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当事人会认为,离婚时确定了子女抚养权归属,后续就不会再有变动。实际上,离婚后因实际情况变化,抚养权变更、探望权行使受阻、抚养费数额调整等纠纷较为常见。子女抚养相关的权利义务并非一成不变,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依法予以变更或调整。
一、抚养权的变更
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可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一致的可签订变更协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
根据婚姻家庭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包括:
-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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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条件较为严格,并非单纯的收入变化、再婚情况就可以成为变更理由。若直接抚养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暴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或是年满八周岁的子女明确表示愿意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的,变更诉求得到支持的可能性相对较高。
二、探望权的行使与限制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配合,阻碍对方正常探望,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行使探望权。
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但不会对子女的人身采取强制探望措施。
如果探望子女的一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例如有酗酒、赌博、家暴等行为,或是探望过程中存在教唆子女、挑拨亲子关系等情形,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当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再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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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抚养费数额的调整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并非固定不变,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整:
-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求已超过原定数额,或是存在其他正当理由的,子女可以依法要求增加抚养费。
- 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无力按原定数额支付的,也可以依法要求减少或者免除抚养费。
处理子女抚养相关纠纷,核心应当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优先考虑子女的权益与感受。遇到相关问题时,建议留存好沟通记录、接送凭证、相关开支票据等材料,优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定途径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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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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