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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村便徇情枉法,胡乱判断了此案。
急忙作书信二封,与贾政并京营节度使王子腾,不过说“令甥之事已完,不必过虑”等语。
——《红楼梦》第四回: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8月21日,湖南怀化市宏宇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向怀化市鹤城区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申请书》,申请对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撤销案件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2019年底,怀化某置业公司负责人涉嫌通过伪造虚假材料,将宏宇公司名下一块价值1.5亿元土地过户到自己公司名下。
2020年6月28日,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以“涉嫌伪造印章罪”立案。但该案6年无进展。
今年7月15日,鹤城分局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突然撤销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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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假材料“骗”到了真产权证
宏宇公司提交给检察院的《立案监督申请书》称,2015年10月25日,怀化宏宇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员工刘克余伪造宏宇地产公司《授权委托书》、《土地遗失证明》、《承诺书》、《情况说明》等虚假材料,冒充宏宇地产公司代理身份,谎称宏宇地产公司名下的一份土地不动产权证已遗失。该土地产权证包括三块土地。
刘克余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上述虚假材料,冒充宏宇地产公司,申请将三块地中的7#地块单独分割办证,其他地块暂不补办新证。
2019年12月3日,该置业公司员工刘娅君、刘克余二人伪造两份书面委托手续,并伪造《土地移转合同》,私刻、伪造宏宇地产公司假的合同专用章并予加盖,虚构转让成交价为1.245527亿元。
刘克余等人把上述伪造的虚假材料提交给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功“骗”到了新的土地产权证。
《立案监督申请书》称:“(以上人员)实施内外勾结,不动产中心工作人员在挂失、补办、变更登记的所有过程环节中“积极配合”、在未提供完税凭证情形下,违规操作许可过户颁证。置业公司完成盗窃。造成宏宇地产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近1.6亿元。”
2020年6月8日,《怀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缺少完税凭证的情况下,批准并制出湘(2019)怀化市不动产权第0058593号不动产权证,其不动产权登记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既然确认以上行为违法,但《怀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竟称:“但涉案宗地过户税费已补缴结算无误,该行政行为尚未对国家利益和他人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可以不撤销。”
一起涉及1.6亿元资产的材料造假“盗窃”行为,怀化市政府得出的结论竟然是:“尚未对国家利益和他人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可以不撤销。”
这起现代版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正如曹雪芹的《红楼梦》中的诗句:“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
2.以“涉嫌伪造印章罪”立案,6年后悄然撤案
2020年4月,宏宇地产公司向怀化市鹤城区迎丰派出所报案。
2020年6月28日,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完成初查后,以“涉嫌伪造印章罪”立案,并录入公安内部专网。
但奇怪的是,嫌疑人刘克余虽然被传唤到案,但未被羁押。
由于刘克余系列造假行为是被该置业公司负责人陈鑑勇、陈燕萍、赵忠虎等人指使,宏宇地产公司担心他们搞利益输送,于是向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咨询刘克余未羁押原由。
该分局时任局长回复:“因嫌疑人刘克余矢口否认有实施伪刻宏宇地产公司印章行为,故指控其构成伪造印章罪的客观证据不足”。
此后,该案开始进入漫长的“空窗期”,长达6年未有任何进展。
今年4月,宏宇地产公司向怀化市鹤城区检察院申请“侦查监督”。
8月3日,鹤城区检察院向宏宇地产公司提供了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出具的《撤销案件决定书》,作为监督结果向宏宇公司告知。
该《撤销案件决定书》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宏宇公司提交给检察院的《立案监督申请书》认为,鹤城分局最初受理案件时,没有向报案人宏宇地产公司交付《案件受理回执》。该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9条、第171条规定,以及《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立案制度的意见》中的“三个当场”规定。
今年7月鹤城分局出具的《撤销案件决定书》,至今未见送达报案人宏宇地产公司,也没有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受害方宏宇地产公司说明撤案理由及告知救济途径。
《立案监督申请书》称,鹤城分局的前述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9条及《刑事诉讼法》第163条之规定。
鹤城分局因被鹤城区检察院侦查监督,而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但未向检察院说明撤销案件理由。因此,属于无理由的“不应撤而撤”的违法情形。
3.律师:检察院的回复涉嫌违法
《立案监督申请书》建议,鹤城区检察院应审查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卷宗:核实固定了哪些关键证据,采纳了哪些证据,排除了哪些证据;撤销案件报告及其审批流程材料,案件研判记录等。
根据《撤销案件决定书》显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内容,《立案监督申请书》中对鹤城分局的侦查行为合法性提出部分质疑。
《立案监督申请书》认为,本案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中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法定撤销案件情形。
相反,嫌疑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权的主观目的明确,明知系列手续系伪造、提交不动产登记中心实施骗取许可系故意,手段行为情节恶劣,损害后果数额特别巨大,且已既遂,系列手段行为与危害结果具备刑法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在案的客观证据确实充分,且均系直接证据、由具有较高证明力的书证组成。指使刘克余的嫌疑人及刘克余成立共犯,“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完全构成“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已满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除了向鹤城区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申请书》外,8月21日,宏宇地产公司还向怀化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提交了《实名投诉报告》。
《实名投诉报告》请求依法督察鹤城分局撤销案件的决定是否涉嫌违法;请求依法督察鹤城分局纠正错误的撤销案件决定,并责令恢复立案侦查;请求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员“消极怠侦构成失职渎职,以及滥用职权撤销案件”的违法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
8月25日,受害人宏宇地产公司收到鹤城区检察院的《群众来访回复函》,称已将材料转给该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三个月内答复。
但有律师表示,检察院的回复涉嫌违法。
该律师称,立案监督申请是受害人依法要求检察院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安机关错误撤销案件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察院应当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审查后7日内,要求公安机关就撤销案件说明理由。
如果撤销案件理由不充分,属于错误决定的,则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送《要求说明撤销案件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7日内回复。若理由不充分,则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督立案。
如今,检察院回复给受害人的《群众来访回复函》,是把受害企业的立案监督申请当群众信访来处理,且时间延长到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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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这种做法,是在忽悠受害人。”该律师表示。
此外,至今该公司尚未收到怀化市公安局督察支队任何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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