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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296号法令,企业连续暂停经营最多不得超过两年,逾期未恢复经营将被收回许可证。
根据越南第296/2026/NĐ-CP号法令,自7月23日起,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处、经营场所每次通报暂停经营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如需继续暂停经营,企业须在不晚于预计继续停业时间前3天向省级企业登记机关通报。但连续暂停经营的总时间不得超过24个月。
也就是说,一家企业最多可以连续申请两次暂停,每次12个月。各单元也可以登记更短的停业时间,但连续停业总时长不得超过两年。该规定同样适用于7月23日——即第296号法令生效之日——之前已停业的企业。
满24个月后,企业可以选择恢复经营或办理解散手续。
如企业未确认恢复经营,企业登记机关将要求企业提交报告,并将信息发送给税务机关。若企业在6个月内未提交报告,管理部门可收回其注册证书并强制其办理解散手续。
根据第296号法令,暂停经营期间,企业仍需履行已产生的财务义务,结清与客户、员工签订的合同和债务。
在税务义务方面,企业、经营户在暂停经营期间无需提交纳税申报文件。但如果停业时间不是完整月份、季度或财年,单位仍需提交相应周期的纳税申报。
据越南财政部统计局数据,今年前7个月,全国新注册和恢复经营企业约18.72万家,同比增长7.5%。与此同时,有15.53万家单位退出市场,增长7.6%。平均每月约2.67万家企业进入市场,2.22万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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