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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委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承担住房资金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市住新局起草了《随州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书面形式反馈至市住新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29日。
联系单位:随州市住新局房产市场管理科
联系地址:随州市沿河大道116号,邮编:441300
附件:随州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6年8月29日
随州市中心城区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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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建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以及湖北省住建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2022〕42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随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的定金、首付款、购房按揭贷款(商贷和公积金贷)以及其他形式(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的全部购房款。
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遵循专户专存、专款
专用原则。监管期限自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之日止。
第五条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是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随州市房产市场管理所是本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资金存储、拨付、会计核算、统计分析等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随州市分行(以下简称人行随州市分行)负责指导全市各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随州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随州金融监管分局)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商业银行对承接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支行严格监督、定期检查,及时处置违规行为,并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章监管银行及监管账户管理
第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会同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随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随州监管分局,通过公开召开方式,充分考虑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和在房地产业中的信誉度及信贷支持力度等因素,确定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并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名录库的商业银行不得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市公积金中心应与中标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并在每个中标银行开设预售资金监管总账户,账户名称统一设置为“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从监管银行名录库中选择监管银行,按照一个预售项目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一个预售项目是指对应的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指定预售的所有房屋。监管账户户名由开发企业名称加项目名称加楼幢号加“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组成。
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原则上不得变更。
有开发贷款的预售项目,监管账户原则上可优先开设在提供贷款的监管银行名录库中的监管银行。
监管账户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并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以及监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对于出现风险隐患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可根据风险防控需要将该项目预售资金全部纳入重点监管,设立政府监管专户,按照“一项一策”原则,实行封闭管理。
第八条 开设监管账户申请流程:
1.申请。开发企业填写并提交《监管账户开设申请书》;
2.要件提交。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开发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要件审核。监管机构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向开发企业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
4.账户开设。开发企业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到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
第九条 开设监管账户后,应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签订《随州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应在《商品房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并通过附件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体现。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时,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销合同等;
2.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情况和资金使用计划;
3.《三方监管协议》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监管机构、监管银行要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做好监管账户监控,发现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挪用重点监管资金问题的,监管银行应当停止拨付,并立即告知监管机构,监管机构要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章预售资金交存
第十条 开发企业应当协助购房人将购房款直接存入项目监管账户,并及时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非监管账户收取购房款。
第十一条 购房人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约定,应通过银行转账、移动支付或商品房预售款专用POS机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应当引导注明购房人姓名、所购房号等必要信息。监管账户收到购房款后,市公积金中心应通过监管系统向购房人发送入账短信提醒。购房人未将购房款全部直接交存至监管账户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按揭商业银行和市公积金中心发放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时,应当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情况,将按揭贷款直接划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监管账户。按揭贷款不得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前发放、不得私自留存、不得转入购房人账户和开发企业非监管账户。禁止按揭商业银行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为未通过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网签的预售商品房发放按揭贷款。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时,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系统自动通过监管系统对预售资金交存情况进行核验;其中通过贷款方式购房的,交存金额不得低于政策规定的个人住房或商业用房贷款首付比例。
第十四条 购房人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市公积金中心要根据贷款发放的一般周期,密切关注购房贷款情况,对明显超出一般贷款发放期限但监管账户未收到资金的,要及时向监管部门和监管机构进行反馈,并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预售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
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申请预售许可楼幢的总造价(含工程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加小区配套设施费用(水、电、气、园林园建等)核减办理预售许可前已实际支付的项目工程建设费用。重点监管资金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相关支出。重点监管资金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监管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
非重点监管资金使用实行备案制,优先用于支付本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和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并可用于项目管理费用、税金、退房款等相关支出。
第十六条 重点监管资金使用申请流程:
1.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涉及项目工程形象进度的,监管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并提出现场查勘意见。
2.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重点监管资金使用审批表》。3.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5个资金使用节点提交相应证明
资料:
(1)取得预售许可1个月后,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2)取得预售许可1个月后至结构封顶前,监理公司出具证明材料;
(3)结构封顶,监理公司出具证明材料;
(4)竣工验收,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5)完成首次登记,提交《不动产权证书》。
4.开发企业根据5个资金使用节点申请使用重点
(1)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个月后,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10%;
(2)取得预售许可1个月后至结构封顶前,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30%;
(3)结构封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0%;
(4)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90%;
(5)监管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
5.监管机构收到开发企业的申请资料后,核定用款额度,对符合使用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监管部门审批;监管部门1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意见;市公积金中心在收到同意意见1个工作日内,会同银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重点监管资金应直接由监管账户直接拨付至施工合同约定的收款账号和农民工工资专户,不得拨付至开发企业的一般账户。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非重点监管资金时,依据《监管协议》约定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用款事项的相应材料。监管机构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后,核定用款额度,对符合使用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监管部门审批;监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意见;市公积金中心在收到同意意见1个工作日内,会同银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九条 监管账户内存入的监管资金产生的利息按照人民银行挂牌活期的存款利率计算,归开发企业所有。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经开发企业申请,监管机构1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1个工作日内审批同意,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撤销通知单》;市公积金中心凭监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撤销通知单》,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售资金监管解除,将监管资金余额拨付至开发企业。
第二十条 在监管存续期间,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及资金进行查封、冻结、扣划的,市公积金中心有义务证明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监管部门。人民法院保全、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按照《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当预售项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时,监管部门可建立政府监管账户,实施封闭管理,保障账户资金安全,优先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同企业同项目剩余地块出现逾期交付风险时,为实现保交楼,监管部门可暂停解除监管账户,同时可要求已解除资金监管的地块未售房屋、车位的销售款进入后续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应予以配合。
第五章撤销监管
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完成监管项目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可申请撤销监管账户的监管。办理撤销监管流程:
1.提交资料,撤销监管申请;营业执照、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监管项目的《不动产权证书》。
2.监管机构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向开发企业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撤销监管通知书》,开发企业持《监管账户撤销监管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撤销监管账户手续。
3.监管银行收到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账户撤销监管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办结撤销监管账户手续。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并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商品房合同网上签约,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未按照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2.未按照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3.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资金监管的;
4.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预售监管资金的;
5.未将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的;
6.项目存在逾期交付风险的;
7.重点监管资金被集团公司抽调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可暂停或停止与其开展新的监管合作业务,并由人行随州市分行、随州金融监管分局依法作出处理:
1.开立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未履行金融服务协议且不按要求整改;
2.贷款银行擅自发放购房贷款资金至非监管账户;
3.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1.未按规定收取、拨付预售资金;
2.发现开发企业违规收取、使用预售资金,未及时报监管部门;
3.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
市公积金中心违反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未经监管部门同意,擅自挪用、拨付监管资金的,应当负责追回,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营销等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企业违规支取预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七条 涉及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随县、广水市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XX年,2026年 月 日后,首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2026年XX月XX日前全部或部分取得预售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来源: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编辑/整理:钱伟 出品:随州派(随州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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