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9月1日,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公开云市监西景处罚〔2026〕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西双版纳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公示商品房面积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西景处罚〔2026〕417号 当事人名称西双版纳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8月25日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3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源自12315平台的消费者举报,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2月对西双版纳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蓝银钻项目售楼部开展现场检查后正式立案,经调查、复核审议后作出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1月至2026年2月28日期间,西双版纳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景洪市景蓝银钻小区B幢2-4号的售楼部销售景蓝银钻项目商品房时,仅在售楼部醒目位置粘贴的2平方米大小的"景蓝银钻房源销控表"公示每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单价、总价等信息,未在该醒目位置公示每套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相关面积信息仅放在售楼部前台非醒目位置的A4纸版《景蓝银钻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与《景蓝银钻B幢在售房源信息表》中,属于以不显著方式公示法定要求明确标示的价格关联信息。
截止检查当日,该项目推出的71套可售房源已经售出59套。针对举报涉及的购房消费者,当事人销售人员在消费者选定房源、支付定金前,既未主动告知对应房源的套内面积与分摊面积,也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查看含有面积信息的测绘报告与房源表。
调查过程
2026年2月28日,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12315平台登记编号为1532801002026022489565188的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售楼部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公示行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当日予以立案。
调查期间,执法机关获取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公示照片、当事人订房协议、主体资格材料、询问笔录、举报材料、消费者与销售人员聊天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截图等多份证据,确认了当事人未以显著方式公示每套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违法事实。
2026年6月26日,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与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6年6月29日,当事人提交陈述申辩,主张涉案问题仅为公示程序瑕疵,不存在欺诈与虚假销售,当事人已经完整留存面积资料,也已经口头告知消费者公摊情况,纠纷源于消费者单方预期不符,不存在主观违法过错。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7月5日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认定当事人未按规定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成立,当事人提出的后续民事争议与本案行政处罚无关,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以及《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条第(三)项,商品房销售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确标示每套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不按照规定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综合该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案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一年,涉及71套可售房源,符合《云南省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规定的一般裁量等级情形,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六条,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会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六十日内向景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十五日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西双版纳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8年11月3日,法定代表人郑荣,所属行业为房地产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大型,参保人数4人,注册资本21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捧路18号。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郑荣95%1995万元人民币2018年12月31日郑绍彬5%105万元人民币2018年12月31日
点评分析
本次西双版纳天元地产因未按规定以显著方式公示商品房套内及公摊面积信息被处罚,暴露出公司在售房环节合规意识缺位,未严格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法定要求。虽罚款金额不高,但该违规行为持续超一年、涉及数十套房源,既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也对企业自身品牌信誉造成负面影响,警示房企需严格规范价格公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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