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上市公司实控人内幕交易案引发市场广泛关注:某科技实际控制人两次内幕交易自家公司股票,第一次获利50多万元,第二次亏损近70万元,合计亏损十多万元。然而,法院仍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同期,证监局对其作出罚没款合计约600多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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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亏”为何仍要承担刑事责任?2026年7月27日施行的内幕交易新司法解释,又给此类案件的定罪量刑带来了哪些变化?本文结合洪灿律师团队多年办理内幕交易行政与刑事案件的实务经验,梳理内幕交易行刑衔接三大法律要点,供上市公司董监高、实控人及资本市场从业者参考。
本文内容参考了洪灿律师团队公众号发布的普法文章及相关办案实录。
一、内幕交易的行政违法性认定:盈亏不影响定性
(一)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涉及发行人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属于法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
本案中,两次股份回购事项均属于前述法定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
根据2012年《内幕交易解释》第二条及2026年修正版,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在敏感期内从事交易且交易明显异常、无正当理由的,应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其在第一次内幕交易中与公司董事长系夫妻,属“关系密切人员”;在第二次内幕交易中作为董事,属于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三)“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认定
《内幕交易解释》第三条规定,应综合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认定“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本案中,账户组临时转入资金并集中买入,买入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基本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核心要点:内幕交易是行为犯,盈亏不影响内幕交易认定。即使第二次交易亏损,也不能抵消第一次的违法所得。这在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诉中均适用。据统计,2025年交易亏损、微利的内幕交易行为人在有实际交易行为的当事人中占比约三分之二,该类主体罚款区间覆盖50万元至500万元。《中国A股上市公司行政刑事法律风险年报(2025)》的统计数据表明,2025年固定金额罚款的频次大幅攀升至101次,占比超过60.84%,有5人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罚款金额在50-80万元不等,这进一步体现监管对于内幕交易的零容忍态度——“不以恶小而不罚”。
二、触发刑事追诉的要点分析
(一)刑事追诉标准
根据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三十条,内幕交易获利或避免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0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两次内幕交易累计成交额约1100多万元,第一次获利50多万元,均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二)“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法律适用——新司法解释的核心变化
本案判决时,内幕交易罪的量刑面临一个突出的法律适用难题——2012年《内幕交易解释》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与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二)》之间存在严重脱节。
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二)》 :成交额200万元以上、获利50万元以上即可立案追诉;
2012年《内幕交易解释》 :成交额250万元以上、获利75万元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两者之间的数额梯度极为狭窄,“刚达到追诉标准”就可能“适用升档法定刑”,导致司法实践中量刑失衡问题突出。
2026年新修正的《内幕交易解释》已于2026年7月27日起施行,核心变化之一就是统一了立案追诉标准与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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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从“情节严重”的5倍提高至10倍,大幅拉大了量刑梯度,有效破解了新旧标准错位造成的量刑失衡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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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法院的实务回应
本案判决时新司法解释尚未施行。法院综合其自首、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最终以“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避免了对“情节特别严重”条款的机械适用,体现了对上述法律衔接困境的实务回应。
三、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后自首的审慎考量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的两个必备要件是“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在“应移尽移”的大背景下,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后,基本可以预判案件是否会被移送刑事程序。
对于内幕信息传递、泄露过程有客观证据证明的案件,当事人是否知悉内幕信息没有争议,自首的认定相对明确。但对于推定型的内幕交易案件,当事人是否知悉内幕信息往往是案件争议的核心,自首前的策略选择至关重要。
根据洪灿律师团队多年来办理内幕交易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实务经验,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自首前,应由对证券违法和证券犯罪均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队对案件事实充分论证,明确辩护方向,方可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实务参考:内幕交易案件中刑事风险化解的关键手段
结合洪灿律师团队在证券违法犯罪领域的实务经验,总结多起内幕交易行政与刑事案件可以发现:“行政阶段形成证据和陈述,会直接影响刑事阶段的走向”,因此行政申辩环节成为了刑事风险化解的桥头堡。
(一)内幕交易罪不起诉案例
对于涉某央企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洪灿律师团队在行政调查阶段就提前介入,经两次向办案机关提交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意见,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实现了行政调查阶段到刑事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衔接辩护。
(二)内幕交易罪量刑降档案例
某上市公司董秘F某因执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成交金额近千万元(属于五年以上量刑幅度),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后移送公安机关。洪灿律师团队在侦查阶段提供刑事风控辅导,审查起诉阶段提交无罪辩护意见,审判阶段采取“罪轻辩护+无罪辩护”组合策略。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实现降档且适用缓刑的双重突破。
(三)千万级内幕交易行政申辩案例
某上市公司七年长线投资者涉案超1500万元,被证监会初步认定构成内幕交易。洪灿律师团队从长期价值投资轨迹、历史交易风格比对、接触场景公开属性区分、信息获取可能性分析、投资动机合理性五大维度构建抗辩证据链,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申辩结果。
以上三起案例均印证了,内幕交易案件的风险应对越早越主动,在行政调查阶段就构建完整的申辩逻辑,更有利于后续刑事风险的化解。
总结
内幕交易案件往往经历“行政处罚→刑事移送→刑事立案→审判”全流程,行政阶段形成的证据和陈述,会直接影响刑事阶段的走向。上市公司实控人、董监高在面临内幕交易调查时,由于资本市场的特殊性,建议尽早由熟悉证券犯罪及资本市场的专业律师团队介入,固定证据,并积极与监管机构沟通申辩,在行政处罚阶段即以前瞻性的视角布局后续刑事辩护策略,避免因策略失误导致不利后果。
本文案例源自公开裁判文书及律所授权业绩,内容参考了洪灿律师团队公众号发布的普法文章及相关办案实录,仅作实务交流与普法参考,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结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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