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绵阳市游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川老灶酒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认定该公司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布的酒类广告中含有“饮后不头疼、不口干”“不上头、不辣喉”等违规宣传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该公司被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0元。
据绵阳市游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绵游市监处罚〔2026〕460号)显示,2026年5月14日,该局收到三件《绵阳市广告监测平台-线索信息表》,反映四川老灶酒业有限公司在抖音、淘宝天猫(老灶酒旗舰店)、微信小店(老灶酒形象店)等平台发布的酒类视频广告中,出现“饮后不头疼、不口干、高性价比的纯粮酒”等宣传语言及字样。2026年5月15日,当事人对线索信息表中描述的违法内容未提出异议并签字确认。
经批准,该局于2026年5月22日立案调查。2026年6月12日,该局再次收到当事人在小红书平台发布同类违法行为的线索——当事人在小红书平台发布涉及“不辣喉、不上头,第二天照常干活”字样的产品介绍和宣传。
鉴于该局已于2026年5月22日对当事人该性质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小红书平台的违法线索与在查案件系同一违法事实、同一违法目的,属于同一违法行为在不同网络平台的扩散发布行为,不单独认定为新的违法行为、不另立案处理,但该部分宣传渠道及对应的广告投入费用与本案涉案广告投入费用一并计算认定。
经查,上述四个平台的账号均由当事人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发布酒类广告的目的是宣传公司品牌和产品,提高公司和产品知名度。值得一提的是,当事人因发布含有饮酒动作的酒类广告,已于2026年3月9日被该局立案调查并接受行政处罚。该案立案后,当事人于2026年3月16日与四川鸿式威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短视频广告合作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其提供短视频广告拍摄、剪辑、广告页面设置等服务。
经执法人员核实,本案中涉及违法视频中人物均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未外请“达人”拍摄,只按照合作协议费用标准支付费用。调查认定,当事人在抖音平台销售、宣传“特酿一号 52度 10斤装”时,文案中出现“不上头、不辣喉”,违法广告费用30元;在淘宝天猫平台宣传同一产品时涉及宣传视频及文案,视频中口述“饮后不头疼不口干、高性价比的纯粮酒”,文案中出现“入口柔不辣口,醉得慢、醒得快”,违法广告费用80元;在微信小店宣传“老灶酒 52度 桶装2.55L”时涉及的视频与淘宝天猫一致,违法广告费用10元;在小红平台一则帖子中介绍“老灶酒”涉及“不辣喉、不上头,第二天照常干活”字样,违法广告费用30元,共计150元。
执法人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酒类广告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等内容。“饮后不头疼、不口干”“不上头、不辣喉”等表述,属于暗示饮酒具有缓解不适效果的宣传,已被多地市场监管部门明确界定为违法广告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绵阳市游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0元。当事人已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主动删除上述违法广告及宣传文案。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6年8月6日,公示截止期为2027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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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四川老灶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31日,法定代表人为胡长春。公司主营白酒生产与销售,产品涵盖五粮酒、老窖酒、原味高粱酒、原味玉米酒、清香型白酒、浓香型白酒、梅子酒等一百多个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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