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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某小区室外电动自行车充电棚
发生火灾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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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
当事人黄某违规加装非标废旧锂电池
将存在火灾隐患的改装电动自行车
停放于公共充电棚内
结果引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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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的行为
已构成过失引发火灾的违法行为
近日,相关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依法对黄某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非法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
存在极大安全风险
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与消防安全
改装车辆的电池及电气线路
易过载发热、绝缘老化
引发火灾隐患
电动自行车这份使用指南
请时刻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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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消防、赣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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