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向次债务人送达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一经送达即产生冻结相关债权的效力,不以另行作出冻结裁定书为必要。冻结到期债权的顺序,应按照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送达第三人的时间先后顺序来确定。
实务问题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次债务人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该文书是否产生冻结债权的效力?冻结顺序如何确定?
裁判意见
最高法认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一经送达次债务人,即产生冻结相关债权的效力。此前已有生效裁定明确了这一规则,本案中张某关于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不产生冻结效力的主张不能成立。关于送达时间先后,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案件的送达时间早于另一案件,故其优先受偿主张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作为执行措施的法律效力,统一了执行到期债权中冻结效力产生的时点。该规则有助于规范执行程序中到期债权的冻结与处置,减少因理解分歧引发的执行争议。
法律评析
本案核心在于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效力认定及到期债权冻结顺序的确定。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该通知一经送达,即对第三人产生冻结债权的效力,即第三人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其次,关于冻结顺序的确定。本案明确以送达时间为准,先送达者优先。这一规则有助于清晰界定各债权人的受偿顺序,避免争议。当事人主张优先受偿的,应举证证明送达时间的先后。
最后,本案重申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作为独立有效的执行措施的属性,无需另行作出冻结裁定书。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执监952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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