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解析孙宇晨滞留境外不敢回国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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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溪竹谈
一、相关背景事实
孙宇晨为波场TRON项目创始人,2017年通过ICO模式面向境内外投资者发行代币募资。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委发布公告,将ICO代币发行融资定性为非法公开融资活动,要求全部项目停止并完成清退。财新等媒体报道,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办公室曾指出孙宇晨及其项目涉嫌非法集资、洗钱等问题,建议公安机关立案调查,2018年出现边控相关报道,此后孙宇晨长期滞留海外,并且取得格林纳达国籍身份 。截至目前,我国官方尚未公开发布针对孙宇晨的刑事判决书、通缉令;2026年其与景某三千万元婚约财产纠纷正在国内民事诉讼程序当中。美国SEC对其发起的民事诉讼,已经以企业缴纳1000万美元罚金达成和解,该和解仅处理美国民事证券违规,不代表国内法律责任归于消灭,两套司法体系相互独立,域外和解不能豁免我国法下的法律风险。
二、国内层面核心法律风险
第一,历史ICO行为涉嫌非法金融类刑事犯罪风险。
根据我国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包含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回报。2017年波场ICO面向国内大量普通投资者募集虚拟货币,完全处在七部委禁令规制范围之内。虽然项目对外宣称对国内投资者进行清退,但是司法实践中,清退全部资金属于量刑情节,并非犯罪的免责事由,即使事后返还资金,不当然否定行为本身的刑事违法性,仅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监管部门当年作出过立案调查的建议,意味着案件线索已经进入监管视野,一旦回国,司法机关有权重新核查相关事实,开展侦查取证。
第二,边境管控(边控)带来入境程序性风险。
边控,即限制出境、入境管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行政调查配套的强制措施,并非等同于通缉令。边控的法律效果为:行为人在境外可以自由活动,但是一旦入境我国口岸,边防部门系统触发预警,会移交办案机关接受询问、调查,入境之后,再次出境会受到严格限制。边控措施不需要向社会公开文书,外界无法通过公开渠道确认边控是否解除。对于当事人而言,在边控状态不明、案件线索尚未了结的前提下入境,将直接丧失人身自由的选择权,这是其主观上不敢回国重要程序层面原因。需要厘清:边控是调查配套措施,不等于已经确定有罪,最终是否构成犯罪,必须经过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才可以认定。
第三,国籍身份不能规避中国法律责任。
孙宇晨取得格林纳达国籍,但依据我国《国籍法》,中国国籍的丧失需要主动申请并获得批准,仅仅取得外国护照,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即便认定其已经属于外籍人士,根据刑法属地管辖原则,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在中国境内,我国司法机关依然享有司法管辖权,外国国籍不能豁免在中国境内实施犯罪产生的刑事责任。外交身份也不能无条件对抗我国司法管辖,外交豁免需要严格法定条件,不能随意用来规避刑事调查。
第四,民事与刑事程序的分离。
很多人产生疑问:他可以在国内提起三千万元婚约财产的民事诉讼,为何不敢回国参加诉讼。民事诉讼可以委托律师全权代理,本人不需要亲自入境出庭;而刑事调查、讯问,原则上要求本人到案接受询问。可以委托律师打民事官司,和本人入境面临刑事调查风险,二者并不矛盾,程序规则完全不同。参与民事诉讼不等于国内司法机关确认其无刑事嫌疑。
三、域外司法带来的附加约束
美国SEC民事案件已经和解,但美国司法部曾经存在相关刑事调查线索。根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如果孙宇晨入境我国,美方可以依据条约向中方提出司法协作请求。虽然不一定必然产生引渡后果,但会进一步叠加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加剧其回避入境的动机。美国民事和解协议仅约束美国证券监管的民事追责,对中国司法机关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不能消除其2017年ICO行为在我国法下的法律评价 。
四、法理层面的争议点与现实困境
第一,“建议立案调查”不等于正式刑事立案。监管部门的立案建议,只是线索移送,是否正式刑事立案,由公安机关依据证据标准独立判断。目前没有公开的立案文书,客观上存在两种可能性:证据不足没有正式立案;已经立案但是相关法律文书不予对外公开。正是这种信息不公开的状态,造成当事人风险预判的高度不确定,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考量,最优选择就是不回国,避免将自身置于不可控的司法环境当中。
第二,虚拟货币案件取证的现实障碍。本案大部分交易以虚拟货币完成,交易记录链上留存,但大量人员、资产分散在海外,在行为人不到案的情况下,完整侦查取证难度很大。这也是此类跨境虚拟货币案件普遍存在的现实困境。
五、案件折射的法律启示
第一,跨境金融违法,不会因为行为人逃往海外、更换护照而彻底消灭法律责任,只是增加司法机关追诉的难度。属地管辖原则决定,只要行为发生在境内,司法机关始终保留追责权力。
第二,域外和解、海外缴纳罚款,只能处理对应国家的法律责任,不能产生“一案了结全球免责”的法律效果,不同国家司法权互相独立。
第三,边控制度的程序价值。边控制度主要用于防止涉案人员逃避调查,该措施属于内部管控手段,并不对外公示,这也导致社会公众无法知晓措施解除节点,客观上会强化涉案人员对入境风险的担忧。
总而言之,孙宇晨不敢回国,是刑事犯罪嫌疑、边控程序风险、跨境司法不确定性多重因素叠加的结果。必须明确,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之前,从法律上只能评价其行为涉嫌相关违法犯罪,不能直接认定有罪。其滞留海外是风险规避的现实选择,而不是已经被司法确认有罪的当然结果。如果未来相关线索正式立案,只要行为人踏入我国境内,就将直接面对完整的刑事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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