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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卷”这个词,近年来从职场蔓延到了产业。价格战越打越低、产品越来越同质化、抄袭模仿屡禁不止——这些“内卷式竞争”的典型表现,本质上都是创新激励失灵的产物。而创新激励失灵的一个深层原因,恰恰是知识产权长期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
一、内卷的病根,是创新激励的失灵
内卷的本质,是存量市场里的低效竞争:大家不是靠做得好赢,而是靠熬得住、抄得快、压得低。当创新成果可以随意被模仿、被无偿使用,谁还愿意投入真金白银做研发?结果是劣币驱逐良币,整个行业陷入“比谁更省、比谁更快抄”的恶性循环。这不是健康的竞争,而是创新生态的慢性失血。
二、国家已在行动: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
近年,“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被写入政策议程。监管层释放的信号很明确:要通过制度化的方式,遏制以低价、抄袭、同质化为特征的恶性竞争,引导企业回到以创新为核心的良性轨道。而要让这套制度真正落地,最基础的一环,就是让知识产权“值钱”、让侵权“有代价”。
三、个别微观样本:专利侵权案例
制度的价值,最终要落到具体的个案上。比如2023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379号作出的二审生效判决认定:被告广东晖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晖速公司)生产、销售的电调天线产品落入原告京信网络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京信通信技术(广州)有限公司(统称京信公司)拥有的名称为“腔体式微波器件”、专利号为201410225678.X的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万元。
近日生效的一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也可作为观察的样本。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浙01民初1996号判决认定,杭州启源视觉科技有限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相关产品的行为,落入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ZL202120423393.2号“激光器”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判令其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该判决已于2026年8月生效。
这两个案子的启示在于它们印证了专利维权的司法路径是通畅且有效的——侵权者需要为“不尊重知识产权”付出真实代价。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销售“明知”侵权产品的下游经销商、渠道商,同样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这意味着,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不仅上游要担责,连带着整条渠道都会暴露在连带风险之下。
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给创新松绑
整治内卷,归根结底是要重塑激励机制:让创新的回报大于抄袭的收益,让研发投入变成可持续的竞争优势,而不是被模仿者一夜清零。知识产权保护,正是这套激励机制的制度基石。
当专利侵权会被判赔、会被责令停止销售、会连累整条销售渠道时,企业才会重新掂量“抄”与“创”的成本账;当“尊重知识产权”成为行业的默认规则,价格战之外的另一条路——靠技术、靠品质、靠差异化——才会真正被打开。
结语
反内卷,从来不是喊口号。它需要一桩桩判决、一项项制度,把“创新受保护、侵权有代价”变成看得见的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说,重视知识产权,或许正是整治内卷最实在、也最根本的路径之一。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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