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职人员想不明白:家里有些存款,自己也说不清每一笔钱的来路,但确实没有证据证明是贪污受贿来的,怎么就构成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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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成立,不以查证财产来源于具体犯罪为要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又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差额部分即以非法所得论。《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说不清来源,本身就是入罪的理由。
“不能说明来源”怎么认定?
能说明来源,包括四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3〕167号)明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说明”,包括以下情况:(1)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2)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3)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4)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行为人不说明来源,差额部分即计入犯罪数额。行为人提供了财产来源的说法,经查证不属实的,同样属于不能说明。口头辩解不能代替可查证的证据。
计算范围不限于个人名下财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全部财产和支出一并纳入。 在具体计算时,应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财产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支出等一并计算,一并减去他们所有的合法收入以及确属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的非法收入。行为人所有的财产包括房产、家具、生活用品、学习用品及股票、债券、存款等动产和不动产;支出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的支出,包括日常生活、工作、学习费用、罚款及向他人行贿的财物等;合法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酬、继承等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各种收入。配偶名下、子女名下的财产,只要属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范围,全部纳入计算。
说明来源的标准是“能够查证属实”,口头辩解不等于已经说明。 行为人必须提供可供司法机关核实的线索和证据。财产来源的说法因线索不具体、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仍然属于“不能说明”。声称“多年前低价购入”但无合同、无付款凭证、价格明显偏离市场行情的,司法机关可以认定其说法不具可查证性。
说明义务的主体是财产的实际控制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的刑事责任,计算时虽然一并减去确属家庭成员个人的非法收入,但前提是该收入能够被证实。配偶名下的财产,如果实际上由国家工作人员控制或支配,不得以“配偶个人所有”为由从差额中剔除。幕后代持、挂名经营的,实际控制人仍然是本罪的认定对象。
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第五条,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数额标准作出重大调整: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差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巨大”;差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差额特别巨大”。此前司法实践中参照1999年最高检立案标准,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即应予立案。新解释将入罪门槛从30万元大幅提升至300万元。同时规定了从重处罚情节:将支出用于非法活动的,或者曾因瞒报财产依纪依法被处分的。
实务警示:说不清来源的差额部分,法律推定就是非法所得。配偶名下的、亲戚账户里的,只要实际由你控制,一样要认定。口头说“家里老人留下的等理由”,拿不出证据,照样定罪。
作者简介:
北京浩伟律师事务所 赵正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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