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8日,长春警方发布通报,称打掉一个以申某松、网名“松哥打虎”为首的涉嫌黑恶性质犯罪组织,抓获涉案人员20余人。警方称,该组织自2023年以来,以“曝光商品瑕疵”“维权打假”为名,对全国百余户商家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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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消息一出来,很多人第一时间想到的,是两年前那场轰动一时的良品铺子藕粉风波。
2024年,“松哥打虎”公开质疑良品铺子桂香坚果藕粉,称产品配料表没有标注木薯,但检测出了木薯成分;同时,他还质疑良品铺子酸辣粉的配料表。
随后,良品铺子否认。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查,并向安徽、河南两地监管部门发函协查。
最终,东西湖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1月18日发布调查结果,认定相关举报问题不成立。
如今两年过去,“松哥打虎”因涉嫌犯罪被警方抓捕。
于是,一个很容易出现的结论是:
“看吧,松哥都被抓了,良品铺子当年肯定没问题。”
但这其实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一个人涉嫌敲诈勒索,不等于他过去提出的每一个食品安全质疑都是假的;
同样,
监管部门认定产品没有发现违法问题,也不意味着举报人的每一个行为都不存在问题。
如果今天我们真的想把这件事情搞清楚,就不能靠“谁被抓了”来替代证据。
所以,松哥被抓之后,我们反而应该重新把2024年的良品铺子事件拿出来,认真问以下九个问题。
第一问:松哥现在涉嫌犯罪,能不能证明他2024年对良品铺子的质疑就是假的?
当然不能。
这是最基本的逻辑。
警方目前通报的是:
申某松及其团伙涉嫌以“曝光商品瑕疵”“维权打假”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
这是一个需要司法机关通过证据最终认定的案件。
它不能自动推导出:
松哥过去所有检测报告都是假的。
更不能推导出:
良品铺子2024年的产品一定不存在任何问题。
而且从松哥之前曝光的打假内容来看,几乎所有的造假者都得到了相应的处罚,这说明,其相对还是比较专业的,最起码比我们普通的消费者专业,所以在打假之前其做了足够的调查并收集了相应的证据,其背后应该有法律团队做支撑,当然,其法务的能力与良品铺子的法律团队相比,应该还是有一定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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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果未来司法机关进一步公布证据,证明松哥当年伪造了良品铺子的检测报告、或者掉包了送样的产品,故意制造食品安全谣言,那么当然另当别论。
但在目前公开信息下:
“松哥涉嫌犯罪”与“良品铺子产品是否存在木薯成分”是两个独立命题。
所以今天重新讨论良品铺子,不能用“人被抓了”替代“产品检测证据”,良品铺子也犯不着洋洋得意,还是“让子弹再飞一会”。
第二问:2024年东西湖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之后,到底做了什么?
这是理解整个事件的入口,但我记得视频中曾出现过,松哥第一次出现在良品铺子会议室时,不久,出现在会议室中的是武汉东湖市场监督局的领导,当然,有理由相信,该领导的及时出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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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从公开信息又显示,东西湖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0月30日接到相关举报后,依法立案,对良品铺子工业公司进行检查、询问,并调查委托加工协议、生产方资质、验厂材料等。
11月1日,东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又向安徽、河南两地相关监管部门发函,请求协查。
也就是说,从媒体公开时间线来看,监管部门并不是:
“听到举报 → 马上宣布良品铺子没问题或者有问题。”
而是:
举报 → 立案 → 企业调查 → 异地协查 → 检测 → 最终结论。
所以如果我们讲事实,就不能简单说:
“东西湖市场监管局一开始就站在良品铺子一边。”
这个说法缺乏足够证据。
但问题也恰恰从这里开始:
监管部门调查了什么?
谁提供了什么证据?
最终结论是怎么形成的?
这才是下一步真正值得追问的。
第三问:所谓“抽检”,到底是谁抽的?
这是整个事件最关键的问题之一。
因为“企业送检”和“监管抽检”或者“留样待检”,在证据性质上完全不同。
企业自己送检,是:
企业选择样品 → 企业送检 → 实验室检测。
而监管抽检应该是:
监管部门现场抽样 → 现场封样 → 抽样记录 → 送指定机构检测 → 出具报告。
二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
谁控制样品。
良品铺子在事件中确实公布过大量检测报告。
公司曾表示,桂香坚果藕粉及原料共形成12份检测报告,酸辣粉及原料形成13份检测报告。
这些属于企业及供应链方面的单方检测材料。
与此同时,官方调查又引用了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检测报告。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说:
“监管部门没有检测。”
但也不能把所有检测报告都笼统地称为:
“监管抽检。”
真正应该问的是:
2024年6月22日那一批争议藕粉,究竟是谁抽取的?
如果是监管部门抽样,那么抽样记录在哪里?
如果是企业提供样品,那么监管部门又是如何确认样品真实性,与现场生产的属于同一批次?如果认为木薯不能等同于红薯,傻子才会被带有木薯的产品拿去送检,这是基本常识!
还有一个重要点,松哥检测的7月1日以前的
这不是抬杠,而是食品检测最基本的证据链问题。
第四问:08366号检测报告,检测的样品究竟从哪里来?
这可能是整个事件最值得追的一份文件。
官方调查通报称,安徽方面向武汉东西湖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了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
NO:(2024)皖检SH字第08366号
检测报告。
结论是:
涉案批次产品及原料未检出木薯成分。
如果这份报告确实来自监管体系,那么它无疑是支持良品铺子的非常重要的证据。
但问题是:
样品来源必须说清楚。
我们真正想知道的是:
样品是谁抽的?
在哪里抽的?
什么时候抽的?松哥送样的产品是2024年6月22日生产的,安徽方面检测的产品是否包含这一批号(市场上应该可以获取到,但如果是企业送样的,则意义不大);
抽了多少?
有没有现场封样?
样品是否来自企业库存?
是不是2024年6月22日生产的涉案批次?
有没有抽取市场上流通的同批次产品?
有没有和举报人提供的样品进行对应?
因为:
“同一批次”不等于“同一批原材料生产的样品”。
而:
“企业库存样品合格”也不能自动证明消费者手中的每一包产品都合格。
如果这些抽样信息全部存在,而且可以公开,那么争议会大幅缩小。
反之,如果这些关键资料始终没有公开,消费者产生疑问也并不奇怪。
第五问:既然双方检测结果相反,为什么不做一次真正的“同批次盲检”?
这是最简单的解决办法,却也是公众最希望看到的办法。
一边说:
检测出了木薯。
另一边说:
根本没有木薯。
监管部门又说:
未检出木薯。
那么最好的办法是什么?
不要继续争论。
找一家与举报人、良品铺子、燕之坊和当地监管部门都没有利益关系的权威实验室。
拿双方都认可的:
2024年6月22日同批次产品
进行盲检。
同时统一:
样品来源;
封存方式;
检测方法;
检测项目;
检测限;
实验室。
或者从市场采购流通的该批次产品做盲测,如果最终:
检出木薯。
那么良品铺子和监管部门就必须进一步解释。
如果最终:
没有检出木薯。
那么举报人的检测结果就需要解释。
如果出现:
同批次不同样品检测结果不同。
那么问题可能根本不是“谁说谎”,而是:
供应链、生产批次或者交叉污染究竟出了什么问题。
这才是科学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六问:为什么涉事生产商燕之坊过去确实出现过多次官方抽检不合格?
这一点不能因为松哥被抓,就被完全抹掉。
良品铺子涉事桂香坚果藕粉的生产商,是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
而公开监管资料显示,燕之坊过去确实出现过多次食品质量问题。
2017年,燕之坊生产的薏米红豆粉曾被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布为不合格产品,大肠菌群检出值430 MPN/100g,而标准规定值为≤40 MPN/100g,超出约9.8倍。
2020年,燕之坊生产的优质花生米又曾被检出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国家标准。
这些都是历史监管记录。
当然,这必须讲清楚:
历史不合格,不等于2024年藕粉一定有问题。
这是事实与推论之间的界线。
历史记录真正能够说明的是:
燕之坊并不是一家从未发生过食品质量问题的生产企业,而是一家质量管理存在瑕疵的食品生产企业。
因此,在涉及食品安全争议时,公众要求了解其质量控制体系、原料管理体系和供应商管理体系,是合理的。
第七问:2024年燕之坊葛根粉也曾被举报涉嫌木薯,这是不是巧合?
这是另外一条值得核查的线索。
2024年,燕之坊生产的葛根粉也曾遭到打假团队质疑。
打假方声称检测出了木薯成分,并进行了举报。
但截至目前公开资料,并不足以证明:
监管部门最终认定燕之坊葛根粉掺木薯成立。
但是,一个值得追问的现象依然存在:
同一家粉类食品生产企业,在同一年,又出现了类似的植物源成分检测争议。
这究竟是:
检测方法问题?
原料问题?
交叉污染?
供应链管理问题?
还是纯粹巧合?
需要证据回答。
不能因为举报人今天涉嫌犯罪,就把所有历史线索一律删除。
但也不能因为出现了两次举报,就反过来证明燕之坊一定存在掺假。
线索就是线索,证据就是证据。
第八问:地方监管部门调查当地知名企业,如何证明不存在地方保护?
这是最敏感的问题。
良品铺子是武汉本土知名企业,也是一家上市公司;
举报发生后,由武汉东西湖区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从行政程序上看,这没有问题。
但是,从公众监督的角度看,一个现实问题无法回避:
当地监管部门调查当地重点企业,如何保证公众相信调查是完全独立的?毕竟,当地的财政需要这些企业的税收支持
我们没有证据说东西湖市场监管局存在地方保护。
所以不能直接指控:
“监管部门就是企业的帮凶。”
但是,消除这种怀疑最有效的方法也非常简单:
公开证据链。
包括:
抽样记录;
样品封存记录;
样品来源;
检测机构;
检测方法;
检测报告;
原始数据;
涉案批次对应关系。
透明本身,就是最好的反地方保护机制。
如果所有证据都能够经得起第三方复核,那么公众自然没有必要继续猜测。
第九问:松哥今天被抓之后,良品铺子是不是就可以不用回答这些问题了?
当然不是。
这可能是整个事件最重要的问题。
如果未来司法机关认定:
松哥打假过程中确实存在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
那么应该依法处理。
如果有人利用食品安全制造恐慌、敲诈企业,同样应该依法处理。
但是:
打假人有罪,不等于企业天然无罪。
企业合规,也不意味着监管不需要接受监督。
监管部门有结论,也不意味着公众不能要求查看证据,不能质疑这个结论。
这三句话应该同时成立。
因为消费者真正关心的并不是:
“松哥是不是好人?”
消费者真正关心的是:
“我买到的食品,配料表到底是不是真的?”
这是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
就像当初三聚氰胺事件中,当地监管部门也多次为这些不良奶粉企业背书一样,事实最终证明,这些利益相关体的背书并不总是那么可靠。
写在最后:今天,我们更需要“证据打假”
两年前,很多人站在松哥一边。
因为他代表了消费者。
后来,良品铺子开始强势反击。
因为监管部门发布了“不成立”的调查结论。
今天,松哥又因为涉嫌犯罪被警方抓捕。
这几天,舆论再次发生180度反转,但视频后的评论大都代表了消费者的心声,其与媒体的立场俨然并不太一致;
但如果我们真的吸取了这场风波的教训,就不应该再这样简单地站队。
因为真正应该被审视的,从来不是一个人的人设,而是一条证据链。
松哥是不是犯罪分子,由司法机关依据最终的证据和法律来决定。
良品铺子产品有没有问题,则也由经得起质疑的检测证据和标准来决定。
监管部门调查是否规范,则由完整的程序和证据决定。
燕之坊有没有食品安全问题,同样需要一项一项的事实证明。
这四件事情,不能互相替代。
所以,今天重新回头看良品铺子事件,我最想问的不是:
“松哥都被抓了,你还相信他吗?”
而是:
“既然现在有了新的背景,能不能把两年前那场争议的所有原始证据重新摆到桌面上?”
特别是那份08366号检测报告。
特别是那个2024年6月22日生产批次。
特别是那份产品到底是谁抽的、从哪里抽的、如何封存、如何送检。
特别是双方检测结果为什么不同?是中途调换了样品还是生产方用了不同的原理?或者第三方检测的方法不同?
这些问题如果全部能够被公开、被复核,那么答案自然会浮出水面。
如果最终证明:
良品铺子没有问题,应该还它一个清白。
如果证明:
举报检测存在错误,也应该还企业一个清白。
如果发现:
监管程序存在瑕疵,应该纠正程序。
如果发现:
供应链真的存在问题,也应该依法追责。
而如果最终发现:
有人利用“打假”敲诈企业,甚至伪造证据制造舆论,当然更应该依法严惩。
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打假”。
不是:
相信谁。
而是:
让谁都必须拿出经得起复核的证据。
打假人可以倒下,企业可以被质疑,监管可以被监督。
但真相,不能因为任何一个人的倒下,就自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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