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平时跟警察打交道,心里多少会有些紧张,这很正常。毕竟警察代表国家执法,咱们普通人在态度上主动配合,是应尽的义务,也是人之常情。
但有一层逻辑必须搞清楚:执法者的权力再大,也得在法律划定的范围内行使,该走的程序一步都不能省,不能由着自己性子来。
如果碰上下面这十种情况,就说明执法环节已经出了问题,老百姓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维护自身权益。
第一种,警察没有先出示证件。按照规定,执行公务时警察必须主动把警官证亮给当事人看,不管是查验身份证还是传唤人,都得出示证件。如果连证件都见不着,你可以当场要求看一下。《人民警察法》写得很清楚,执法时不表明合法身份的,当事人有权拒绝配合。这不是可有可无的步骤,而是法定的前置条件。
第二种,现场只有一个警察在办案。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做询问笔录、现场辨认、勘验检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个。如果只有一个警察在场,既罚款又扣东西,那这个程序本身就不合规,你可以对这种做法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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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执法记录仪没开或者中途关掉了。警察执勤时必须全程开启随身佩戴的记录仪,这是公安部定的硬性规定。一旦发现设备没开机或者被人为关闭,你当场就能指出来。记录仪既是对执法者的监督,也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第四种,态度粗暴甚至动手动脚。有的警察说话难听、态度恶劣,或者上手推搡拉扯,这些都属于违规行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都有相关条款,对待群众态度差、行为粗鲁或者带有侮辱性言辞的,轻则受到纪律处分,重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五种,扣押物品不给书面凭证。不管扣的是手机、车辆还是其他财物,当场必须出具扣押决定书和详细的物品清单,这是《行政强制法》的明确要求。没有任何书面文件就把东西拿走,你可以当场表示这种做法不合规定。
第六种,不让联系家属。人被传唤到派出所之后,警方应当及时通知家属,告知具体地点和事由。如果警察不让你打电话,或者压根不通知家里人,这就属于违规操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要求传唤时必须把原因和地点告知家属,暂时联系不上的,也要在采取措施后尽快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
第七种,超时询问不放人。询问查证的时间有上限,一般情况不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也不能超过二十四小时。时间一到,要么放人,要么依法办理拘留手续。一直把人扣着不处理,就构成了违法限制人身自由。
第八种,用威胁、引诱、欺骗的手段逼你认罪。如果你没有做过那些事,或者证据本身不充分,对方用这些方式让你交代,你可以保持沉默,不要为了早点出去就胡乱揽责。《刑事诉讼法》明令禁止刑讯逼供和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也不允许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第九种,该立案的拖着不立。财物被偷、钱款被骗,报案之后如果确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必须立案。假如不符合立案条件,也要出具书面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光口头说一句不算数。这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动嘴不给书面材料就是违规。
第十种,应当回避却不回避。如果办理你案件的警察本人就是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再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情况,他必须主动退出办案。要是对方不主动回避,你当场就可以提出来。《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要求。
老百姓不会主动找麻烦,但遇到事情也不用慌张。真碰到这些状况,稳住情绪,记住对方的警号,然后拨打12389警务督察电话,或者去当地公安局督察部门反映。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多数情况都会得到处理。
配合执法是公民的义务,监督执法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把这些规定了解清楚,对执法者是一种约束,对整个社会秩序也有好处。记下这些内容,说不定哪天就能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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