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这一条条小鱼苗放下去,看着它们在旴江河里欢快地游动,愧疚自责的心情总算稍微平复。由于自己对这方面法律知识不了解、不熟悉,破坏了生态环境,教训很深刻。今后,我一定要带头保护生态环境!”在位于抚河源头的江西省广昌县旴江河畔增殖放流活动现场,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温某某望着跃入水中的鱼苗感慨地说。
这一幕,正是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检察院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以检察履职守护抚河源头水生态环境的生动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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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检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督促当事人进行增殖放流
“谁损害、谁修复”,让“破坏者”成为“修复者”
抚河蜿蜒穿越赣鄱大地,滋养着沿岸万千百姓。而非法捕捞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天然水域的渔业资源,更扰乱了水生生态平衡,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2024年以来,共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案件4件。同时,联合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累计开展旴江生态增殖放流活动4次,累计投放草鱼、鲢鱼、鳙鱼、鳊鱼、鲫鱼等适配本地水域的鱼苗两万余尾。
“这些鱼苗采购资金来自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缴纳的生态修复金。”广昌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胥志鹏说道。
在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广昌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惩治与修复并重”,积极践行“谁损害、谁修复”的生态司法理念。通过释法说理,引导10名当事人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以增殖放流的方式对受损水域开展替代性修复,实现了从“破坏者”到“修复者”的深刻转变。
“我们就是要通过加强引导,努力让生态违法者转变为生态修复者和生态守护者。这不仅促进了受损水域水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水生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还增强了社会公众对鱼类资源的保护意识,达到了惩罚一起、修复一域、教育警示一片的效果。”广昌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谢静介绍说。
修复惩戒双向发力 刚柔并济守护生态
在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广昌县人民检察院立足生态资源保护检察职能,秉持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坚持惩治修复并举、法理情理相融,让检察履职更有温度。
在温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针对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形,广昌县检察机关积极督促涉案当事人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通过增殖放流等方式完成替代性生态修复,结合其修复成效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有效提升轻罪案件办理质效、深化生态环境领域系统治理,实现惩治震慑与生态修复的有机统一。
在另外一起非法狩猎案件中,张某某、魏某某等4人非法捕获9只黑水鸡、1只彩鹬和1只环颈雉,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检察机关坚持从生态修复实际效果出发,引导当事人购买鱼苗并在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下完成增殖放流。为了保障该案审查的公平、公正,检察机关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人员认为当事人已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实现了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替代性修复,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该案作终结审查决定。”检察官丁友群介绍办案经过时说道。
府检联动聚合力,共筑生态安全屏障
增殖放流工作,是检察机关做实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生动实践,也是深化“府检联动”机制、凝聚生态保护合力的有力举措,离不开多部门的协作联动。为此,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持续深化与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协作,常态化开展抚河流域生态增殖放流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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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检察机关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增殖放流
每次增殖放流前,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的工作人员都会对鱼苗品种、规格及质量进行专业核验,择优投放适配本地水域的鱼苗。
“相较于传统惩戒方式,生态修复模式以低成本、实效化、可持续的治理方式,针对性地弥补了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耗与水域生态的损害。”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曾小军表示,这种方式精准补齐了流域生态治理短板,从而构建起权责清晰、协同高效、治理有力的流域生态治理体系,切实筑牢流域生态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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