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45岁的高龄产妇,在剖宫产手术中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过52天抢救后不幸离世。
此后三年,三级医学会先后作出三份鉴定结论,从“不属于医疗事故”到“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再到“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三次鉴定,三种结论,一次次推翻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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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岁高危产妇,麻醉后3分钟心跳骤停
2024年3月28日,45岁的赵秀玲因血压升高入住山东淄博市周村区妇幼保健院,被诊断为先兆子痫、妊娠期糖尿病。妊娠风险被动态评估为“橙色”,纳入高危专案管理。治疗3天后,病情缓解出院。
2024年4月26日,赵秀玲再次入院,被诊断为重度子痫前期、妊娠合并子宫肌瘤、妊娠期糖尿病等多项病症。
4月27日,医院拟实施剖宫产手术。麻醉后仅3分钟,赵秀玲突发紫绀、憋喘、抽搐,口鼻溢出白色泡沫液体,随即呼吸心跳骤停。
医院紧急实施心肺复苏后立即剖宫产,分娩一男婴,术中同时实施了子宫肌瘤剥除手术。但患者病情持续危重,当日转运至山东省立医院重症监护室继续救治,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
52天后——2024年6月17日,赵秀玲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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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鉴定:从“无责”到“轻微责”再到“主责”
第一次鉴定(2024年8月29日)——不属于医疗事故
淄博市医学会首次鉴定认为,该案不属于医疗事故。
鉴定组由2名妇产科、1名麻醉科、2名法医专家组成。面对家属提出的术前评估不足、麻醉方式选择不当、子宫肌瘤切除指征等多项疑问,鉴定组认定“医方针对患者的管理符合高危孕产妇管理有关指南的要求”“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最终结论是“患者死亡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明显因果关系”。
第二次鉴定(2024年12月13日)——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患方不服,申请再次鉴定。
山东省医学会出具鉴定书,认定该案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鉴定指出,医方存在医疗过失——对患者血压控制不佳、对低蛋白血症重视不足、未及时干预等。但认为患者高龄、重度子痫前期等自身原发疾病是死亡的主要原因,医方过失仅一定程度提升了风险。
第三次鉴定(2026年1月5日)——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家属继续申请国家级鉴定。
中华医学会出具鉴定书,认定该案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意见书列出了医方的多处诊疗过失:
- 孕期高危孕产妇管理不规范,对病情进展严重性认识不足;
- 未开展心脏相关功能评估,未纠正持续加重的低蛋白血症;
- 二次入院确诊重度子痫前期后,风险评估不足,护理等级设置不当;
- 术前未能有效管控血压,未完善心肺相关检查、未组织专科会诊;
- 进入手术室后已出现胸闷、血氧下降等危险信号,医院未进一步排查病因,麻醉评估不足;
- 患者心跳骤停后的抢救过程中,也存在相应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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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医生被停职,家属计划起诉
2026年3月底,周村区卫生健康局对3名涉事医生以违反职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案进行了行政处罚,分别停职7个月到9个月不等。
赵秀玲的丈夫韩琦表示,计划近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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