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张皓清)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宠物狗横穿马路被车辆撞击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认定狗的饲养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驾驶员无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100元。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5年11月21日,刘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密云区正常行驶时,王某某饲养的宠物狗突然从胡同蹿出横穿马路,与车辆车轮发生碰撞后死亡,刘某某当时未察觉异常驾车驶离。交管部门就此事出具事故证明,未认定刘某某肇事逃逸。事后,王某某将刘某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对方赔偿1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的核心原因在于狗的饲养者王某某未能尽到管理控制义务,未约束好宠物狗的行动,导致其在逃逸状态下奔跑到机动车正常行驶的道路上,最终被车辆撞击身亡。该事故系狗饲养者管理不当直接导致,过错完全在于饲养者。
经核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某某存在超速、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事故发生时,宠物狗与车轱辘相接触,而非与车头、车身等明显部位接触,驾驶员刘某某完全不可能知晓碰撞到了狗,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驶离现场,不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且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中也未作出逃逸认定。因此,刘某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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