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杜某孕后在医院剖宫产诞下一名男婴,新生儿因黄疸入院治疗后不幸死亡,经鉴定系羊水吸入性肺炎、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该病例被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患儿父母起诉医院索赔102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云南水富市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法院判令涉事医院承担80%赔偿责任,赔付患儿父母81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杜某系夫妻关系。杜某怀孕后在水富市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2024年6月18日,杜某因“停经38+5周,腹痛6+小时”到水富市某医院产科待产,入院经完善相关检查后,于当日剖宫产助娩一男婴,后杜某在该院住院5天于6月23日出院,出院医嘱:……注意观察新生儿黄疸情况等内容。
2024年6月24日,杜某之子因“发现皮肤黄染3天”被送到水富市某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在完善相关辅助检查后,医院对新生儿采取重症监护,下达病危通知,并给予保暖、光疗退黄、检测经皮胆红素值、清理呼吸道等对症支持治疗。6月27日5时2分,杜某之子的病情出现变化,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诊断为:心脏呼吸骤停;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新生儿脐炎;母体甲状腺功能减退新生儿等。
2024年7月26日,四川某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杜某之子符合羊水吸入性肺炎、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24年10月21日,某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杜某之子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水富市某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报告分析指出:6月27日05时02分,新生儿突发病情变化,呼吸20次份,心率82次/分,血压5/26rnn1Jlg,经皮氧饱和度降至65%,面色青紫,口唇发绀。医方随即给予开放气道胸外按压、气囊辅助呼吸,静脉注射肾上腺素,却未对新生儿的病情、呼吸、心率、氧饱和度及循环状况进行及时的抢救效果评估以指导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抢救措施。从05时02分突发病情变化至05时11分,新生儿经皮氧饱和度波动于70%-75%之间,自主呼吸12-22次/分,心率进行性下降,医方历时9分钟方才采取气管插管抢救措施,导致新生儿长时间处于缺氧状态,抢救措施滞后。在整个抢救过程中,医方未能对每次抢救操作后的效果进行评估,也未进行血气分析以评估新生儿的呼吸功能,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最终导致新生儿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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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经鉴定,鉴定结论为杜某之子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水富市某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水富市某医院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经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22566.5元。按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依法确定被告承担上述各项损失80%的责任,即818053.2元,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责任以及要求被告赔偿超过818053.2元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水富市某医院赔偿周某、杜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818053.2元。
来源丨中国裁判文书网、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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