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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晓璐律师在《把个案做到极致,就是一场修行》一文开篇,记录了她带领团队一行四人,前后两次奔赴锦州、凌海和阜新,高效奋战五天四夜,只为阜新"11·13"佟钢涉黑专案的二审争取开庭和改判再做一把努力。这不是什么宏大的叙事,而是具体得不能再具体的琐碎行程:跟着两位在矿区干了几十年的老人爬上山坡,现场辨认那些被认定"越界开采"的矿洞究竟是谁挖的;家属找到判决书上的所谓"被害人"、关键证人,请他们跟律师谈,腿脚不方便的,律师就主动上门,同步录音录像;针对测绘机构报告造假问题,向其主管部门递交投诉材料;整理出十几份证人、被害人侦查笔录涉嫌系统性造假的对比清单,最终装订成一份沉甸甸的开庭申请书及附件,递到二审法院。
读到这里,我首先感到的不是感动,而是羞愧。
为什么羞愧?因为程晓璐做的这些,本应是刑辩律师的基本功,而不是什么值得大书特书的"英雄事迹"。跟着老人爬山坡辨认矿洞、上门找证人做笔录、向主管部门投诉造假、整理笔录对比清单——这些工作,哪一件超出了《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哪一件需要什么高深莫测的"独门绝技"?可偏偏在当下中国的刑辩江湖里,敢这样去做的律师,已经稀缺得像大熊猫了。
程晓璐在文中说,真正打动她的不是这些工作本身,而是这个过程中遇见的那些人。一位七旬老人,判决书说她的房子被"强拆",认定佟钢等人构成寻衅滋事,她却说:"没人逼我,也没人威胁我,我已经住上楼了,我觉得挺幸福。"她不认可自己是被害人。另一位"被害人"说,动迁时"咱是积极配合",因为"二小的房子也是年老失修,马上要倒了",同样不认可自己是被害人。但专案组告诉他:不单是你,这片房子所有人家都变成被害人了,你认与不认,都是被害人。还有一位年近九旬的老人,指着卷宗里那份做于锦州某酒店的笔录说:我确定根本没去过那个地方,这份笔录压根没做过,签名不是我签。一位收粮户说:我签字时笔录记得只有三页,卷里怎么成了七页,中间数页核心指控内容系其从未见过的文字。一位曾主管运管所工作的人员讲,2023年佟钢刚被抓时,专案组曾找他了解情况,因他说的不是专案组"想听的话",被斥"态度不好",笔录干脆没给他做;今年又有人要他写一份关于佟钢"破坏营商环境"的材料,他拒绝了:"人不能不讲良心办事,从良心上讲,我写不出来。"
程晓璐由此得出结论:这个案子最让人心惊的,不是某处证据的瑕疵,而是造假的系统性——笔录可以整份凭空捏造,"被害人"可以批量指定,连鉴定都能先出结论、后补委托。所谓"强拆",拆的是房主自认倒塌、且早已满意安置的老屋;所谓"护线",护的是合法承包的客运班线,面对的是长期违法营运的黑出租。这些反过来居然成为认定佟钢系黑社会的证据!
读到这里,我不禁拍案。程晓璐用她的双脚、她的汗水、她的笔录,撕开了一个涉黑案件"证据体系"的华丽外衣,露出了里面系统性造假的森森白骨。而这,恰恰是因为她敢取证、会取证、取了证。如果她也像大多数律师那样,拿到卷宗翻一翻,写几页辩护词,开庭时质证几句"对证据三性有异议",然后坐等判决——那么,七旬老人的"幸福"、九旬老人的"没去过"、收粮户的"只有三页"、运管所人员的"态度不好",这些能够动摇整个指控根基的关键事实,将永远被埋没在厚厚的卷宗里,不见天日。
程晓璐说,把个案做到极致就是一场修行,道场不在深山,就在看守所会见室,在律师调查取证追逐真相的过程中,在深夜仍在核对的笔录和申请的材料里,在那个头顶国徽的法庭之上。我深以为然。但我要加上一句:这场修行的第一道门槛,也是最高的门槛,就是"敢不敢取证"。 跨不过这道门槛,什么极致、什么修行、什么真相,都是空中楼阁。
不要说涉黑案件,就是普通的刑事案件,律师敢取证的都很少。据我观察,这个比例可能连1%都不到。大多数律师拿到案子,阅卷、会见、写辩护词、开庭质证,流程走得一丝不苟,但一到"调查取证"这个环节,便集体失声、集体缺位。为什么?怕。怕《刑法》第三百零六条那把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怕取证过程中稍有不慎被扣上"妨害作证"的帽子,怕得罪公检法、怕影响自己的执业前途,怕当事人翻供后把自己牵扯进去。于是,"不取证"成了刑辩界的"政治正确","申请证人出庭"成了替代取证的万能挡箭牌——尽管谁都知道,在我国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率低得可怜,申请证人出庭基本等于申请一个不可能发生的事件。
这种恐惧已经内化为一种行业文化。年轻律师跟着老律师学,老律师跟着"大咖"学,"大咖"在论坛上谆谆教诲:刑辩律师千万不要自行取证,那是高阶技能,是雷区,是禁区。于是,一代又一代刑辩律师在"不取证"的温床上安然躺平,把《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赋予的法定调查取证权,硬生生变成了纸面上的权利、博物馆里的文物。
可程晓璐在佟钢案中是怎么做的?她不仅取了,而且是主动上门、同步录音录像、装订成册、递到法院。她怕了吗?从文章里看,她没有丝毫畏缩。因为她知道,依法取证是权利,同步录音录像就是护身符。只要程序合法、行为规范,谁能把她怎么样?
我从当律师的第一天起,就坚持该取证必取证,从未因恐惧而退缩。河南安阳刘艳利受贿案,刘艳利前前后后取了20多份证据,其中最关键的两份证人证言,是我亲自调查取证的。所有新证据全部由我提交。合议庭收得很自然,我丝毫不知风险在哪里。
但结果呢?二审裁定书对这些新证据一个字都不提,好像它们根本不存在。然而,二审卷还是收了差不多整整一卷新证据——视而不见,装聋作哑,但该入卷入卷。
这一幕极具象征意义。它说明什么?说明依法取证本身并没有风险,公检法机关不会因为律师依法取证就轻易兴师问罪。现在司法机关想给哪个律师定罪,还是要下很大决心的,一般不敢搞。真正让他们难受的,是证据内容可能动摇他们的指控、可能揭穿他们的错误、可能让案件反转。所以他们选择"冷处理"——收了你的证据,但不评价、不回应、不采纳,让它在卷宗里沉睡,在裁定书里消失。这是一种更隐蔽的打压,但恰恰证明:取证是对的,取证是有力量的,取证让他们感到了压力。 如果他们真的认为你取证违法,早就以此为把柄收拾你了。正因为他们找不到把柄,才只能选择"装聋作哑"。
所以,我实在是不明白,依法取证有什么风险?同步录音录像啊!两名律师在场,制作规范笔录,让证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全程留痕、全程透明,何罪之有?所谓风险,很大程度上是想象出来的风险,是被行业恐惧文化放大出来的风险,是某些"大咖"为了显示自己高深而刻意渲染的风险。真正依法取证、规范取证的律师,有几个因此获罪?反倒是那些不敢取证、只会写苍白辩护词的律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他们除了"深表遗憾"还能做什么?
程晓璐在文中有一段话让我反复咀嚼:"刑罚是国家最重的'重器',重器不可轻掷,轻掷必伤无辜。判决是要落纸的,纸是要留到几十年后的。为了一时的任务便毫无底线、伪造证据、构陷他人的人,此刻或许志得意满,但天道自有平衡——这不是诅咒,是规律。最近热播剧《重器》也在追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辩护律师制度的建立。回望80年代的严打,许多当年被认定为'罪大恶极'的判决,现在显得荒谬无比。也许再过二十年,后人再次回望今天的某些案件,是否也会同样错愕?为什么历史总要重演?也许正因为每一代都有人选择沉默,所以每一代都必须有人站出来。"
说得太好了。每一代都有人选择沉默,所以每一代都必须有人站出来。而刑辩律师站出来的方式,不是在网上喊几句口号,不是在法庭上念几段法条,而是俯下身去,核对每一个签名、每一页纸、每一句话——就像程晓璐在佟钢案中做的那样,就像我在刘艳利案中做的那样。
程晓璐还说:"渡人的过程,其实也在渡己。那些普通人的良心一次次感化着我,让我确信:人心深处那点不肯撒谎的东西,就是法治最后的靠山。"那位拒绝写"破坏营商环境"材料的运管所人员,那位说"我觉得挺幸福"的七旬老人,那位指出笔录造假的九旬老人,他们身上那点"不肯撒谎的东西",正是刑辩律师在取证路上最珍贵的收获。你不去取证,不去见这些人,不去听他们的真话,你怎么会知道人心深处还藏着这样的光亮?你怎么会确信法治还有最后的靠山?
程晓璐把个案做到极致,称之为修行。我认为,这场修行的核心就是取证。它考验你的专业——你知道该取什么证、向谁取证、如何取证才合法有效;它考验你的勇气——你敢于走出舒适区,敢于面对证人的拒绝、公权力的冷眼、同行的不解;它考验你的耐心——你可能要往返数十次,可能要吃闭门羹,可能要在街头小摊果腹、在火车上写笔录;它考验你的良知——你是否愿意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呕心沥血、精耕细作,带着较真的执着去追寻真相。
不敢取证,还当什么刑辩律师?
作为刑辩律师,你不敢取证,就等于自废武功,就等于在控方编织的证据网络面前束手就擒,就等于告诉当事人:"我只会挑控方的毛病,但我不会为你去找有利的证据。"这样的律师,充其量是"半个律师",是"残缺的辩护人"。刑辩律师面对的是当事人的自由和生命,面对的是强势的控方,面对的是带有偏见和思维定式的法官。如果没有勇气,没有担当,没有"舍得一身剐"的魄力,如何在法庭上为当事人据理力争?
今后,我坚持能取尽取的原则。真被哪个公检法机关搞了,我认。这不是鲁莽,而是对法律的信仰、对职业的敬畏、对当事人的负责。程晓璐在文末写道:"把个案做到极致,为无辜者据理力争,为真相留一份底稿——这就是修行。"我要再加上一句:为真相留一份底稿的前提,是你敢去取那份底稿。不敢取证,一切休提。
道场不在深山,就在你按下录音笔开关的那一刻,就在你敲响证人家门的那一刻,就在你把沉甸甸的证据清单递到法院的那一刻。把案子做到极致,是一场没有终点的修行。而在这场修行中,敢于取证、善于取证、依法取证,就是刑辩律师最好的"道场",也是唯一的"道场"。
愿与诸君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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