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柳向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2211513038)
一、摘要
史某某受人组织赴马来西亚电信网络诈骗窝点担任组员,累计停留140日,从事微信"养号"、充当水军活跃群气氛等辅助性工作,获利15000元,被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柳向律师介入后,围绕"从犯认定、坦白固定、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四个维度展开体系化辩护,侦查阶段即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从犯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本案系境外电诈"高压严打"态势下,底层参与人员通过精准辩护免于监禁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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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基础信息
- 案号:(2024)沪0120刑初457号
- 涉嫌罪名:诈骗罪(境外电信网络诈骗)
- 案件管辖: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判
-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 辩护律师:柳向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三、案情概要
2018年6月起,蒋某某、庞某(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在泰国、马来西亚组织成立电信网络诈骗窝点,通过引流将被害人拉入预设的炒股、炒币投资群,由团伙成员扮演"授课老师""老师助理""投资者"等角色骗取信任,诱导被害人进入团伙控制的诈骗平台入金。2019年7月至12月,史某某赴马来西亚窝点累计140日,担任组员,从事微信养号、充当水军活跃群气氛等具体工作,获利15000元。2024年3月,史某某被刑事拘留。柳向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经全阶段辩护,法院认定其系从犯并减轻处罚,最终判处缓刑。
附:案件信息要素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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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嫌罪名法律分析
(一)诈骗罪的行为构成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行为人虽未直接实施对被害人的"话术诈骗",但其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赴境外窝点提供养号、充当水军、引流等帮助行为,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即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本案史某某在他人组织下参加境外诈骗团伙,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法院据此认定其构成诈骗罪。
(二)诈骗罪的量刑适用标准与"新旧规定"对比
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特殊性在于:窝点人员往往无法查明其经手的具体诈骗数额,量刑档次的认定经历了从"唯数额论"到"数额+情节并重"的规范演变,这正是本案法律适用的核心,也是辩护律师必须精准把握的裁判规则:
对比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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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史某某累计在窝点停留140日,远超30日的认定标准,故被认定"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法定刑档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新旧规则对比清晰揭示:在现行裁判规则下,境外电诈窝点底层参与人员能否获得缓刑,核心不在于数额之争,而在于从犯认定、减轻处罚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组合运用。
五、侦查机关搜集证据目录
结合判决书载明,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
- 同案在先刑事判决书(证明诈骗团伙组织架构及窝点犯罪事实);
- 支付宝交易明细、支付宝账号主体信息(证明违法所得数额);
- 公安机关调取的出入境记录(证明赴境外窝点的时间及累计天数);
-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证明到案经过);
- 辨认笔录及户籍资料(证明身份及同案关系);
-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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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律师辩护的挑战与困境
本案辩护面临三重困境:其一,境外电诈处于高压严打态势,"出境累计30日"即构成"其他严重情节",法定刑档起点三年以上,缓刑空间被大幅压缩;其二,共同犯罪地位作用的区分高度依赖证据细节,组员、组长一字之差,量刑可能相差数年;其三,当事人系被"高薪工作"诱骗出境,主观恶性与组织者明显不同,但该情节若不能固定为法定、酌定从宽事由,极易在严打态势下被忽略。
七、柳向律师辩护策略
柳向律师介入后,以独创的"证据解构—逻辑重构—精准抗辩"体系化辩护方法为总框架,针对本案"刑档起点高、缓刑空间窄"的核心难点,制定了"定性降责、刑档降格、执行降实"的三级递进式辩护路径。
(一)总体思路:"三级降档"打通缓刑通道
- 第一级·地位降责: 通过证据解构论证从犯身份,切断底层"组员"与组织者、组长之间的责任连带,避免罪责上浮;
- 第二级·刑档降格: 以《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为法律支点,将法定刑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降格至三年以下区间,打开缓刑适用的前提空间;
- 第三级·执行降实: 逐项匹配《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四要件,推动量刑结果由"实刑"转为"缓刑",实现免于监禁的终极目标。
(二)分阶段辩护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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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量刑情节的体系化运用
法定从宽情节"三叠加": 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 如实供述即坦白(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从宽处理)。三者形成"减轻—从轻—从宽"的递进合力,确保宣告刑降至一年以下低区间。
酌定从轻情节"三补强": 全额退出违法所得,以行动印证悔罪;系初犯,人身危险性低;受"高薪工作"诱骗出境,主观恶性明显小于组织者。三者共同支撑第七十二条"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实质认定。
(四)辩护逻辑闭环与成果验证
本案辩护意见与判决说理形成一一对应:法院采纳"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实现刑档降格;采纳"坦白+认罪认罚从宽",将宣告刑压缩至有期徒刑十个月;采纳"退赃酌情从轻",并综合评估缓刑四要件后宣告缓刑一年。辩护策略的每一层级均转化为判决书的具体说理,形成"辩护意见—裁判理由"的完整闭环,这正是体系化辩护方法价值的直接印证。
八、判决书重点段落摘要
"被告人史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史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九、案件最终判决结果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史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史某某免于监禁,回到社区后依法接受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并完成公益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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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柳向律师对上海本地此类案件司法实践的运用
上海法院审理境外电诈回流人员案件呈现三个特点:一是严格适用"累计出境30日"认定规则,量刑起点普遍抬高;二是对组织者、组长与底层组员分层处理,从犯认定是缓刑辩护的生命线;三是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的实质履行直接决定缓刑可能性。柳向律师深耕上海刑事辩护一线,熟悉本市各级公检法机关办理跨境电诈案件的裁量尺度,能够将本地司法实践转化为"取保候审先行、从犯定性居中、缓刑量刑收口"的全流程辩护方案。
十一、律师普法与结语
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并非"出国打工"的灰色地带,而是刑法严厉打击的重罪领域。对受高薪诱骗赴境外窝点、仅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而言,到案后的每个诉讼节点——是否如实供述、是否退赃、是否认罪认罚、能否认定从犯——都直接决定是身陷囹圄还是回归社会。专业刑事律师的早期介入与体系化辩护,是争取取保候审、缓刑的关键变量。柳向律师提醒:切莫因一时贪念踏入境外电诈窝点;若已涉案,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依法维权。
十二、常见问题(FAQ)
Q1:只是在境外诈骗窝点"养微信号""当水军",没有直接骗人,也构成诈骗罪吗?
构成。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赴境外窝点提供养号、引流、活跃群气氛等帮助的,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以诈骗罪共犯论处。但此类辅助性工作通常可依法认定为从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Q2:境外电信诈骗"累计出境30日"为什么如此关键?
依据"两高一部"2021年《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的,即使无法查明具体诈骗数额,也认定为诈骗罪"其他严重情节",对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档。这是境外电诈案件量刑的"分水岭"规则。
Q3:境外电诈案件的从犯能判缓刑吗?
可以,但需满足严格条件。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后,刑期降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若同时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本案史某某即通过"从犯减轻+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的组合辩护获得缓刑。
Q4:认罪认罚之后,律师还能做量刑辩护吗?
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法院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但辩护人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仍可提出异议,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围绕从宽幅度、缓刑适用开展的精准量刑辩护,依然是影响判决结果的关键。
Q5:退出违法所得对量刑有多大影响?
退赃退赔是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在境外电诈案件中,全额退出违法所得既是悔罪表现的直接体现,也是法院评估"没有再犯罪危险"和缓刑适用可行性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三名被告人均因退出违法所得获得酌情从轻处罚。
Q6:境外电诈回国人员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应第一时间做什么?
应立即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刑事拘留后37天内是取保候审、不予批捕的"黄金救援期",律师可通过会见提供法律辅导、防止不利供述、固定有利情节,并与办案机关沟通强制措施变更。本案史某某在侦查阶段即成功取保候审,为最终缓刑结果创造了有利条件。
十三、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适用及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追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第二百零一条(量刑建议采纳)。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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