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平台交易中,面对账户里突然多出的不属于自己的巨额数字资产,能当作“天上掉馅饼”心安理得地挥霍吗?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宣判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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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离奇案件源于一次让人瞠目结舌的操作失误。2025年9月27日,为推广自己的网络店铺,当事人李某向上海某科技公司转账1000元用于平台充值。然而,公司工作人员在操作时,竟误将另一用户的16位充值账号ID号“2641993383745792”直接当作充值金额,再次输入到了李某的账户中。就这样,一笔高达26419933亿元(注:此为线上虚拟金额,实际消费力对应人民币)的“数字巨款”瞬间出现在李某的账户里。
面对这天降横财,李某并未声张,而是迅速将这笔意外之财用于平台内的各项消费。二十天后,即2025年10月17日,科技公司终于发现了这个致命错误,立即冻结了李某的账户,并迅速扣回了账户剩余的超额款项及部分尚未完成服务的费用9400余元。随后,公司通过微信向李某发送正式的协商函件,详细说明了情况并要求其限期返还超额款项。然而,李某对公司的要求置若罔闻,拒不返还,公司无奈之下只能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案的核心在于不当得利的认定。虽然涉案金额表现为线上虚拟交易数字,但该充值金额与人民币具有同等价值的消费力,即1元充值等同于1元人民币的购买力。李某将这笔因他人失误而获得的款项用于消费,导致公司遭受了相应对价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法院指出,不当得利的构成不以得利人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只要满足“一方获利、一方受损、获利与受损有因果关系、获利无合法依据”四个要件,得利人即负有返还义务。
经法院核算,扣除李某自己充值的1000元后,其实际超额消费的金额为252281.31元。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李某须向该科技公司支付不当得利款252281.31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不当得利的认定不以得利人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即便钱款来自对方操作失误,只要没有合法依据获得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就必须承担返还义务。诚信是社会交往的基本准则。对于不属于自己的钱款,公民应秉持诚信原则及时返还。现实生活中,因操作失误、转账输错账号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拒不返还不仅违背公序良俗,更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赵蝶)
编辑:赵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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