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莒南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对烟花爆竹禁放区域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县城建成区及建成区范围外扩5公里区域(具体边界以附图为准),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莒南县供销烟花爆竹专营中心仓库区域不纳入本次烟花爆竹禁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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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二)其他不宜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包括机关办公区域、教育医疗机构、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等安全保护区内,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高速公路安全保护区内,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其他危害安全不宜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禁放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放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职责分工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格落实禁放要求;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处置燃放造成市容污染、损毁绿化及市政设施的相关案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物业公司强化小区管理,配合落实好禁放措施;镇街负责督促相关村居(社区)落实好禁放措施。
四、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安排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0月1日为政策过渡期。过渡期管理以宣传劝导、教育整改为主,但在重点特殊场所、关键时段违规燃放,或燃放行为危及公共、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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