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转自:法治日报
一棵白菜牵出三重法律责任
——康保“甲醛白菜”事件法律分析与成因
一棵白菜,牵出三重责任:民事上损失难以填补,行政上处罚严厉却难以精准,刑事上归责必须分层。食品安全治理不是把刑期拉长、把罚单开大就万事大吉;只有让守法者“运得起”、让消费者“信得过”、让监管者“看得见”,食品安全法律才能从纸面落到田间地头与百姓餐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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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在河北省康保县屯垦镇,部分白菜还未收割。据农户介绍,白菜已被预订,大概一周,客户会过来处理。 贺斌 摄
2026年8月22日,关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甲醛白菜”事件曝光。视频曝光当日,康保县政府通报情况属实。次日,国务院食安办、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指导属地依法从严从快处置。8月29日,公安机关对3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纵观本案,相关标准并不缺失:甲醛早在2008年即被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亦不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许可目录之内,不存在所谓“合规剂量”。真正断裂的是后三个环节。收购装车恰是“从农田到餐桌”的必经之途,农业部门称甲醛不属农药、职责集中于种植端农药残留,市场监管部门称甲醛非蔬菜入市必检项目、基层不完全具备检测条件,因此,监管出现了结构性盲区。
据报道,甲醛白菜主要存在于散装、短途运输中。换言之,这种现象应当是少数,甚至是个案,但其危害是巨大的。
笔者依次分析菜农滞压损失的民事责任、涉案人员的行政处罚责任与刑事责任,并对事件发生的成因进行分析和反思。
菜农损失的民事救济
理论上,菜农有三条请求权路径,但均存在结构性障碍。
其一,侵权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确立过错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然而,蘸取甲醛的行为并未作用于尚未售出的白菜,菜农损失源于曝光后下游渠道与消费者的整体规避,属于商誉负面评价的连带放射性经济损失;其中介入了采购商退订、超市下架、消费者“用脚投票”等独立的市场选择,因果链条相当遥远,也难谓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可预见如此范围与数额。
其二,共同侵权与帮助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仅就“明知他人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者规定连带责任,并未将违法行为人对第三人所受市场损失纳入连带范围。
其三,合同路径。若菜农与收购商已就特定地块成立买卖关系(承包、订购并收取定金),收购商退订即构成违约,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主张赔偿,但须受可预见规则限制;而产地交易多为口头议价、按亩包地、不签书面合同,举证极为困难。
结论是残酷的,以个案侵权之诉填补区域性产业损害,在现行法上几无可能。这提示我们重新理解“最严肃的问责”——它不应只指向违法者个人,还应指向公共部门对风险外溢的及时阻断与救助。事情发生后,当地设立检查卡口、配发甲醛快检试剂、建立三级网格化包联、逐户逐地块建立台账、成立滞销应对工作小组、协调冷库免费收储、推动全县商超上架本地白菜,均属必要的损害管控。从长远看,应将农业保险、产业救助与公益诉讼赔偿金的合理使用纳入制度设计,使产业修复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还需看到,事件引发的损失分布极不均衡,且几乎完全沉淀在产地端。商贩可以不贩卖、陆续离场;销售市场可以禁止康保白菜入场、替换产地来源;最后受损的几乎只能完全由产地端的种植户、地头收购商与本地冷库承担。
行政处罚的落地难题
定性上,收购运输环节使用甲醛同时触犯两套行政法规范。以食用农产品的收购、运输、贮存环节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第三十五条要求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禁止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贮存、运输;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销售农产品、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工具设备原料,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涉案白菜已进入市场销售环节,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与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市场监管部门按同一梯度处罚。
对提供帮助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另设罚则:明知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设有从业禁止(被吊销许可证的五年禁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禁业),第一百四十八条赋予消费者“退一赔十、最低一千元”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检察机关亦可依法提起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
需要指出的是,法规虽在数额上已经体现“最严厉”,但可执行性与后果恐仍难如人意。其一,违法主体多为流动、分散、资产薄弱的中小收购商,十万元起步的罚款能否实际执行、能否真正剥夺再犯能力,存在疑问;其二,行政罚没全部上缴国库,既不流向受害菜农,也无助于产业修复。因此,严罚的对象应精准锁定违法的组织者、指使者与甲醛溶液提供者,对受雇的装车工人、纯劳务司机则应恪守比例原则,以教育与责令改正为主。对非法获得的罚没款分配应考虑受害菜农的损失补偿与产业修复。
刑事追责的尺度边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九条,甲醛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第十一条第一款将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纳入规制,这是追究收购运输环节刑事责任的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系危险犯,不以实际危害结果为要件。不适用第一百四十三条“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具体危险标准。
对“甲醛白菜”事件责任人追责应当分层。第一,收购商、菜站经营者或为犯意发起者与组织者,系主犯,以单位名义经营、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按单位犯罪处理(第二十三条);第二,提供甲醛溶液者应根据第十四条第三项以共犯论处,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同时触及非法经营罪;第三,现场指挥、管理人员按其在犯意提起与组织实施中的实际作用认定;第四,直接蘸取的装车工人与货车司机,入罪与否取决于“明知”——第十条虽设推定情形(含长期从事相关行业而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但附有“存在相反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除外”的但书,故应根据装车工人等人的认知水平等条件综合判定;第五,下游批发商、零售商如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具备合法凭证、交易价格符合市场水平的,应排除刑事风险。参照辽宁葫芦岛孙某峰、郑某案(收购商与中间人指使农民工向白菜根部喷洒甲醛,现场查获约7吨,无危害后果),收购商、自首的中间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两名受雇喷洒的农民工未被追诉,这一处理结果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分寸。量刑上还须注意该解释第二十一条罚金一般不低于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第二十二条严格适用缓刑并可宣告禁止令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要充分理解刑法是最后的保障手段,其是“最严厉的处罚”,但严厉不等于介入越早越好。把装车工人、货车司机一概入罪,看似从严,实则是把监管缺位的成本转嫁给最弱势的劳动者;真正的从严,应当指向组织者与提供者的自由刑、财产刑、从业禁止与信用惩戒。
事件的成因与反思
违法之所以发生,是因为有人算过一笔“经济账”。大白菜含水量高达95%、组织脆嫩,夏季常温长途运输的损耗率通常达15%至25%,跨区域线路可达30%至40%;而冷链运输综合成本比常温运输高出30%至50%,运输成本一般占蔬菜货值的20%至40%,冷藏车购置成本是同吨位常温车的1.5倍至2倍。对地头价仅几分至几毛钱一斤的大宗白菜而言,这笔增量成本无人愿意承担:实际采用冷藏措施运输的蔬菜仅约30%至40%,单纯使用冷藏车的不足20%,多数货主仍在300公里以上的常温状态下长途跋涉。涨价既不可能,损耗又难以自担,甲醛便以极低成本“解决”了保鲜问题。
消费端使这笔账更加失衡。白菜是低价必需品,需求价格弹性小,但替代弹性极高:消费者换一种蔬菜的代价几乎为零,而辨识一车白菜是否安全的代价极高——白菜没有品牌、没有标签、难以溯源,承诺达标合格证在收购环节的落实又远不充分。于是舆情一起,市场只能采取“产地整体规避”:采购商说在上海“贵贱卖不动”,经销商说“只要是康保的白菜,一律不要”,即便主动出示甲醛检测报告,超市与食堂仍不采购。更关键的是,安全溢价无法通过价格回收:消费者不愿为“可验证的安全”多付钱,守法者投入的冷链成本得不到补偿,于是就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违法者反而获得成本优势。权利救济对个人、小商贩而言存在制度性失灵:一棵白菜的价格不过几元,检测、举证、诉讼的成本远高于此,十倍赔偿的激励在散装初级农产品上几乎没有用武之地。市场惩罚与私力救济的双重失灵,把守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完全推给了公共监管,而监管恰在此处存在盲区:农业部门管农药残留、甲醛不是农药,市场监管部门快检不含甲醛项目,加之甲醛易挥发、取证窗口极短。低货值、高损耗、高冷链增量成本、安全溢价无法内化与监管盲区叠加,才是“甲醛白菜”屡治不绝的真正成因。关于“甲醛白菜”的报道近几年已经多次见诸媒体。如,2012年4月28日,山东广播电视台《生活帮》曝光山东青州部分商贩喷洒甲醛溶液为大白菜保鲜,有菜商反映该做法在白菜长途运输中已沿用三四年;同年5月,广州检出120多吨含甲醛的白菜(主要来自山东、云南)并全部销毁,而当时甲醛既不在农药残留检验范围之内,检测亦无“国标”可依。2014年,山东莱西出现判例:收购白菜时喷洒甲醛的人员及帮助喷洒者,被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6月,河北电视台曝光定州市一蔬菜批发市场菜站以甲醛喷沾白菜保鲜防腐,当地公安机关将负责人刑事拘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随即通报,明确甲醛在蔬菜中使用属违法添加。2022年6月,辽宁省葫芦岛市孙某峰、郑某案中,当事人被查处;2026年8月,河北康保再次发生同类事件。十余年间,同一手法在山东、河北、辽宁等地反复出现,且集中发生于收购装车与长途运输环节。
还需要澄清两点被舆论放大的说法:其一,并非“万亩白菜全部烂在地里”——截至8月25日,全县2.75万亩白菜中已完成销售约1.6万亩,占比超过百分之五十八,截至8月27日待采收面积已降至约9000亩其二,网传“全县农户普遍背负百万贷款、整体绝收”,系个别大户的个案被放大为普遍叙事。澄清并非淡化冲击,而是要指出:真正的伤害来自产区品牌信任崩塌后的“连坐效应”。
一棵白菜,牵出三重责任:民事上损失难以填补,行政上处罚严厉却难以精准,刑事上归责必须分层。
治理之道亦应对症下药。故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加大产地预冷、冷链基础设施等公共投入以降低守法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已明确国家支持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使经营者“运得起”;第二,建立承诺达标合格证、收购台账与批次溯源制度(第三十九条)使消费者“信得过”;第三,统一快检项目、把甲醛纳入产地抽检、统一执法尺度,堵住监管盲区;第四,以快速权威的风险沟通与信息公开,切断“一人违法、全域连坐”的传导链条。
因此,最严谨的标准要补在“运输保鲜”环节,最严格的监管要补在“收购装车”节点,最严厉的处罚应精准指向组织者与提供者。
食品安全治理不是把刑期拉长、把罚单开大就万事大吉。只有让守法者“运得起”、让消费者“信得过”、让监管者“看得见”,食品安全法律才能从纸面落到田间地头与百姓餐桌。
(作者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三级高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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