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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旅厅唐广磊自认:“我们略微粗了一点!”
——2023年12月1日下午唐广磊回复作家陈新要求其
纠正职称“破格评审未通过”错误录音之法律分析
(八)
今天发布2023年12月1日下午四川省文旅厅时任人事处副处长唐广磊对申请人(申报人)作家陈新要求他纠正自己一级文学创作职称申报材料“破格评审未通过”错误的电话回复录音及录音转文字违法违纪违规分析。
在这段录音中,唐广磊明确自认:“在我们审报材料的时候呢,说实在的确实呢有些时候呢,我们略微粗了一点……这个跟你承认”、“我们政策的理解确实出现偏差”、 “也就是专家在审,审查了你的破格申报条件之后,他还要审查你的正(常),也就符不符合我们同等情况下一般的人正常晋升的条件……这个是我们这个职称评审的一个基本原则”、 “那你都可以去找……找中宣部都行”、“审核上呢,我们没有太过多深入地去审你的材料”“其实我们讨论了很多年了,这个问题不是一下就能解决的”、“我们这个整个的人才评价机制呢还是个起步,对你们这种特殊的情况呢,评价方式呢,我知道,就按我们那个职称体系啊,你们是要吃亏的……但是慢慢地在变好”、“我们那那么多专业,那他们每次抽也就请那么一两个文学创作的来评,你这是很勉强呀”、“我们每年干这个工作是很勉强”、“我们其实,我们评审确实也很勉强”、“我们做的不对的,我们尽量,可能尽量改!包括,包括你上午说的那些,是吧?”、“这个东西呢,很多东西又不是我能左右的是吧”、“所以我跟你说我干了十几年,我可以很自豪地说,我取了无数的门槛”“不!这个呢,这个确实有点抱歉”“感谢陈老师理解嘛……遇到的问题呢,只能说我尽量去想办法”“这边呢,诶……也尽量给领导汇报,是吧?……到时候我们再,也跟人社厅沟通一下”“我要承担,我会承担这个责任”“这个谁来背锅啊?只有我背锅噻!”……
请公众评判。
前面总述内容相同,要看具体的法律分析第(八)部分,可直接跳到后面录音转文字部分——
特别声明:
本文中的行政相对人、作家陈新已依法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平台及EMS(邮政特快专递)寄达相关诉讼材料、证据材料及完整录音,目前该案已经立案,且正在法定审查程序中。同时也向纪委监委及相关国家机关提交了实名控告信。完整录音已刻录光盘随相应法律文书及全套证据一起提交人民法院及纪委、监委。本系列文章是对已提交司法程序和纪检监察程序的证据材料的客观梳理与法律分析,旨在回应公众关切,不构成对任何个人及单位的侮辱诽谤,不构成对司法程序和纪委监察程序的干扰。尊重法院独立审判权与纪委监委独立监察审查权,一切结论以职能机关出具正式文书为准。
证明目的:
证明省文旅厅在2023年度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评审过程中存在评审程序滥用(擅自增设破格评审条件,架空破格评审制度)、混淆破格评审与常规评审,强制要求补充非法定材料、渎职行为(错误归因与虚假担责)、程序瑕疵(未履行告知和公示义务)、行政不作为(拒绝纠正文件错误)等问题。
本录音同时证实唐广磊身为国家公务员、机关处级领导干部,存在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的违纪行为,录音中多处自认言论可作为党纪政务立案核心直接证据。
证据形式:视听资料(原始录音)+逐字转录文稿及法律法规分析
录音主体:
陈新:男,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国家重特大题材报告文学签约作家、中国报告文学学会理事、成都市作家协会副主席,本案一级文学创作职称破格评审申报人(申报人)
唐广磊:男,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时任人事处副处长,2023年度高级职称评审主管负责人
录音时间:2023年12月1日下午
录音方式:电话录音
取证说明:申报人因职称评审异议依法沟通,且在沟通过程中明确告之自己对电话进行了录音,取证手段合法。
特别说明:本录音文字稿为录音完整逐字记录,全部保留原始语气词、口语、重复表述,未作任何增删与语意修改。为便于读者及法院、纪委、监委等有关机构快速阅知核心内容,若有语意冗余、无实质表意的口语助词,不影响真实意思表示,一律以原始录音音频及本逐字转录稿为准。完整录音已刻录光盘随相应法律文书及全套证据一起提交人民法院及纪委、监委。
标注说明:本录音证据之录音转文稿均严格按录音对话内容原文逐字记录,括号“()”内附带申报人注释,内容分为两类:
一、单纯客观记录人物语气状态等,还原谈话情形,方便法庭、纪委、监委及广大读者快速阅读;
二、申报人单方质证注解:包含文件法条对照、双方言论矛盾梳理、程序违法违规事实评析、后续证据佐证提示。该部分仅为申报人辅助读者及司法及纪委监委等有关机构快速梳理此事件关键点的单方观点,录音原始对话事实全部以无注解的人物原话、对应原始录音为准,注解内容不改变、未篡改任何现场谈话语义。
录音背景及内容提要
这段录音产生于2023年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省文旅厅)高级职称评审期间,系2023年12月1日下午,申报人陈新与时任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人事处副处长唐广磊的原始通话录音。
申报人因对自己一级文学创作职称申报材料被省文旅厅给出“破格评审未通过”的结论持有异议而与唐广磊依法沟通,且在沟通过程中明确告之自己对电话进行了录音,取证手段合法。该录音证据转录文稿完整还原通话原始内容,无篡改、删减、修改情形,内容真实有效。
申报人陈新先后获得四川省“五个一工程”奖、四川文学奖两项省级最高文学奖项,依据《四川省文学创作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作〔2022〕61号,以下简称“川作〔2022〕61号”)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三款“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一级文学创作职称:累计获省级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或省级文学奖,2项或2次以上的”明确规定,已完全满足文学创作一级职称破格申报评审的法定条件,但其本次职称破格评审最终被评定为“破格评审未通过”。2023年12月1日上午,申报人专程前往唐广磊办公室表达评审异议问题【见本案提交法院的全套诉讼材料以及寄送给省纪委监委的全套实名控告材料中的证据5,即自媒体所发文章《四川省文旅厅时任人事处副处长唐广磊自认:“确实这个是我们没对!”——2023年12月1日上午唐广磊回答作家陈新咨询自己一级文学创作职称申报材料“破格评审未通过”的对话录音的法律分析》(上)(下)】。
唐广磊在与陈新的谈话过程中,自认案涉职称评审工作存在疏漏:“今年我们这个组织上呢,是存在一些问题啊,这个我也是承认,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因今年确实强度太大,所以呢,有些时候在工作上面,有些疏忽”,并明确承诺将专项梳理申报人个案、向处室领导汇报情况,并于当日给予回复,同时认可案涉评审结论存在依法纠错的可能性。
“我今天呢,我把这个你的事情特意地我们去梳理出来,好吧?梳理出来跟你做个沟通……这个有这个(修正错误的)可能性!”“就你这个问题我来处理”,并承诺“你给我一天时间好不好啊?你听我说完,啊,我们再怎么样,今天呢把你这个事情呢先梳理一个情况,给你一个回复好不好?”
因直到下午快要下班,唐广磊都一直未“回复”,陈新便给唐广磊打去电话,打探问题解决进展情况。通话中,唐广磊推翻了自己上午作出的评审工作存在问题的自认表述,在川作〔2022〕61号文件划定的法定破格条件之外,擅自增设“需提供取得二级职称后的业绩材料”的额外评审门槛,实际混淆、割裂破格评审与常规职称晋升的法定边界,进而以申报人欠缺该类额外业绩材料为由,执意维持“破格评审未予通过”的原结论。
通话过程中,申报人多次援引川作〔2022〕61号文件条文,明确文件破格条款核心规定:破格申报评审职称“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评审方在法定破格条件上叠加常规晋升的业绩要求,明显与官方规范性文件内容相悖。申报人符合破格申报评审标准的获奖业绩均真实客观、有据可查,唐广磊无法律依据擅自增设评审条件所要求的“需提供取得二级职称后的业绩材料”未完整提交,系此前与其沟通时,被告知本次破格申报仅需提交两项核心获奖材料所致,并非申报人自身原因导致材料缺失,同时,唐广磊代表文旅厅在此次高级职称评审的履职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的“网络核验”和“告知补正”法定程序义务,存在重大履职违规。
针对申报人举证的政策依据与事实抗辩,唐广磊无法提供增设额外评审门槛的正式文件或法律依据,仅以“单位内部长期操作惯例”“个人政策实务解读”,以及“专家还要总体地(平)衡评判”“我们基本上……总体上还要衡量”作为抗辩理由,该内部操作惯例以及没有具体量化的法律依据的主观裁量取代清晰的法律门槛的评审行为,使评审标准从“依法评审”滑向“因人评审”。这些隐性调控规则,允许专家脱离书面业绩标准,基于名额配比等外部因素人为调控评审结果,系在涉嫌程序违法前提下的自由裁量主张——评委会的权力是依据法定文件标准评判的,而非凭主观判断。这与川作〔2022〕61号明文规定直接冲突,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得作为职称评审的合规依据。此外,唐广磊自认其任职期间,曾自行调整、增设、删减多项职称评审门槛;对于省文旅厅官网未依法公示关键评审文件、评审通知内容前后矛盾等重大程序瑕疵,仅作口头致歉,以工作人员配置不足为由搪塞,拒不落实整改纠错职责。其虽口头承诺向厅分管领导、省人社厅沟通汇报,力争当月终评前核查处置本案,但始终未明确具体纠错举措、办理时限及落地方案,无实质履职行为。
结合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及案涉职称评审规范性文件规定,唐广磊的前述履职行为,已构成在法定标准外违规增设评审条件、曲解职称破格制度立法本意、怠于履行政务公示、材料补正告知等法定职责,同时存在消极行政不作为等实体与程序双重违法。本组录音及转录文稿,足以佐证四川省文旅厅在案涉一级文学创作职称破格评审工作中,存在滥用评审职权、违法增设破格申报门槛、错误适用评审标准、拒不纠正错误评审结论等违法事实,唐广磊在通话中的自认内容,系本案行政违法事实的核心有效证据。
唐广磊在2023年12月1日下午对话中言论的违纪违规违法分析
唐广磊在整个通话过程中的言论,核心内容为将破格评审与常规评审混淆,擅自增设“二级职称以来业绩”的额外条件,并在申报人指出其错误后拒绝履行纠错义务,其每个时间点的关键言论均与职称评审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因而申报人依法要求撤销错误评审结论,重新组织符合法定程序的评审。
本分析严格以录音原始记录为事实基础,结合现行有效的党纪、公职政务、职称管理、政务公开法定条款,逐条对应分析唐广磊在通话中的关键言论。
综合本次通话全部录音内容,唐广磊涉嫌违法违规并非单纯政策理解过失,属于明知川作〔2022〕61号破格条款、明知自身无文件官方解释权、明知政务公开、材料网络核验法定职责,仍长期依靠内部操作惯例擅自增设法定外评审门槛;接收行政相对人纠错诉求后,仅空口承诺整改答复,全程无实质履职纠错动作,主观上消极履职、滥用职称评审职权,同时涉嫌构成行政不作为、违反党纪双重过错。
一、擅自增设破格评审条件,曲解政策规定,构成履职乱作为
对应条款: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第二条:职称评审应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核心事实:
唐广磊在通话中将“破格申报”降格为“仅获送审资格”,明确要求申请人额外满足常规正高评审条件,实质增设了法定外评审门槛。川作〔2022〕61号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唐广磊擅自对条文作出限缩、曲解解读,将属于“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的常规评审条款(第9条)直接适用于“第三章破格申报”情形,混淆了法定边界。
对应言论及分析:
1.时间点01:44":“当时他是详细地看了你的材料的,对照着我们这个文件的标准,呃,就是正常你破格评审的条件是没有问题的,达到了。他们在评审的时候,因为你那个,也就是什么职称没有,直接到正高,像这种就是一破到底的呀!他们把握得比较严。然后呢就对照着(普通,非破格)一级文学创作的那个标准,他们详细对照着来审了你的资料。在刚性方面呢,呃,一级文学创作呢,有个不是有个第9方面吗?要具备下面的条件之一嘛,他们找了半天呢,没有找出你,你的符合相,相关条件的一些业绩,就是这样的,然后给否了。”
违法分析:唐广磊在明知申报人申报的是破格评审的前提下,仍要求申报人必须符合常规评审的“第9方面”条件(即“取得二级文学创作职称以来”的业绩要求),并以常规评审标准进行评判,而这与破格评审“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的法定条件直接冲突,变相抬高破格申报准入标准,属于擅自变更既定评审规则、违规开展评审工作的乱作为行为。涉嫌违反《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关于职称评审应严格依照既定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的基本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关于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规定;同时其“以常规标准替代破格标准”的行为属于对政策的曲解执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其他乱作为、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情形。
2.时间点08:55":“呃不,不是不是。你看,你现在不,没有二级创作职称,没有要求你取得二级创作(职称),他至少你现在提供的业绩你要有噻,现在也就你工作以来你取得了下面条件之一,你肯定要符合噻。他没要求你是二级文学创作得嘛。”
违法分析:唐广磊承认申报人无二级职称的事实,表面否认要求“二级职称”,却仍要求申报人必须满足常规评审中“取得二级文学创作职称以来”的业绩条件(即《四川省文学创作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第二章第六条第四款第9项),实质将常规评审标准嫁接至破格评审程序。其辩解逻辑本身即构成自我矛盾——川作〔2022〕61号第十一条明确“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业绩的认定标准应为破格条件所列事项,而非常规正高业绩范围。该行为违反《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关于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规定。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明确:“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唐广磊无权自创评审标准。
3.时间11:16"-11:33"之言论
(1)时间点11:16":“破格申报的条件只是说,你知不知道?就是因为我们这几年改革力度很大,所以你们这种情况能够一破到底,有这个机会。就是因为有这个破格条款来支撑你们。像一般情况下,以前是不可能想象有这种情况的。”
(2)时间点11:33":“也就是你们一破到底来申报职称是不可能的,以前。就是因为我们这几年走得很大,就允许你们有这个情况,就是设了这个破格申报条件。但是破格申报条件只是打破你,也就打破常规的一个条件,就是说你可以不受层级、你以前什么职称都没有都可以,是吧?但是你的业绩要达到我们的基本正高的基本条件这个是基本的嘛。所以说前面的那个业绩正高的,也就是正常晋升的基本条件你必须要符合。”
违法分析:唐广磊以“打破常规”为由定义破格申报,却要求“正常晋升的基本条件必须要符合”,其本质是将破格申报评审降格为“仅免除层级限制的常规申报”,直接违背川作〔2022〕61号第十一条“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的明文规定。无任何官方文件要求破格申报评审资格需叠加常规正高业绩、接受专家额外综合平衡评判。该行为违反《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滥用职权之规定,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4.时间点38:44":“我们每年干这个工作是很勉强……我们反映了很多次。真的反映了很多次。”
违法分析:此自认说明唐广磊明知省文旅厅在文学创作专业评审方面存在专业能力不足的客观缺陷,却依然组织跨专业评审,对潜在程序违法存在“应当预见”的过错,构成玩忽职守、官僚主义。
5.时间点01:01:38"-01:01:52":“我可以很自豪地说,我取了无数的门槛,我们跟着我们的专业技术人员。”
违法分析:“取了无数的门槛”表明唐广磊自认其曾多次调整、变通、增设或删减职称评审条件的履职行为模式——该自认直接证明“擅自增设条件”并非个案失误,而是其一贯的履职习惯,说明其主观上对“突破既定规则”放任乃至认可,具有主观故意。
二、混淆破格与常规评审的法定边界,构成滥用职权
对应条款: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职称评审应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核心事实:
唐广磊将“正常晋升基本条件”作为评审的“基本原则”,将“破格申报评审”与“正常晋升”两项独立程序强行捆绑,无任何书面文件依据支撑。川作〔2022〕61号中“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与“第三章破格申报条件”系并列条款,而非递进关系。
对应言论及分析:
1.时间点20:40":“嗯,我们政策的理解确实出现偏差,我们专家评审,呃,目前看到你的材料里面确实没有刚才说的那些内容,是吧?全国性的奖项是没有,是吧?呃……什么被全国重要的文学选刊转载4篇这些都没有是吧?也就是说,我们也就是正常晋升的第9大款里面5个方面的业绩,目前在你的材料里面是没有的,你说是不是?这个没错嘛?”
违法分析:唐广磊承认“政策的理解确实出现偏差”,却仍以正常晋升标准来否定破格申报,属于明知理解有误仍坚持错误适用标准,构成滥用职权。违反《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关于职称评审应严格依照既定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的基本要求,以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滥用职权之规定。
2.时间点23:33":“行不行?我跟你解释,就是说,也就是说(破格)申报条件和正常晋升基本条件的关系是什么?我先解释这个问题,对不对?前面我们给你,也就是专家在审,审查了你的破格申报条件之后,他还要审查你的正(常),也就符不符合我们同等情况下一般的人正常晋升的条件,也就是说我们这一级文学创作它的一个能力水平的要求达不达得到,这个是我们这个职称评审的一个基本原则。”
违法分析:唐广磊将两项独立评审程序强行捆绑,其表述无任何书面文件依据支撑,属于随意解释政策、滥用职权。违反《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滥用职权之规定,同时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乱作为”的违纪行为。同时,唐广磊的解释属于越权解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行政机关解释权限的规定。
三、收到异议后未落实纠错处置,承诺处理却不兑现,构成行政不作为
对应条款:
《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时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项: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核心事实:
唐广磊未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也未对“破格评审未通过”结论作出实质性回应,以“工作繁忙”“政策理解偏差”为由推诿,拒绝即时核查和解释具体原因,违反了职称评审程序规定,属于典型履职不作为、敷衍履职。上午承诺“今天下班之前给你一个回复”(证据5时间25:25),下午通话中却以“政策理解出现偏差”“机制限制”等为由,未落实任何实质纠错举措。
对应言论及分析:
1.时间点15:44":“老师,你看,你,你这,你这,你这个,你这个不是赤裸裸的威胁是啥?我们只就事论事不行吗?你,你,你,你,这个你,你这说的最后说要,要写报告文学,要把我实名写进去。”
违法分析:该言论将申报人合法行使监督权(将事实形诸文字、向有关部门反映)定性为“威胁”,属于对群众合法诉求的错误定性,是以扣帽子方式压制群众诉求,态度恶劣、手段粗暴。其目的是为自身拒绝纠错制造正当性借口。涉嫌违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关于不得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规定;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项关于不得对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关于不得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违纪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唐广磊作为人事处副处长,有责任纠正错误评审结论。
2.时间点27:00":“没问题没问题,你这,那是你的权力,那是你的权力,这不,这不存在,这不存在,我能理解,我能理解。”
违法分析:表面接受申报人“向上级反映”的合法权利,实质是一种敷衍态度,试图以“权力放行”替代实质纠错,承诺整改却拒不兑现。《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第二十七条:“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唐广磊此言论涉嫌违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关于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规定,以及第(三)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规定,同时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项“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的违纪行为。
四、沟通过程中态度恶劣、多次粗暴打断申报人陈述
对应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核心事实:
唐广磊在通话中多次粗暴打断申报人陈述、吼叫、以“赤裸裸的威胁”等措辞扣帽子,以压制方式回应申报人对评审依据的合法质疑,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漠视群众合理诉求。
对应言论及分析:
1.时间点21:18":(声音尖细地吼叫着说)你不沟通交流,你,我,我,我跟你沟通交流,你说是不是嘛?
2.时间点21:26":(继续吼叫)你看你说没必要,我,你,有没有必要是后面我们另外一个问题,我们再去讨论,你说是不是?
违法分析:以吼叫方式回应行政相对人对评审依据的合法质疑,不仅极不尊重,还强词夺理,拒绝承认错误,属于典型的“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行为。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关于不得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关于不得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规定;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和《公务员法》关于文明执法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唐广磊的态度和言行明显违背这一要求。
五、职务违法风险自认(主观故意证据)
对应法规: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核心事实:
唐广磊自认其行为若引发不良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此自认构成“职务违法风险自担”的直接证据,系认定其“明知履职行为可能违法但仍实施”的主观故意证据。
对应言论及分析:
1.时间01:07:14":“我吃这个饭的,没办法,呃,也该背呀!”
2.时间点01:08:06":“陈老师,感谢你的理解!但是呢,这个责任在我这肯定没问题噻!我要承担,我会承担这个责任!你放心!”
3.时间点01:08:17":“我干这个活路得嘛,不,谁不,我不,谁不,不,这,这个谁来背锅啊?只有我背锅噻!你不能让厅里的去背锅噻?”
违法分析:该言论表明唐广磊自认其行为若引发不良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此自认构成“职务违法风险自担”的直接证据。虽承诺“承担责任”,却不采取任何法定纠错措施(如组织评审委员会复核、撤销错误结论),其“承担责任”仅停留在口头上,属于虚假履行职责。这是认定其“明知履职行为可能违法但仍实施”的主观故意证据。
同时,他将评审错误完全归因于“个人背锅”,也规避不了四川省文旅厅作为评审组织单位的法定责任,因为他是代表四川省文旅厅的履职行为,所以混淆不了个人职务行为与组织责任的法律边界。
其言行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第(二)项“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第(三)项“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第(四)项“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六、录音中多处关键自认,佐证系统性越权、业务失职、程序违法
对应法规: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职称评审应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二)(三)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
1.时间11:07":“呃,哪里矛盾?哦,噜噜,那吧,是这样,那个,呃……陈老师,是这样的,我们这个逻辑跟你理一下,我们所有都是这样,你到文旅厅来都问得到。”
违法分析:唐广磊自认对所有无基础职称、一破到底的申报人员统一套用常规晋升业绩标准增设门槛,证明案涉违规并非单次理解失误,是长期、系统性滥用评审职权,主观放任违规操作。
2.时间25:22":“就是‘本条件,呃……由,哦……那个四川省作家协会、四川省人力资源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是吧?我们艺术里面也是说了的是吧?按照职责分工要解释,就是因为政策它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情况,所以说它有这么一条,就是有些地方是要,它是需要解释的。”
违法分析:唐广磊自认川作〔2022〕61号文件解释权属省作协、省人社厅,明知自身无权对省级联合规范性文件作出官方解读,但自行创设评审评判逻辑,仍擅自创设破格评审附加条件,属于越权履职、无权释法,加重滥用职权违纪违法情节。
3.时间34:50":“所以今年呢我们,我们,在我们审报材料的时候呢,说实在的确实呢有些时候呢,我们略微粗了一点。这个呢,给你承认,这个跟你承认。”
违法分析:主动自认未依法全面核验申报人业绩材料,未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材料核查、网络核验法定程序,属于履职渎职直接自认。
4.时间47:18":“昨晚上我还给一个同志,也是打电话打到,也是你们文联的。呃,打了……”
违法分析:申报人对其强调了多次自己属于作家系统,唐广磊依然分不清四川省文联、四川省作协为两个独立正厅级事业单位,作为文学专业高评分管负责人,缺乏基础业务常识,履职敷衍、业务严重失职,佐证其评审标准适用错误存在长期履职懈怠基础。
5.时间46:41":“反正干职称的就我一个人在这干,然后抽了两个人。”
违法分析:以从事职称评审仅3名工作人员、人手不足为由,作为不规范开展评审、不整改公示漏洞的推脱理由。单位人员配置不足不能成为公职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免责事由,该言论进一步佐证其推诿群众诉求、消极履职的主观心态。
七、结论:
本录音证据完整证实,唐广磊代表四川省文旅厅在2023年度高级职称评审的履职过程中,以“破格申报条件只是打破常规”为由,实质架空川作〔2022〕61号文件的破格条款;承认“我们审报材料的时候略微粗了一点”;自认干了十年,取了无数的门槛,暗示其调整、变通评审条件的行为模式,间接佐证“擅自增设条件”并非个案失误;反复以“政策需要解释”为由,回避提供增设条件的书面依据……存在以下多项违规违纪行为:
1.违反工作纪律,擅自增设破格评审条件、曲解政策规定。涉嫌违反《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三)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
2.混淆破格与常规评审法定边界,构成滥用职权。涉嫌违反《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
3.收到异议后拒不纠错,构成行政不作为。涉嫌违反《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五)项。
4.沟通过程中态度恶劣、粗暴。涉嫌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5.职务违法风险自认,构成明知违法仍为之的主观故意证据。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同时,唐广磊在通话中多处自认该类增设评审门槛操作系全流程统一执行、自身无政策解释权限却自行创设评审标准、材料审核流于形式、官网未公示核心政策文件、自身专业业务认知存在重大短板,足以证明本次违规并非偶然政策理解偏差,而是长期履职敷衍、滥用评审职权、系统性程序违法导致,主观过错明显。
综上,唐广磊的案涉行为,并非单次工作疏忽或政策理解偏差,而是在明知文件解释权属上级主管部门、明知破格与常规评审为法定双轨制度、明知申报人具备破格奖项业绩且无有效反驳理由的前提下,长期依托内部惯例越权释法、擅自创设评审门槛、系统性变通执行职称政策;在群众提出合法异议后,口头敷衍、拒不纠错、消极履职、粗暴对待群众监督,兼具乱作为、不作为、官僚主义、群众纪律失范多重违纪违法情形,主观过错明显、履职危害明确,其违规评审结论无政策依据、无事实支撑、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并重新合规评审。省纪委、监委应依法对唐广磊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以下是录音转文字正文之
(八)
01:02:32"唐广磊:因为尤其呢,一些因为职称政策确实我也理解,很多政策呀,现在这几年已经很大改观了。以前嘛,我们干起来干了十几年,以前的政策说实在的,八几年的政策,我们都翻半天我们才翻得到,突然发现现在还有个政策,以前都是这么干的(不知所云)。我都干了好几年。
01:02:52"陈新:我,我刚才才听你说,你们,你们居然,你们只有三个人干,你说你们得好累。所以说我到现在……
01:03:00"唐广磊:呵呵,所以说没办法呀,三个人,三个人还有两个人都是借来的。呵呵呵呵。
01:03:03"陈新:我的天啦!所以我到现在我都,我都,我才明白,为什么你们的网站,就是说我都看到(BW〔2023〕219号《通知》存在)哪些问题,哪些问题(四川文旅厅官网上《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2023年四川省艺术、群众文化、图书资料、旅游工程、文化旅游经济、群众文化“双定向”六个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BW〔2023〕219号)》里关于是否包含“文学创作职称”评审的表述前后矛盾等问题),比如说,就是,就是我们刚才说的四川省作协这个参照的这个文件(川作〔2022〕61号文件未列入上述《通知》之中),我也在你办公室也给你说了,然后我也给省作协的主管人事的鲁娟也说了,就是到现在都没有(将这个文件)放上去,我,我,我,我就非常明白。
01:03:26"唐广磊:不!这个呢,这个确实有点抱歉,这个是有点抱歉(这是抱歉的问题吗?这应该是存在严重错误吧)。
01:03:30"陈新:你只有一双手,那么多事情怎么忙得过来?
01:03:33"唐广磊:呵呵呵呵。感谢!感谢陈老师理解嘛!哎呀,确实也感谢理解!遇到的问题呢,只能说我尽量去想办法。
唐广磊此段言论的法律分析
组织实施不力、敷衍纠正履职错误;自认法定履职条件缺失;以“个人抱歉”掩盖“行政违法”,将法定信息公开义务降格为“工作失误”。
一、核心事实梳理
在这段对话中,唐广磊与申报人陈新的对话暴露出省文旅厅在本次评审组织中的三大核心事实:
1.自认评审机构履职条件严重匮乏:唐广磊明确自认,负责全省六个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的省文旅厅人事处,核心经办人员“只有三个人”,且“还有两个人都是借来的”。
2.自认法定公示文件存在重大瑕疵且拒不纠正:申报人指出官网《通知》(BW〔2023〕219号)存在前后矛盾、未列入川作〔2022〕61号文件等严重错误,唐广磊对此未否认,仅以“确实有点抱歉”回应。
3.申报人已向多个法定渠道反映问题,问题仍未被纠正:申报人陈新在录音中提到“我也给省作协的主管人事的鲁娟也说了”。这意味着申报人不仅向评审组织单位(省文旅厅)反映了官网通知未列入川作〔2022〕61号文件的问题,还向文件制定单位(省作协)反映了同一问题。申报人已经在多个法定渠道提出了问题,但问题始终未获纠正。这一事实使对方更难用“不知情”来抗辩——不仅是唐广磊个人知道官网通知存在问题,多个相关机关均已知悉,却均未启动纠正程序。
4.以“个人诉苦”替代“法定履职”:面对申报人指出的系统性违法问题,唐广磊全程以“呵呵”、“感谢理解”、“尽量想办法”等模糊话术应对,企图用个人的“无奈”来掩盖行政机关的“违法”。
本段对话完整暴露了本次职称评审程序性、体系性、管理性多重履职乱象:申报人早已当面、多次明确告知唐广磊,2023年文旅厅评审官方通知文件存在表述矛盾、核心评审依据川作〔2022〕61号文件未公示的重大问题,且同步向省作协主管人事部门反馈,但主管机关始终未完成文件补公示、未修正官网公文漏洞。针对该清晰、可核查、可即时整改的法定程序瑕疵,唐广磊无任何核查、上报、补正、纠错的实质性履职动作,仅以口语化致歉和模糊安抚话术敷衍处置。同时其主动披露评审经办团队人员紧缺、多为临时借调的履职现状,进一步证实本次评审违规乱象并非单次个人操作失误,而是主管单位履职配置不足、管理松散、程序失范衍生的系统性履职缺陷,主观上具备放任程序违法、拒不规范履职的过错心态。
二、法律、规范性文件层面解读
结合《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现行有效法规,唐广磊的言论背后反映出其在职称评审工作中组织实施不力、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义务、敷衍纠正履职错误等违法情形,具体解读如下:
1.评审工作组织保障缺失,违反职称评审法定实施要求
唐广磊承认“仅三人干工作,两人还是借来的”,暴露了文旅厅在2023年职称评审工作中组织保障严重不足,直接导致官网通知表述矛盾、评审依据文件未公示等程序性错误。
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对抗外部相对人:行政机关不能以“内部人手不足”、“工作繁忙”为由,向行政相对人(如申报人这样的公众)主张其发布的错误或瑕疵信息是合理的。这就像一家公司不能以“财务人员请假”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一样。
该行为属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文旅厅作为评审组织单位,未履行“加强管理、完善制度”的法定职责,唐广磊作为具体负责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高级职称评审是极其严肃的法定公共行政事务,涉及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依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及行政法“权责一致”原则,行政机关承接法定评审权,必须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审核力量与组织架构。唐广磊自认仅靠“三个临时借来的人员”来组织全省六个系列的评审,这直接证明了省文旅厅人事处在承接该项工作时,存在严重的“事前行政履职缺位”与“资源配置不当”。
这种人员配备严重匮乏的评审组织,客观上必然导致审核流于形式、标准适用随意。其自认的“人手不足”,不仅不能作为违法履职的免责理由,结合全案证据,反而坐实了其在评审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法定过错,完全符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的追责情形。
行政法核心准则明确:行政机关内部人员配置、岗位调配、工作负荷、团队管理均属于内部行政事务,不得作为对外行政程序违法、履职失职、拒不纠错的法定免责事由。即便存在人员紧缺、工作量大的客观情况,公职人员依然负有严格执行法定规则、规范评审流程、及时补正公示漏洞、依规整改程序瑕疵的刚性法定义务。唐广磊试图以内部管理短板博取理解、消解对外履职违法性,属于典型的履职认知错位、法治意识缺失,刻意混淆内部管理责任与外部法定行政责任,进一步佐证其推卸履职义务、放任程序违法的主观心态。同时,全省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依托临时、借调非稳定团队开展,无专职规范经办体系,直接导致评审流程不闭环、规则适用不统一、公文审核不严谨,是本次评审出现规则滥用、门槛增设、公示缺失、程序混乱等一系列违法问题的根本性管理诱因,彻底排除“偶然业务疏漏、无心过失”的抗辩空间。
2.履职层面:自认官网《通知》存在重大瑕疵,以“抱歉”掩盖行政违法,涉嫌行政不作为
面对申报人明确指出官网《通知》未列入川作〔2022〕61号文件、表述前后矛盾等严重问题,唐广磊仅回应“这个确实有点抱歉”。
“抱歉”的法律定性:“抱歉”在法律上构成对事实的承认(承认官网通知确实有问题),但不构成对违法的承认(未承认该问题构成行政违法),更不产生任何改变现状的效力。行政机关面对行政相对人指出其行政行为存在程序瑕疵时,应当启动核查程序并作出明确的合法性判断,而非仅以“抱歉”回应。“抱歉”在法律上不产生任何改变现状的程序性后果,也不构成对申报人诉求的有效答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亦明确规定:“年度评审工作开展前,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将评审范围、申报条件、程序、时限等事项向社会公开。”省文旅厅《通知》文件内容前后矛盾,直接违反了“准确性”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行政机关发布的评审规范性文件必须做到内容统一、逻辑清晰、无歧义、无冲突,且必须依法主动公开。官网《通知》遗漏核心破格文件,属于严重的“规范性文件重大瑕疵”和“法定信息公开义务未履行”。唐广磊将这种“行政违法”轻描淡写为“有点抱歉”,是典型的以个人道德道歉替代法定纠错程序。
发现公文错误拒不依法启动撤回、更正或补充公示程序,属于典型的“不履行法定职责”。其“抱歉”不仅无法律效力,反而构成了其明知文件有错却放任不管的主观故意证据。
申报人指出省文旅厅官网通知未列入《四川省文学创作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作〔2022〕61号),且通知内容存在矛盾,唐广磊仅以“抱歉”敷衍,该行为违反信息公开法规。川作〔2022〕61号是文学创作职称评审的核心法定依据,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省文旅厅作为评审实施部门,负有主动在官网公示该文件的法定义务,未公示则剥夺了申报人“知晓评审依据”的法定权利。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据该条例,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申报人向省文旅厅和作协反映此问题,实质上是在行使其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权。省文旅厅拒不纠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唐广磊作为负责人,对官网通知表述矛盾、核心文件未公示的错误仅表示“抱歉”,未采取纠正措施,实际行为是渎职。
行政公示公信原则是行政履职的基础准则:未经依法完整公示的评审规范性依据,不得作为职称评审、资格判定、结果审核的法定依据,对行政相对人无任何法律约束力。本次评审中,川作〔2022〕61号作为破格评审的核心法定依据,未纳入官方评审通知、未依法公示,直接导致本次文学创作职称评审程序前置违法、适用依据残缺、评审公信力灭失。唐广磊明知公文存在重大瑕疵、信息公开义务未履行,仅以个人口语化致歉敷衍,未启动任何公文更正、补充公示、释法澄清、瑕疵整改的法定程序,将法定行政程序违法降格为个人工作疏忽,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履职、虚假履职,主观上放任违法状态持续,直接侵害申报人知情权、公平申报权、合法参评权,已造成明确不良履职后果,完全符合政务追责法定要件。
3.履职层面:以“感谢理解”、“尽量想办法”推诿法定纠错义务,构成虚假履职
以“理解”“抱歉”敷衍履职错误,违反公职人员法定履职义务。
唐广磊在通话中反复使用“感谢陈老师理解”“只能说我尽量去想办法” “抱歉”等言语,始终停留在个人层面和情感层面,试图将一件涉嫌违法的公务行为失当,淡化为个人工作疏忽的“礼貌问题”。从法律上讲,这种道歉是远远不够的。
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在发现其发布的政府信息存在错误或不完整时,负有主动纠错的法定义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根据行政法的诚实信用和权责统一原则,机关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声明或补充信息,以消除负面影响。对话中“到现在都没有放上去”表明,从申报人发现问题并提出,到对话发生时,文旅厅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这一纠错义务。这进一步强化了其“不作为”的性质。
核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一百零八条亦明确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条款要件。
违法事实与法律定性:面对申报人指出的官网信息错误、核心文件未公示等问题,唐广磊未表示将依法纠正,仅以“呵呵”“感谢理解”“尽量想办法”敷衍应对,该行为的法律指向为:
玩忽职守的延续:对履职中出现的程序性错误,未采取主动纠正、补正的措施,反而以“工作忙”为借口拖延,属于“贻误工作”的履职不当;
未履行法定纠错义务: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程序错误,评审组织单位应及时纠正,唐广磊的敷衍态度直接导致申报人无法依据清晰的公开信息申报职称,侵害了申报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的纠错义务是刚性的法定义务,绝非“尽量”、“想办法”等弹性个人承诺。唐广磊利用申报人的善意与同理心,试图将“行政机关必须依法纠错”的法定责任,转化为“工作人员尽力而为”的个人人情。这种以“诉苦”、“卖惨”来博取同情、转移矛盾焦点的行为,是典型的官僚主义与形式主义作风。
法定纠错义务具有强制性、唯一性、不可拖延性,不存在“尽力即可、酌情处理”的弹性空间。唐广磊在明确知晓公文公示违法、程序瑕疵持续存在、相对人权益受损的前提下,长期零整改、零补正、零纠错,以情感安抚、模糊话术替代法定履职动作,属于持续性、故意性行政不作为。结合其整体履职表现,该行为并非单次敷衍,而是其面对评审违法、程序瑕疵、履职过错时的一贯处置模式,与此前“以尽力推诿纠错、以道德人设掩盖违法、以体系问题转嫁责任”的履职逻辑完全一致,完整印证其系统性虚假履职、敷衍履职的官僚主义乱象。
三、与本案其他证据关联,形成完整证据闭环
1.关联“取了无数的门槛”自认,结合全案证据坐实“系统性乱作为”:本段录音中自认的“履职条件缺失”、“文件漏发”,与此前自认的“取了无数门槛”等全案证据形成完美印证。正是因为机构不专业、人员不固定、文件不规范,才导致了唐广磊可以长期、随意地用“内部实操”篡改法定规则,直接坐实本次评审的系统性违法。
2.关联《申诉回复》的“程序合规”,坐实“虚假合规”:唐广磊在录音中亲口承认文件没放上去、只有三个人干活,但省文旅厅后续的《申诉回复》却声称“程序合规”。录音中的“自爆”与书面答复的“造假”相互印证,证实了省文旅厅在复查环节存在刻意掩盖违规事实的严重违纪行为。
3.“三个人”与《申诉回复》“17名专家”形成矛盾:《申诉回复》声称“随机抽取艺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相应专家17名”组织评审,而唐广磊自认负责全部评审工作的核心经办人员“只有三个人,两个人还是借来的”。如果“三个人”是事实,那么《申诉回复》所描述的“17名专家评审组”在程序上如何被“三个人”有效组织、监督、审核,本身就值得追问。唐广磊自认的“三个人”组织能力,与《申诉回复》所声称的“17名专家”评审程序的严谨性之间存在事实层面的落差,进一步质疑《申诉回复》所述程序合规的真实性。
4.“八几年政策翻半天才翻得到”与“干了十几年”“取了无数门槛”的内在矛盾:唐广磊声称“八几年的政策,我们都翻半天我们才翻得到”,与其此前声称的“干了十几年”“取了无数门槛”形成内在矛盾。一个“干了十几年”“取了无数门槛”的人,对现行有效政策文件却处于“翻半天才翻得到”的状态。这种矛盾说明其所谓的“干了十几年”经验、“取了无数门槛”业绩,并不能证明其履职能力,反而说明其长期在一种“被动查找、零散获取、缺乏系统性政策掌握”的状态下工作,进一步佐证其长期以个人经验替代法定规则的主观随意性。
本段证据进一步补齐全案违法逻辑闭环:履职配置缺失→团队管理混乱→公文审核疏漏→法定文件公示缺位→评审规则指引混乱→实操中随意增设门槛、滥用职权→发现问题拒不纠错、敷衍履职→事后书面答复虚假合规。完整证实本次评审程序违法与实体违法相互交织、履职乱作为与不作为相互叠加、事前缺陷与事后掩盖形成完整违规链条,所有违法履职行为均为主观刻意为之,无任何法定免责、过失从轻的合理空间,彻底推翻官方“程序合规、履职规范”的虚假结论。
四、证据证明目的,已直接提交法院、纪委监委
此段录音属于证明“评审主体不适格”与“系统性行政不作为”的关键补强证据,可证明以下事实:
1.证实评审主体不具备法定履职条件:唐广磊自认“三个人、两个借调”,直接证实省文旅厅在组织本次评审时存在严重的人员配备缺失与履职能力不足,属于典型的敷衍塞责。
2.证实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违法瑕疵:唐广磊自认官网《通知》遗漏核心文件,证实省文旅厅未履行法定信息公开与公文规范义务,直接侵害了申报人的知情权与申报权。
3.证实以“诉苦”掩盖违法、拒绝法定纠错的主观故意:唐广磊以“抱歉”、“感谢理解”应对明确的违法指控,证实其拒绝启动法定纠错程序,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与虚假履职。
4.证实申报人已向多个法定渠道反映问题,问题仍未被纠正:申报人不仅向省文旅厅反映了官网通知的问题,还向文件制定单位省作协主管人事的鲁娟反映了同一问题。多个相关机关均已知悉问题,但均未启动纠正程序,进一步排除了“不知情”的抗辩可能。
5.证实唐广磊“经验丰富”的自我陈述与履职能力不足之间存在内在矛盾:其声称“干了十几年”“取了无数门槛”,却对现行有效政策文件处于“翻半天才翻得到”的状态,说明其长期在缺乏系统性政策掌握的状态下工作,其所谓“经验”不足以证明其履职能力。
6.固定评审体系性、常态化履职乱象:本段言论直接证实本次评审违规并非个案失误,而是主管单位组织保障不力、管理制度缺失、程序规范缺位导致的系统性履职问题,佐证唐广磊长期随意变更评审规则、滥用职权、敷衍履职的行为模式,为主观故意违法、长期系统性违规追责提供关键补强依据。
需要说明:本片段属于辅助补强证据,其中“只有三个人”、“确实有点抱歉”等自认,对证明省文旅厅履职能力缺失、规范性文件违法具有直接证明价值。结合全案证据,足以推翻官方“程序合规”的虚假结论。
01:03:42"陈新:呃……我倒是真心地给,给,给(你一个建议),我肯定比你大,是吧?
01:03:47"唐广磊:那肯定嘛。你肯定嘛!你是我们长辈嘛,我们父辈那一辈了,这不用说了。唉呀。
01:03:52"陈新:不不不,我的意思是什么呢?就说,呃,能够(严格地)按照这个文件来,他,他哪怕就是评审组(的专家们),他们就是没有,没有吃透这个(文件),你(也)可以,可以给他解释一下,那么按照那个(川作〔2022〕6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条款)来,就,就会省很多事情。比如说,比如说我这个事情如果能够(合理合法地解决),我看你(们)这个专业(术语)是什么,“破格评审未通过”,如果破格评审通过了,那么(严格依照川作〔2022〕61号的破格条款评审)能够通过,那么你……你也省事我也省事,我,我下周我也,我就不用再去(找你们了)。
01:04:24"唐广磊:呵呵呵呵。
01:04:25"陈新:因为有,有关,领导也,也,也在问这么一个事情,呃,包括(今天)早上(得知我的申报材料“破格评审未通过”之后)在去(你办公室)之前也是(都有领导在关心这件事,并叫我去你办公室问问)。反正有人也给你们,呃,戴,戴厅长也,也都说了(反映了)这个事情。说这个事情不是求你(戴允康厅长)帮忙,也不是让你帮忙什么什么的(而是严格按照川作〔2022〕61号文件来进行评审),都说了(这些)那些(内容)。戴厅长他当然也是,也是我们南充出来的人,但这这这是另外一回事,说那个没什么用,我们就是按照政策办就行了。对吧?
01:04:54"唐广磊:是是是,对呀,我们肯定都是按政策办呀,呃,好的陈老师。
01:04:57"陈新:我的意思就是,就是,就是说,就是,你们那个评审组,他们那个说什么破格又按照,按照正常的那种(职称评审程序)来解读,这是错误的,这是错误的。
01:05:11"唐广磊:诶,陈老师,说实话,你这个说法我真的不认可。因为这个政策呢,呃,咋说,这个不多说了,说多了又扯远了。这样,这个呢,确实呢,是我们的立场不一样,确实对政策的理解上呢,出现一些偏差,这个是很正常的,是吧?呃,这样子!这个今天就是您说的,我们就暂时到此,是吧?反正呢,你们,你也可以多个渠道多个途径哈去了解一下,确实呢,我们这个政策是怎么回事,是吧?
01:05:41"陈新:嗯。
01:05:42"唐广磊:呃……我呢,这边呢,诶……也尽量给领导汇报,是吧?有这么回事,是吧?呃……我们这个环节,是吧?呃……到时候我们再,也跟人社厅沟通一下,是吧?有这么个情况,呃,到时再来看嘛,你看要得不?
唐广磊此段言论的法律分析
涉嫌违反法定评审标准、程序公正、未履行纠错义务。
核心争议焦点:以“立场不一样”掩盖“行政违法”;自认评审标准适用存在重大争议;以“非正式沟通”替代“法定纠错程序”,涉嫌超越法定职权与行政不作为。
一、核心事实梳理
在这段对话中,面对申报人陈新明确指出的“破格评审叠加常规条件违法”问题,唐广磊的言论暴露出以下三大核心事实:
1.公然对抗法定标准,以“立场不一样”掩盖“行政违法”:面对申报人明确指出“破格又按照正常的那种程序来解读,这是错误的”,唐广磊未引用任何法定文件予以反驳,而是称“你这个说法我真的不认可”、“确实是我们立场不一样”。
2.自认评审标准适用存在重大争议,且拒绝释法说理:唐广磊承认双方“对政策的理解上出现一些偏差”,但随即以“说多了又扯远了”为由,拒绝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法律解释与政策澄清。
3.以“非正式沟通”替代“法定纠错程序”,推诿法定履职义务:面对明确的纠错诉求,唐广磊未承诺启动复核程序,而是表示“尽量给领导汇报”、“跟人社厅沟通一下”、“到时再来看嘛”。
结合全段对话语境可进一步固定关键补强事实:本案并非申报人单方认知分歧,申报人已精准对标川作〔2022〕61号法定破格条款,明确指出评审组将破格评审套用常规评审标准的根本性适用错误,且该案情已有上级领导知悉,具备即时核查、即时纠错的基础条件。唐广磊在无任何合法依据反驳、无条文支撑评审结论的前提下,刻意回避法定政策核验、终止实质答疑纠错沟通,全程以主观立场分歧、内部流程拖延话术处置法定履职问题,充分印证本次评审规则适用错乱、主管单位刻意规避纠错、放任程序违法持续存在的客观事实。
二、法律、规范性文件层面解读
(一)以“立场不一样”掩盖“行政违法”,属于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
唐广磊声称“你这个说法我真的不认可……确实是我们立场不一样”,该言论虽未直接承认评审适用法律错误,但结合本案全部书证及评审事实,其以“立场不同”回避法定标准的做法本身,即构成适用法律错误的言语证据。
法律分析:职称评审是严格依据法定规范性文件实施的法定行政行为,不存在所谓的“立场”之分,只存在“合法”与“违法”之别。申报人依据川作〔2022〕61号文件主张法定破格权益,这是“法定权利”;唐广磊以内部实操对抗法定文件,这是“行政违法”。唐广磊将“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与“相对人依法维权”混淆为“立场不一样”,暴露出其法治意识的严重缺失。
职称评审中,申报资格、破格准入条件属于羁束性法律规范,不得由实施机关随意变通、增设条件;评审专家代表行政机关履职必须恪守职权法定原则,不得以其主观认知、内部实操惯例对抗生效规范性文件。川作〔2022〕61号文件明文刚性规定,标准唯一、边界清晰,不存在主观解读差异、立场取舍的空间。评审专家的职责是核实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文件设定的条件,核实通过即应进入下一程序,不存在对“是否符合破格条件”的自由裁量空间。行政机关履职必须严格恪守“职权法定、依法履职”原则,不得以工作人员主观认知、内部工作立场、实操惯例对抗公开生效的法定规范性文件。
唐广磊刻意创设“立场不同”的虚假对立概念,本质是为了掩盖评审组适用政策条文错误、评审标准错配的客观行政违法,属于刻意规避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转嫁履职过错的主观恶意行为。
结合本案核心破格完整评审事实与现行有效法规,可彻底击穿唐广磊“政策理解偏差、立场不同”的虚假抗辩,锁定其故意曲解法定标准、越权增设评审条件、主观恶意履职违法的核心过错,以及主观明知自身履职违法、却刻意心虚推诿:申报人已完全满足川作〔2022〕61号文件明确规定的破格条件,即“累计获省级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 ’奖或省级文学奖2项及以上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依法享有无条件破格参评的法定资格。但唐广磊及评审组擅自突破明文法定规则,违法增设额外评审条件,强行要求申报人叠加二级职称以来的常规业绩,将本应独立适用的破格评审规则与常规晋升评审条件违法混淆、叠加适用,最终错误作出“破格评审未通过”的违法结论。若唐广磊内心确信本次评审规则适用无误、评审结论合法有据,完全可以直接援引法定条文正面答复、驳回申报人异议,根本无需作出“尽量给领导汇报、后续沟通处理”的妥协、拖延式表态,其反常的推诿处置方式,足以印证其内心心虚、明知评审违法却拒不纠错的主观过错。
该行为并非普通认知偏差,而是典型的越权履职、曲解政策,结合《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发〔2020〕31号)、《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现行有效法规,对照唐广磊前述擅自增设破格评审条件、放任评审专家错误解读法定文件、作出错误评审结论、虚假承诺承担责任、混淆行政责任主体、以“长期讨论”为由放任违规履职的完整违法事实,可对其本段言论及履职行为作出总体法定定性:唐广磊全程言论与处置行为,完整反映出其存在故意曲解法定评审标准、以行政内部沟通替代法定评审纠错程序、明知履职错误而拒不依法履行纠错义务的多项违法履职情形,完全符合公职人员违规履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追责要件。
对应言论:“不认可评审组解读错误,称政策理解有偏差”——违反法定评审标准,构成明确履职过错
(1)法律依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2)法律定性与违法事实:
结合本案专属法定规则与追责法条,可完整锁定唐广磊的违法履职事实、权限过错及法律定性,核心逻辑统一认定如下:依据《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申报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业绩特别突出的,可以破格申报。破格申报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破格条件按各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标准执行”,以及川作〔2022〕61号第二十条“本条件由四川省作家协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的专属规定,案涉文学创作职称破格条件的适用规则、条文解读、条件增设的唯一法定权限归属于省作协、省人社厅,省文旅厅、本次评审组及唐广磊个人,均无任何政策解释、变更评审规则、叠加额外评审条件的法定权限,无权擅自更改破格条款的独立适用规则。本案中,川作〔2022〕61号文件已明确规定,累计获省级“五个一工程”奖或省级文学奖2项及以上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参评,申报人已完全满足该法定破格条件。但唐广磊及评审组曲解法定评审标准,将本应独立适用的破格评审规则,强行叠加常规晋升业绩条件,擅自增设法定外评审门槛、限缩申报人法定破格权益,该行为绝非正常政策理解偏差,属于典型的无权释法、越权违规履职。面对申报人的合法质疑,唐广磊拒不认可评审组规则适用错误,一味以“立场不同、理解偏差”搪塞辩解,本质是为自身违规履职、错误驳回合规申报的违法行为兜底抗辩,该行为直接违反职称破格评审的强制性规范,完全符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制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官僚主义、履职欺骗四类过错情形。申报人已完全满足川作〔2022〕61号文件规定的破格条件,唐广磊却在申报人已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曲解政策、违规叠加评审条件的方式否定申报人合法参评资格,事后再以主观立场分歧、政策理解偏差规避自身履职过错,主观过错明确、违法事实清晰,属于法定明确规制的履职过错与行政违法行为。
(3)法律后果:依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及行政法“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适用法律必须准确。唐广磊以个人主观“立场”替代法定客观标准,属于典型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及“滥用职权”,其作出的“破格评审未通过”结论,依法应予撤销。
(二)自认“对政策理解出现偏差”却拒绝释法说理,构成虚假履职与程序违法
唐广磊承认双方“对政策的理解上出现一些偏差”,但随即以“说多了又扯远了”终结话题。依据行政法“正当程序”与“释法说理”原则,当行政相对人对评审标准提出明确质疑时,行政机关负有说明理由、解释政策的法定义务。唐广磊明知政策理解存在重大分歧,却拒绝作出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合法性解释,反而以“扯远了”敷衍,这直接剥夺了申报人的知情权与申辩权。
公职人员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异议、政策咨询、程序质疑,负有法定的释法答疑、对标核查、说理答复义务,这是行政正当程序的核心刚性要求。唐广磊在已自认政策理解存在偏差、评审标准适用存在争议的前提下,拒不开展条文对标核验、拒不解释评审依据、拒不答复核心异议,反而刻意终止实质沟通核查,彻底放弃法定履职动作。该行为并非简单的履职疏漏,属于行政机关面对当事人政策质疑时拒绝开展实质释法答疑,违反程序正当原则,结合全案其他证据,可证明其存在刻意回避争议问题的履职倾向,构成程序意义上敷衍履职、不履行释法说理义务的行为。
法律后果:这种“承认有分歧,但拒不解释”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不履行法定说明义务”,其行为结合全案其他证据,直接证明其主观上明知存在争议,却刻意回避问题,涉嫌程序违法。
(三)以“向领导汇报”、“跟人社厅沟通”替代“法定纠错程序”,涉嫌行政不作为与推诿扯皮
面对明确的纠错诉求,唐广磊表示“尽量给领导汇报”“跟人社厅沟通一下”“到时再来看嘛”——以行政沟通替代法定评审程序,严重违反程序公正原则
1.法律依据
行政纠错义务是刚性法定义务,不得以内部沟通替代法定程序。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 40 号)第三十八条:“职称评审委员会……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发〔2020〕31 号)第四十八条:“职称评审委员会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取消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确立了 "依法规范评审、人社部门统筹监管、行业部门依规履职" 的法定框架;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复查、复核的法定纠错流程。
同时,依据行政程序正当原则及职权法定原则,行政纠错行为必须法定、公开、规范,严禁以内部行政斡旋替代对外法定纠错、复核、重评履职程序。唐广磊该行为直接违背程序公正、权责一致的核心行政准则,涉嫌典型的官僚主义履职乱象。
2.法律定性与违法事实
本案案发时,违法评审结论已生效,政策适用错误已被明确指出,上级领导已知悉案情,纠错条件完全成就,行政机关的纠错义务具备即时性、强制性、不可拖延性,不存在等待汇报、后续酌情处理的弹性空间。
程序违法本质:法定复核、纠错、更正程序是规范、闭环、有法定效力的对外行政履职程序,而内部汇报、部门沟通仅属于机关内部事务,不产生任何对外纠错效力、不消除违法行政行为的负面影响。唐广磊作为本次职称评审直接负责人,在申报人精准指出评审标准适用错误、违规叠加评审条件的前提下,拒不依据法定程序启动评审委员会复核、重新评审、结果更正等纠错流程,反而以“向领导汇报、与人社厅沟通”的行政机关内部工作方式应对,绝不等同于法定的“复核纠错程序”——实质是以非正式行政沟通流程替代法定对外纠错程序,且以“到时再来看嘛”这种极度模糊、毫无时间约束的话术敷衍,用无时限、无承诺、无结果的模糊话术拖延处置,违背职称评审“依法、规范、有序、公开”的基本原则。属于持续性、故意性行政不作为,完全符合公职人员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推诿扯皮的追责要件。
言论间接自认违法:其虽表示将采用向领导汇报、与人社厅沟通的反常处置方式,却并未启动法定复核纠错程序,可以佐证其清楚案涉评审程序及评审结果存在重大政策争议,直接印证主观明知评审已经违法,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可得出案涉“破格评审未通过”结论无合法依据、依法应当撤销重评。唐广磊刻意回避法定纠错程序、以内部协调拖延,目的是规避对评审违法性的直接确认,属于刻意掩盖履职过错、规避法定追责。
3. 主观心态认定
唐广磊主动提出“汇报、沟通”的反常处置方式,其多次以“扯远了”、“说多了”、“就事论事就完了”等话术反复回避《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复查、复核法定纠错流程,回避实质性讨论,与本案其他证据(专家组成、评审卷宗、文件瑕疵等)相结合,直接证明其主观明知本次评审存在擅自增设破格条件、破格评审叠加常规评审标准、非文学专业评审专家超越法定评审权限的违法事实,清楚案涉“破格评审未通过”结论缺乏合法依据、依法应当撤销重评。
其转而采用非正式、非法定、无强制效力的内部沟通方式拖延处置,本质是心虚违法履职、刻意规避法定纠错、拒绝承认行政行为违法性,试图通过内部协调掩盖系统性程序违法与实体违法,能证明非“无心过失、履职疏漏”。
4. 法律后果
唐广磊以非正式的“内部沟通”替代法定的“复核纠错程序”,实质上剥夺了申报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救济权利(如申请复查、复核的权利),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处于持续受损且无法获得官方救济的状态。该行为属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其试图将法定的“纠错义务”转化为个人人情式的“帮忙看看”,是典型的官僚主义与形式主义作风。
三、证据闭环关联与核心法律逻辑认定
(一)全案证据闭环印证
1.关联“取了无数的门槛”自认,结合全案证据,坐实其“随意解释政策”:本段录音中唐广磊所谓的“立场不同”“政策理解偏差”,结合其“取了无数的门槛”的自认内容,直接坐实其长期以个人主观实操替代法定文件,彻底排除其“业务不熟、无心之失”的抗辩,足以认定其违法履职属于主观故意的系统性行为。
2.关联《申诉回复》的“程序合规”,坐实“虚假合规”:唐广磊在录音中亲口承认“对政策理解有偏差”、“尽量给领导汇报”,但省文旅厅后续的《申诉回复》却对这一重大争议避而不谈,声称“程序合规”。录音中的“自认分歧”与书面答复的“虚假合规”相互印证,证实了省文旅厅在复查环节存在刻意掩盖违规事实、选择性履职的严重违纪行为。
本段证据补全全案违法逻辑链条:长期随意解读政策、增设门槛→本次评审错配破格与常规评审标准→被指出错误后拒不承认违法、降格为立场分歧→拒不释法答疑、拒不核查纠错→以内部拖延话术推诿履职→事后书面答复刻意隐瞒争议、谎称程序合规。完整证实本次评审规则适用违法、程序违法、履职不作为、事后掩盖违规的完整违规闭环,所有行为均为主观刻意为之,无任何过失免责、履职瑕疵从轻的抗辩空间。
(二)核心法律逻辑:唐广磊心虚推诿,系刻意规避违法履职后果
唐广磊全程矛盾言行足以印证其明知违法、刻意规避纠错的主观心态:若本次评审标准适用合法、增设条件有据可依,其完全可以直接援引法定条文正面答复、驳回申报人异议,无需以“汇报领导、沟通人社、到时再看”的模糊话术妥协拖延。其反常处置方式,本质是对自身“越权增设评审条件、曲解破格法定规则、错误驳回合规申报”违法履职的心虚自认。结合其此前自认“审核粗疏、取了无数门槛”的言论,形成长期违法履职+本次刻意越权+明知有错拒不纠正+事后掩盖违规的完整证据闭环。
申报人提出的“唐广磊如若履职合规、结论合法,便无需心虚拖延、主动沟通纠错”的核心观点,完全符合行政法法理与本案证据事实,法律层面可直接完整印证:
1.法定纠错义务具有唯一性、强制性:依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申报人对评审结果不服可申请复查”之规定,省文旅厅作为本次评审组织实施单位,对自查发现、当事人举证证实的评审程序违法、标准适用错误、越权设限等问题,负有主动核查、强制纠错、依法更正的刚性法定义务,该义务法定、独立、不可替代,完全不需要、也不依赖“领导汇报、部门沟通”作为纠错前置条件。
2.违法事实客观存在、无法规避:唐广磊及评审组擅自将专属破格评审规则与常规晋升业绩条件叠加适用、增设法定外评审门槛的行为,已明确构成《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制的“超越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评审范围、增设评审条件”的违规情形。其后续“汇报、沟通、再看”的模糊话术,实质是试图通过内部行政斡旋规避法定纠错程序,规避官方层面直接确认评审行为违法、规避履职追责,是典型的明知有错、刻意掩盖、拒不纠错的主观故意履职违法。
3.核心证据闭环价值:本段言论是固定唐广磊“明知评审错误、心虚违法履职、刻意规避法定纠错”的核心关键证据,结合其此前自认的“审核粗疏、取了无数门槛”等录音内容,完整形成了长期随意曲解政策、违规设限→本次越权评审、错误驳回合规申报→被质疑后拒不认错、降格为理解偏差→以内部沟通拖延规避法定纠错的完整违法履职证据链,彻底排除无心疏漏、业务不熟的抗辩空间。
四、本段言论对本案维权、追责的核心法律意义
1.实质性佐证评审结论整体违法、无合法依据。唐广磊存在明显言行矛盾:一方面拒不认可评审解读错误、坚称只是理解偏差,另一方面又主动提出向上汇报、与人社厅沟通纠错。该矛盾表述足以证明,其自身无法从法定条文、合规逻辑层面为案涉错误评审结论进行合法辩护,只能依托非法定、非正式的行政内部流程兜底处置,直接佐证本次破格评审结论缺乏法定依据、属于可撤销的违法行政行为。
2.强力夯实当事人法定纠错诉求的合法性、必要性:依据《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案涉评审属于典型的“超越评审权限、擅自增设评审条件”的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直接撤销错误评审结论、启动重新评审,不存在“内部汇报、沟通协商”的变通空间,当事人依法享有强制纠错、合规参评的法定权利。
3.固定公职人员政务追责的完备依据:唐广磊刻意曲解法定评审标准、越权增设评审条件、规避法定纠错程序、敷衍推诿履职的系列行为,完全适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追责情形。
五、证据证明目的,已直接提交法院、纪委监委
此段录音属于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与“推诿法定纠错义务”的关键补强证据,可证明以下事实:
1.结合书证与评审事实,证实行政机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唐广磊以“立场不同”回应法定破格诉求,直接证实其在评审中未严格依照法定文件执行,属于主观随意的违法行政。
2.证实行政机关拒绝释法说理、程序违法:唐广磊承认政策理解有偏差却以“扯远了”敷衍,证实其剥夺了申报人的知情权与申辩权,构成程序违法。
3.证实以“内部沟通”替代“法定纠错”、行政不作为:唐广磊以“汇报”、“沟通”、“再看看”等模糊话术应对法定纠错诉求,证实其拒绝启动法定复核程序,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与官僚主义敷衍履职。
4.固定主观故意违法、系统性履职乱象:本段言论足以反驳其行政机关“无心疏漏、业务偏差”的抗辩理由,明确证实其明知评审标准适用错误、程序存在瑕疵,仍刻意规避纠错、掩盖违法事实,属于常态化、系统性的履职乱作为与不作为,为纪检追责、行政诉讼撤销违规评审结论提供核心补强依据。
综上,本段录音所有自认言论,相互印证、逻辑闭环,直接坐实:唐广磊及省文旅厅本次职称评审工作,存在实体上越权增设评审条件、曲解法定破格规则、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上拒绝释法说理、规避法定纠错、以内部行政沟通替代法定程序的双重违法情形,主观过错明确、违法事实清晰、法条适配精准,是全案维权追责、推翻官方“程序合规”虚假结论的关键核心证据。
需要说明:本片段属于辅助补强证据,其中“立场不一样”、“理解有偏差”、“尽量给领导汇报”等自认,对证明省文旅厅适用法律错误、拒绝法定纠错具有直接证明价值。结合全案证据,足以推翻官方“程序合规、履职规范”的虚假结论。
以上内容为《四川省文旅厅唐广磊自认:“我们略微粗了一点!”——2023年12月1日下午唐广磊回复作家陈新要求其纠正职称“破格评审未通过”错误结论录音之法律分析第(八)部分,欲看其余后续部分内容,请听下回分解……
1.2023年12月1日上午作家陈新向四川文旅厅人事处副处长唐广磊咨询自己一级文学创作职称“破格评审未通过”原因之录音及法律分析(上)
2.四川省文旅厅唐广磊自认:“确实这个是我们没对!”(下)2023年12月1日上午唐广磊对作家陈新职称“破格评审未通过”对话录音的法律分析
3.四川省文旅厅《关于陈新同志破格申报评审一级文学创作申诉的回复》的违法违规分析
4.三年了,四川文旅厅关于作家陈新破格一级文学创作职称的错误评审结论为何仍未纠正?当事人陆续展示事情真相——现场录音及法律解读② -1
5.三年了,四川文旅厅关于作家陈新破格一级文学创作职称的错误评审结论为何仍未纠正?当事人陆续展示事情真相:现场录音及法律解读①
6.给四川省文旅厅的一封公开信——诉请立即纠正人事处职改办对作家陈新破格申报一级文学创作职称给出“破格评审未通过”的违规渎职错误结论
7.作家陈新破格申报评审一级文学创作职称所遭遇的荒诞之事
8.作家陈新《给四川省文旅厅一封公开信》及《……遭遇的荒诞之事》之反响
9.惹恼四川省文旅厅当事人蹊跷遭网暴,我自横刀仰天笑
10. 四川文旅厅唐广磊自认:“我们略微粗了一点!”(一)2023年12月1日下午唐广磊回复作家陈新“破格评审未通过”理由录音之法律分析
11.四川文旅厅唐广磊自认:“我们略微粗了一点!”(二)2023年12月1日下午唐广磊回复作家陈新“破格评审未通过”理由录音之法律分析
12.四川文旅厅唐广磊自认:“我们略微粗了一点!”(三)2023年12月1日下午唐广磊回复作家陈新“破格评审未通过”理由录音之法律分析
13.四川文旅厅唐广磊自认:“我们略微粗了一点!”(四)2023年12月1日下午唐广磊回复作家陈新“破格评审未通过”理由录音之法律分析
14.四川文旅厅唐广磊自认:“我们略微粗了一点!”(五)2023年12月1日下午唐广磊回复作家陈新“破格评审未通过”理由录音之法律分析
四川文旅厅唐广磊自认:“我们略微粗了一点!”(六)2023年12月1日下午唐广磊回复作家陈新“破格评审未通过”理由录音之法律分析
四川文旅厅唐广磊自认:“我们略微粗了一点!”(七)2023年12月1日下午唐广磊回复作家陈新“破格评审未通过”理由录音之法律分析
录音-《四川省文旅厅唐广磊自认:“我们略微粗了一点!” (上)2023年12月1日下午唐广磊回复作家陈新要求其纠正职称“破格评审未通过”错误录音》
录音-《四川省文旅厅唐广磊自认:“我们略微粗了一点!” (下)2023年12月1日下午唐广磊回复作家陈新要求其纠正职称“破格评审未通过”错误录音》
定风波
苏轼
三月七日,沙湖道中遇雨。雨具先去,同行皆狼狈,余独不觉。已而遂晴,故作此词。
莫听穿林打叶声,
何妨吟啸且徐行。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
一蓑烟雨任平生。
料峭春风吹酒醒,微冷,
山头斜照却相迎。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
也无风雨也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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