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参与骗保的案件中,应当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准确定性。定损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骗取保险金并收受财物,与外部人员共同实施诈骗行为的,应当整体评价为诈骗罪的共犯,避免将同一性质的行为割裂评价。对于具有自首、退赔、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多重从宽情节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
案情简介
胡某系人寿财保原查勘定损员。2022年3月,同案人江某某(在逃)联系胡某,称一起致人死亡交通事故的死者王某泉是其旗下外卖骑手的亲戚,请胡某帮助询问公司估算赔偿金额。胡某将死者信息转发给公司人伤岗算出赔偿金额后告知江某某,并指导其准备理赔材料。此后,胡某在收到江某某提供的调解书后觉察可疑,但未予深究也未向公司反馈,仍将材料上报。胡某当面询问江某某真实情况,江某某未正面回答,并表示“事后会感谢”。在此情况下,胡某依然将江某某提供的材料上传至保险公司系统,最终促成江某某成功骗取保险赔偿金519850元。事后,江某某给予胡某现金22万元。
2022年11月,胡某再次接到车险报案,发现报案人又是江某某。江某某声称事故死者彭某某是其旗下外卖骑手的亲戚,胡某当即清楚江某某又想伪造事故骗取保险金,但仍为该虚假事故立案并帮助江某某成功骗保710002元。事后,胡某收受江某某给予的现金32万元。经查明,两名“事故死者”王某泉和彭某某实则分别于2020年10月10日和2022年2月7日在家中死亡,均非死于交通事故。
案发后,胡某于2024年8月9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家属于2024年12月13日退赔54万元,并获得公司谅解。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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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的第一起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起行为构成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一审判决后,奉新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胡某在两起犯罪事实中均应与江某某成立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全案应定性为诈骗罪。
辩护人在二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关于罪名认定。胡某作为保险公司定损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骗取保险金并收受财物,其行为性质应当整体评价。一审将两起行为分别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诈骗罪,存在定性不准确的问题。
第二,关于量刑。胡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胡某家属已退赔54万元并获得公司谅解;胡某认罪认罚,具有明显悔罪表现。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胡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撤销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保险公司定损员参与骗保的罪名认定与量刑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参与骗保的,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准确定性,避免将同一性质的行为割裂评价。定损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骗取保险金并收受财物,与外部人员共同实施诈骗行为的,应当整体评价为诈骗罪的共犯。对于具有自首、退赔、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多重从宽情节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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