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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村里有承包地、有房子、有户口。
拆迁时,行政机关说:你在别处登记过宅基地,所以你不是我们村的人。
两个宅基地证,能注销他的农民身份吗?
案件档案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被告/被上诉人:某县相关单位、某市相关单位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贾素飞律师
⏩裁判结果: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撤销某市相关单位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某县相关单位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的补偿安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注:本案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引发的履责之诉,核心在于厘清“宅基地登记”与“成员资格”的逻辑关系)
一次“身份否定”,引发两级诉讼
当事人系某村村民,在该村承包有集体土地,其承包土地因某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被征收。
2023年,当事人向某县相关单位申请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
某县相关单位未作出实质处理。
当事人向某市相关单位申请行政复议。
某市相关单位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某县相关单位的不作为。
一审: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撤销复议决定,责令某县相关单位于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从申请到终审,历经两年。从一审败诉到二审翻盘,关键在于:高院看清了那个逻辑陷阱。
本案核心难点:
用“宅基地证”否定“成员资格”,
逻辑如何破?
行政机关的核心理由是:当事人在其他村有过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记录,因此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这个逻辑有三个致命漏洞:
⚡漏洞一:宅基地登记≠取得成员资格。
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动产物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身份权。二者法律性质完全不同。拥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必然等于拥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反之,在其他村登记过宅基地,也不等于在本村就丧失了成员资格。
⚡漏洞二:行政机关用“不动产权属登记”替代“成员资格认定”。
根据判决书查明的事实,相关不动产权属登记中并无当事人的登记信息。行政机关主张的“合伙建房”与查证事实不符。但即便存在登记,也不能直接推导出“不具有本村成员资格”的结论。
⚡漏洞三:谁主张谁举证,行政机关未完成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主张当事人“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是一个消极事实主张,但法律上,行政机关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当事人已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已丧失本村成员资格。仅凭“有过宅基地登记记录”,远未达到证明标准。
如何攻破?我们的实操路径
第一步:锁定“成员资格”的法定认定标准。
我们在庭审中系统梳理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要素:户籍、土地承包关系、生产生活基础、权利义务履行等。当事人在本村有户籍、有承包地、有长期居住事实——这些是认定成员资格的核心要素。
第二步:拆解“宅基地证”的证明力。
我们当庭指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公示,不是身份资格认定。一个村民完全可能在多地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如继承、购置等),这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问题。
第三步:援引举证责任规则。
我们强调: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应当对其拒绝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已丧失本村成员资格,故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缺乏事实依据。
终审判决的核心认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撤销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川行初号行政判决;
撤销某市相关单位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责令某县相关单位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的补偿安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高院的核心逻辑是:行政机关以“宅基地登记记录”否定当事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据不足;复议决定维持该不作为,同样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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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深度复盘
在征地拆迁中,行政机关为了减少安置人口,会穷尽一切理由否定当事人的“成员资格”——曾经迁出过户口、在外地登记过宅基地、曾经放弃过承包地……各种理由,五花八门。
本案的专业价值在于:划定了“成员资格否定”的证据底线。
行政机关不能用一个“与待证事实无直接关联的证据”(如他村的宅基地登记),去直接推导一个“身份资格的丧失”。这种逻辑跳跃,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操作要点
具体内容
锁定认定标准
户籍+承包地+长期居住=成员资格的基础要素
拆解对方证据
宅基地证=物权凭证≠身份凭证
举证责任倒逼
行政机关拒绝安置,必须举证证明当事人已丧失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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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守住你的“村民身份”:
第一招:保存“三证”。
身份证(户籍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证——这三样是证明你“是村里人”的基础证据。务必保管原件。
第二招:警惕“身份否定”的常见话术。
行政机关常用的否定理由包括:
“你曾经迁出过户口”
“你在外地有房产/宅基地”
“你曾经放弃过承包地”
请记住:这些都不是“丧失成员资格”的法定理由。成员资格的丧失,必须由法定程序认定,不能由行政机关口头推定。
第三招:对方说“你不是”,让他拿出证据。
谁主张谁举证。如果行政机关以“你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拒绝安置,他必须拿出你“已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已法定程序丧失本村成员资格”的证据。拿不出来,就是违法。
这个案子,我们赢的不是一份补偿协议,而是一个底线:农民的身份,不能被两个宅基地证轻易注销。
当您住了几十年的村子,拆迁时有人说“你不是我们村的人”——不要慌,问他要证据。
如果他拿不出来,就用判决,让他重新认识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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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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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素飞律师
法学硕士,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类)。近十年深耕征地拆迁领域,精通全国各地区征拆政策与补偿标准;实战经验丰厚,承办全国多省市各类征拆案件,覆盖个人、集体、企业等多元主体;熟悉司法审判逻辑与行政复议流程,维权策略精准靶向;专攻养殖场、厂房等特殊类型拆迁,破解疑难征拆难题;擅长集体诉讼统筹协调,高效提升集体整体补偿额度;兼具民商事、刑事办案能力,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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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获取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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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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