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向民营企业转让,是国企改革中的常见路径。然而,股权流转之后,公司治理冲突、股东权益保障等问题往往接踵而至。内蒙古呼和浩特清水河县刘胡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刘煤公司)因国有股转让,引发长达二十余年的股东间纷争,其中涉及的国有资产流失追缴、小股东权益受损、公司治理程序合规等法律问题,值得深入审视。
国有股转让起波澜 公司治理陷僵局
刘煤公司前身为国有企业清水河县刘胡梁煤矿。1997年10月,经清水河县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改制,成立清水河县刘胡梁煤炭联合有限公司。改制后,清水河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出资占股41%,145名职工全部转为自然人股东,共占股59%。清水河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煤矿负责人戚某荣代为经营国有股权。
2003年11月,清水河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内蒙古青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青煤公司)、刘煤公司签订《关于刘胡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转让协议书》,约定将所持国有股以3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青煤公司。时任刘煤公司董事长戚某荣表示,当时自己并不同意国有股转让。
2004年初,青煤公司实控人王某戈提出召开股东会,戚某荣等多名股东未参加。2004年4月16日,王某戈等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选举王某戈等10人为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戚某荣不认可该临时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王某戈一方则认为戚某荣作为原董事长应配合公司交接工作。
股权转让争议迭起 刑事追诉引发程序性质疑
2004年5月,戚某荣与牛某来等26人商议后,后者决定将其股权转让给戚某荣。此后,戚某荣因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05年8月24日,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戚某荣被无罪释放。
戚某荣回到公司后发现,牛某来等26人已将股权转让给青煤公司,遂向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起诉后,众人称转让股权给青煤公司,系因青煤公司表示不转让股权就不给发放退休费。刘煤公司一方则表示,2005年3月8日已发书面通知,退休股东所持股份可在股东内部自由转让,当时只有青煤公司申报,故26人的股份转让给青煤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戚某荣虽与牛某来等人签订了内部股权转让协议,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因此戚某荣诉请确认协议有效的事实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暴力冲突触刑法 司法裁判定纷争
因国有股转让问题,多名股东及退休人员与青煤公司一方发生冲突。2007年3月,戚某荣与30多名退休人员找王某戈理论,到场后遭多人殴打。原监事会主席韩某美、牛某来等人均手写材料作证,指认时任刘煤公司副总经理孟某等人实施了暴力行为。
2007年4月27日晚,韩某美等三人被人持械殴打,致左尺骨骨折。2010年,清水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2年,孟某再次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立案侦查,2013年,清水河县人民法院合并执行,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其他7人被判缓刑。
此外,清水河县公安局出具的材料显示,2010年某日凌晨,多人闯入当地一刘姓村民家中用木棒将其打骨折。之后,祁某军投案称在刘煤公司施工期间送人去打了刘某,但刘某被鉴定为轻伤后,祁某军又称投案系因喝多酒出现错觉胡言乱语,警方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9年,呼和浩特市成立“清水河县刘胡梁煤矿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专案指挥部,祁某军殴打刘某案被重新审查,祁某军被判刑7个月。
低价转让引国资追缴 监管出手挽回损失
多年来,戚某荣等人向有关部门持续举报低价转让国有股的情况。2020年11月,清水河县国资委作出《关于依法追缴低价转让国有股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钱款的函》,责令刘煤公司将低价转让国有股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资金1684.14万元上缴清水河县国库。
近期,国家启动新一轮扫黑除恶行动。戚某荣表示,其认为王某戈等人已涉嫌有组织犯罪,已向当地公安部门、政法委递交举报材料。
专家建言:转让不等于监管终点 法治须贯穿全程
“国有股转让不等于监管责任的终点。”有专家表示,现行国资监管体系重点聚焦国有资产价值保全,可通过追缴等手段挽回国有资产损失,但对于普通股东遭受的股权受损、知情权受侵害等民事权益,监管层面没有直接处置权限。本案中国有资产损失虽已完成追缴,但部分股东知情权遭受压制,相关侵权线索仍有待核查。
专家建议,在国有股权转让实施阶段,除严格履行国资审批流程外,还应当完整落实法律规定的通知、议事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股东的知情权与异议权。
“股权交割完成后,可为标的公司设置一定的治理跟踪期,同时也要打通民事司法、国资监管、刑事线索核查的工作衔接机制。”专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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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王晓璐
二审:宛枫
三审: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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