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征收范围之外的周边房屋,不属于法定强制征收的范畴,房屋权利人不能强制要求征收单位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征收单位也不能强制要求权利人交出房屋。双方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参照补偿安置方案,通过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协议搬迁),实现房屋被征收的同等效果。协议搬迁属于非强制性的民事协商行为,而非行政征收行为。
实务问题
征收范围之外的周边房屋,被征收单位以“协议搬迁”方式纳入补偿范围,但房屋权利人拒绝签订协议,能否起诉要求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裁判意见
最高法认为,“带拆”房屋性质上属于征收范围外的协议搬迁,不具有强制性,不构成法定征收。因案涉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政府对房屋权利人无征收补偿职责。权利人拒绝签约,且房屋仍可正常使用,其要求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缺乏事实根据。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征收范围外“协议搬迁”与法定“征收补偿”的界限。它强调了征收补偿的法定性,防止征收范围的任意扩大,同时也为周边房屋通过自愿协商实现搬迁提供了合法路径,体现了对被征收人意愿的尊重。
法律评析
本案核心在于征收范围的法定性与协议搬迁的自愿性。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是公权力行为,具有强制性,其启动需以公共利益为前提,范围需经法定程序确定。超出该范围的房屋,不属于法定征收对象,政府无权强制征收,也无义务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其次,“协议搬迁”本质上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协商行为,适用自愿原则。双方可以参照补偿方案签订协议,实现搬迁效果,但任何一方不得强制对方接受或要求履行非自愿的“征收”程序。协议搬迁以双方自愿合意为前提,而非单方面行政决定。
最后,本案中权利人拒绝签约,则“协议搬迁”不成立,房屋权益不受影响,政府无强制征收的权力和义务,其起诉要求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缺乏法律依据。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6)最高法行申1438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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