因个人违法行为影响企业商务活动。
(三)明确出境入境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要求
《规定》第三条规定:申请事由应当真实、合法;移民管理机构可询问情况并要求提供文件、资料、电子数据;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个人对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或陈述的,有权不予签发出入境证件或不准出境、入境。
实务提示:
很多外籍当事人为争取签证延期,提供不实居住、工作材料,即便尚未构成非法居留,也会留下不良记录。企业为外籍员工或商务伙伴出具邀请函时,应建立内部审核流程。电子数据被明确纳入核查范围,应注意保存相关记录。
(四)完善外国人入境管理措施
1. 新增不准入境情形。在境外申请签证或在口岸申请入境时提供虚假材料、虚假陈述的,可决定1至5年不准入境。
2. 因违法限制入境。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刑事处罚,或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受行政处罚的,可决定1至5年不准入境。
3. 反制措施衔接。被列入反制清单、不可靠实体清单、恶意实体清单或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由移民管理机构实施不予签发出入境证件或不准入境等措施。
实务提示:
外企安排来华人员时应提前核实是否有相关违法记录或被列入限制清单。非法居留被处罚之后,处罚记录会留存,情节严重的会附加1-5年入境限制,未来再次申请中国签证将直接受阻。很多当事人忽视该后果,处理完毕就离开中国,后续想要来华工作探亲,可能无法拿到签证。
(五)建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制度
1. 备案义务。从事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实行备案管理。机构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备案;人员由所在机构办理备案。《规定》施行前已从业的,应在施行之日起90日内(即2026年12月14日前)补办备案。
2. 准入条件。应具备依法设立、无相关犯罪记录、有专业人员和相应资金场所、健全管理制度等条件。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中介服务。
3. 禁止行为。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夸大宣传;不得提供或协助虚假材料;不得泄露、出售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得超出备案范围;不得组织或协助跨境违法犯罪等。
4. 法律责任。违反备案管理的,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通报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实务提示:
留学咨询、签证代办、移民中介等机构应尽快完成备案,建立合规制度,避免触碰红线。
三、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结合公安处罚及司法判例,非法居留的处罚结果,主要取决于逾期时长、是否主动投案、有无前科、认错配合程度,分为一般轻微、情节严重两大类,同时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会面临连带追责。
(一)轻微非法居留:警告或罚款
案例一:签证过期5天——罚款500元
2025年9月,BAWK MAI持签证入境,停留期30天至2025年8月21日到期,未办理续签,至9月8日被查获时非法居留18天。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对其罚款500元。
案例二:签证过期4个月——警告
越南籍李某某于2024年7月4日持签证入境,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过期后未续签也未离境。公安机关鉴于其认错态度良好,仅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三:免签逾期5天——罚款2500元
俄罗斯籍当事人持免办签证于2026年7月22日入境,可停留30天至8月21日,因疏忽未在有效期届满前离境或延期,逾期5天被查获。公安机关认定属“情节较轻”,罚款2500元(即500元/日×5日)。
实务提示:
非法居留天数较短、无前科且认错态度好的,通常适用警告或按日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非法居留:高额罚款或拘留
案例四:非法居留2619天——拘留20日+罚款1万元
缅甸籍当事人于2019年2月11日持边境通行证入境,有效期仅7天,却在华非法居留长达2619天(超7年),同时在未取得工作许可的情况下从事保姆工作。公安机关对非法居留及非法就业行为合并执行处以拘留20日、罚款1万元。
案例五:非法居留216天——拘留14日
美国籍孙棣文持旅游签证于2017年8月31日入境,停留期60天至2017年10月30日,至2018年6月3日被查获时已非法居留216天。朝阳公安分局依据裁量基准,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4日。孙棣文以“公安机关未提供翻译”“处罚偏重”等为由起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其本人声明“懂汉语、不需要翻译”,处罚种类及幅度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例六:非法居留26天——罚款5000元
某外国人在华非法居留26天,公安机关认定“情节严重”,处以罚款5000元。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已在法定幅度内从轻处罚,维持原决定。
实务提示:
非法居留超过10日的,一般认定为“情节严重”;超过60日的,可顶格处以1万元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
(三)主动投案的从轻处理
案例七:韩国人非法居留近三年——罚款1万元(顶格)
韩国籍当事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称其非法居留近三年。公安机关依据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对其罚款1万元。虽属顶格罚款,但未并处拘留,体现了对主动投案的从轻考量。
案例八:柬埔寨女子主动自首——从轻处理
一名柬埔寨女子主动到派出所自首,称签证已超有效期,愿意接受处罚。公安机关鉴于其主动自首、态度良好,依法从轻处理。
实务提示:
主动投案虽不一定免除处罚,但有希望避免被处以拘留等更严厉措施。
(四)容留非法居留外国人的法律责任
案例九:容留非法居留外国人——拘留5日+罚款5000元
周某某被查获容留一名签证过期后未续签的非法居留外国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十:容留非法居留外国人10日——罚款200元
张某某容留一名非法居留10日的外国人,被处以罚款200元。
案例十一:容留韩国籍非法居留人员——拘留14日+罚款1万元
郑某某在其住所容留一名韩国籍非法居留人员,被处以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1万元。
实务提示:
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应核实外籍人员的合法居留证件。容留非法居留外国人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四、权益保障与程序正义
新规明确,行政机关处理出入境案件时,应当对知悉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作出不准出境等决定,需要书面告知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救济渠道。 在接受询问、行政处罚告知阶段,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五、合规建议
(一)对一般人员的建议
出境前主动查询官方安全提醒,避免前往高风险地区;确保申请事由真实合法,不提供虚假材料;关注签证有效期,及时办理延期或离境,避免非法居留。
(二)已非法居留人员的合规补救指引
1.发现逾期后的即时行动。立即停止非必要活动,尽快携带护照前往当地出入境管理机构如实说明原因。主动报告是争取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逾期未超过10日的,可立即提交书面说明申请补办延期;逾期超过10日的,须先接受行政处罚,再重新申请签证或办理离境手续。如有正当理由(突发疾病、不可抗力等),应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2.调查处罚阶段的注意事项。如实配合调查——根据《规定》第三条,移民管理机构有权询问并要求提供材料,如实陈述是认定主动投案的前提。了解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非法居留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各地有裁量基准,如北京地区超过签证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上一般认定为“情节严重”。初次、短时间逾期且主动投案的,有机会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处罚告知阶段,应积极行使陈述申辩权,可就违法情节、处罚幅度提出意见。
3.处罚后的善后处理。在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每日加处3%(不超过罚款本数)。如被限期离境,应在规定期限内离境,并出示护照、罚款缴纳凭证及机票。非法居留记录可能影响后续签证申请,甚至被决定1至5年不准入境。再次申请签证时应如实披露过往记录并附处罚执行完毕证明。
4.长期合规。建立个人签证、居留许可有效期台账,建议签证届满前30日、居留许可届满前60日启动延期准备。
(三)对企业的建议
建立外籍员工签证和居留许可动态管理制度;出具邀请函建立内部审核流程;涉及技术进出口的,关注核心人员出境限制风险;不得容留或聘用非法居留的外籍人员。
(四)对中介机构的建议
尽快在2026年12月14日前完成备案,建立内部合规管理制度,杜绝协助伪造材料、虚假宣传等禁止行为。
五、结语
《规定》完善了出境入境管理法律规范体系,强化了安全防范和权益保障。相关主体应提前做好合规准备,以应对即将施行的新规。本文仅供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内容,请于公众号后台联系授权,并于转载时注明出处。如有意向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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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兴律师/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权益合伙人
中国致公党党员,本科毕业于南京大学,硕士毕业于清华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联合法学硕士项目。曾任职于房地产企业、保险集团不动产事业部。
主要执业领域: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包括涉外方向),房地产开发与建设工程、国有企业及政府机关常年法律顾问,经济科技类犯罪的刑事辩护等,具有超过十五年的法律综合服务工作经验。近年来对AI等科技产业也多有涉猎。
主要工作经历:
(1)自执业以来处理大量的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案件(含涉外案件),包括房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公司股权及治理纠纷等。
(2)曾负责多个房地产项目收购的法律工作,包括尽职调查、交易架构安排、协议谈判等。曾负责多个地产行业项目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公司治理。
(3)为大量境内企业及海外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涉及行业包括房地产建设工程、国际贸易、电商直播、科技创业企业(AI、量子计算、脑机接口)等。
(4)为多家政府机关及国有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社会任职:
(1)北京市律师协会互联网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2)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
(3)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
(4)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青工委业务培训中心主任;
(5)中英人工智能协会 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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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雪晨律师/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法学及外交学双重教育背景,高级企业合规师。具备严谨法学专业功底,叠加外交学专业训练所形成的国际规则视野与跨文化沟通思维。
曾任职于外资对冲基金、国内大型产融集团十余年。深谙外资机构运营模式、跨境商业逻辑与产业投融资实务。
执业以来,先后为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人民政府、夏各庄镇人民政府、国家卫健委等多家党政机关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现任中国航油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法项目负责人。
执业领域:
政府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行刑交叉、刑民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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