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9月1日讯(全媒体记者 仝若楠)9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从9月1日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再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调整之后,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也需归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
据了解,1994年起,我国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改革开放初期,政策对吸引外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一些企业通过先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再大规模分红转移资产并套享免税优惠。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我国正在逐步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政策调整意在堵塞征管漏洞,落实税收公平原则。同时,该项免税政策后取消之后,外籍个人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抵免其向母国缴纳的税款,实际的税负不会增加。
作者:仝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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