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宁乡市李某辉经某小区物业公司同意,借用小区公共区域办婚宴,并由李某强提供“一条龙”服务承揽该酒席,李某强在婚宴结束后虽开展现场清理,但清理不彻底,遗留有油污。当天下午,小区业主杨某凉无证驾驶摩托车经过时摔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杨某凉起诉李某辉、李某强以及物业公司索赔28万余元。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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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据宁乡市人民法院消息,2025年5月2日,非小区业主李某辉在征得某小区物业公司同意前提下,借用该小区一楼尚未出售的商铺前坪举办喜宴,婚宴的各项事务由李某强“一条龙”负责。婚宴结束当日14时许,李某强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清扫撤场。同日18时,居住在该小区的业主杨某凉驾驶加装了挡风板的二轮摩托车搭载孙女回家,途经该区域时,车轮打滑侧翻造成杨某凉身体多处损伤,后经鉴定,杨某凉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李某辉垫付1万元,但因其他赔偿多次协商未果,杨某凉以身体健康受到侵害为由,将宴席发起者李某辉、该小区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诉讼中另行追加宴席承办者李某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凉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但其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未成年人、摩托车违规加装挡风板,在天气晴朗、视线清晰情况下,经过撤场较久、又有不特定多数人已安全经过的公共区域时摩托侧翻,其自身未能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应承担50%的责任。李某辉为宴席的发起者,对场地的选址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其自身并非案涉小区业主,却占用不特定人群需经过的小区公共区域来操办自家酒席,酒席办理完后未能尽到善后、检查等义务,应承担25%的责任。李某强提供“一条龙”服务承揽该酒席,其在婚宴结束后虽进行了现场清理,但并不彻底,遗留有油污,造成了安全隐患,应承担15%的责任。某物业管理公司为涉案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对公共区域具有安全保障、管理维护等义务,其在同意非小区业主占用本小区公共区域操办酒席后,未能及时清洁、维护和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应承担10%的责任。
法院依法核定杨某凉各项损失为21万余元,依据原被告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辉赔偿杨某凉5万余元,扣除前期垫付的1万元,尚需支付4万余元;李某强赔偿杨某凉3万余元;某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杨某凉2万余元。其余损失由杨某凉自行承担。
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每个人是保障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本案中,杨某凉无证驾驶、违规改装等违法行为,增加了事故发生风险和损害程度,因此法院认定其自行承担50%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损害结果并非单一原因造成,而是多方因素叠加,地面油污是直接外因,驾驶者违规驾驶和自身疏忽是重要内因,各被告的疏忽亦是因素之一,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法院综合各方行为对损害结果大小,分别确定不同比例的赔偿责任。 小区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从事经营或其他活动。占用公共区域举办宴席,不仅可能侵害业主权益,更易因管理不善引发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事故,相关人员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编辑郭宇
审核 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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