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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位当事人的坚持不懈,以及律师们的持续努力,我们很高兴看到,国内已经有少数执法机关在办理Rush类治安案件时,开始主动对查获的Rush进行浓度鉴定。
办案人员也明确表示,如果检测结果低于70%,就不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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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聊天截图⬆️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浓度超过70%,处罚就没有问题了吗?
当然不是。
即便检测结果超过70%,相关处罚仍然可能存在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1.法律规定
我们注意到,执法机关适用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而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危险物质”。
那么,70%这个标准,解决的究竟是什么问题?
实际上,它解决的是案涉物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问题。
但问题恰恰在于:危险化学品,是不是就等同于危险物质?
答案并不能简单地画上等号。
2.省应急管理厅的答复
在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官网上,就有一则针对这一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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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应急管理厅网络回复⬆️
省厅明确指出,危险化学品与危险物质并非同一概念,两者不能直接划等号。
因此,即便通过鉴定能够证明案涉物品属于危险化学品,也不能仅凭这一点,就当然得出其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危险物质”的结论。
当然,各位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进行网上咨询,进一步确认当地行政机关对于“危险化学品”与“危险物质”之间关系的理解。
3.律师观察
目前来看,危险化学品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危险物质”之间,仍然存在一道不能轻易跨越的法律鸿沟。
此前的文章中我曾提到,有法院认为,原告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Rush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等管理措施,据此认定原告实施了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行为。
但问题在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已经明确规定了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要求的法律责任,对于未按照规定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等行为,规定的是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责任,并没有授权行政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反过来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对于特定违法行为,则明确规定了与治安管理处罚之间的衔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法律法规并非不能建立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之间的衔接,关键在于,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因此,如果未来有一天,危险化学品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进一步明确:哪些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以及危险化学品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危险物质”之间究竟如何衔接,那么届时再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实施治安处罚,我认为才不存在这个问题。
但在现阶段,即便能够通过鉴定认定查获的Rush属于危险化学品,依然不能因此当然得出其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危险物质”,依然不能据此当然实施治安管理处罚。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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