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
在临床急救中,经常出现危急情形:患者突发重伤、昏迷不醒,近亲属无法及时到场签字,为挽救生命,患者同事、合伙人、村干部等非近亲属代为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很多善意帮忙签字的普通人普遍心存顾虑:万一手术出现并发症、医疗损害,签字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紧急情形下,非近亲属善意签署手术同意书要对不利后果承担责任吗?
最高院入库案例《郭某其诉杜某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中明确: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患者利益受到损失,与患者非近亲属关系的他人出于好意在医院出具的麻醉协议书及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且其已尽到与处理自己同一事务时相当的注意义务的,该他人不应当因其在术前告知书上签字而承担患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杜某民对郭某其就医损害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要件: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本案中,从郭某其住院治疗过程看,郭某其被急救车接到医院进行抢救,伤情较为严重,郭某其家人不在场,此时,杜某民为尽快让郭某其得到治疗,出于好意在医院出具的麻醉协议书及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其主观上并不存在侵权故意。
从另案生效民事判决情况看,杜某民签字行为并非造成郭某其损害的直接原因,杜某民签字行为与郭某其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杜某民所实施的行为不符合侵权构成要件,郭某其关于杜某民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裁判观点简析】
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满足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因果关系三大要件。
本案中,村干部代为签字并非擅自越权干预医疗行为,而是为挽救患者生命、防止损害扩大的善意救助行为。签字过程中,签字人已审慎配合医院告知流程,尽到了处理自身事务同等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
同时,患者术后损害属于医疗风险与伤病自身导致的后果,与善意代签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将急救风险转嫁至善意帮忙的签字人。
法律底层依据:紧急救助免责与医疗过错归责
紧急情况下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实施救助行为,善意无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医疗损害责任的核心归责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仅在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违反诊疗规范时,才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非近亲属的紧急代签行为,仅为配合医院完成急救流程、避免错失救治时机,不参与诊疗决策、不把控医疗方案,不可能成为医疗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若签字人存在恶意干预诊疗、隐瞒关键病史、误导医院决策等重大过失,最终导致患者损害的,则需依法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紧急救命场景下,非亲属善意依规代签无需过度担忧追责;紧急救命无过错,善意代签不担责。只要是为挽救患者生命、主观善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便后续出现医疗损害后果,非近亲属的手术知情书代签行为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