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人死就能赔!新疆库尔勒,超市员工因妄想同事拆散其与女友、给自己下蛊,藏刀找同事沟通,沉默5分钟后突袭致同事死亡,后因杀人者死亡警方撤案,死者家属先走工亡被否,再诉超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索要40%赔偿约55.2万,一审二审均败诉:突发蓄意杀人不可苛责经营者预见,公司事后已报警救助,不担责。
(案例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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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和李某都是库尔勒一个超市里的普通员工,龙某此前就因私人感情问题脑子钻了牛角尖,他认定李某故意拆散他和同事小陈、把小陈绑了、给他下了蛊虫,还跑去办公室区域闹过一次,但没动手。
报警后双方也没立出个所以然,2022年8月份,龙某把刀揣口袋里,专门找李某“谈谈”,事发当天两人碰面,李某说没时间,龙某不吭声坐了约5分钟,突然拔刀捅向李某,致其死亡。
库尔勒公安刑侦接手,同年12月因犯罪嫌疑人龙某死亡,依刑诉法第十六条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刑事线就此断头。
李某家属先走工伤通道:2025年9月A公司替李某提工伤认定申请,11月库尔勒市某局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龙某杀人是个人妄想驱动的报复,不是李某履行工作职责招来的暴力,不符合《工伤条例》第14条第3项。
家属没再硬磕工亡,转头算民事账。2022年11月到2023年3月,A公司分笔给过家属救济金23664元;12月6日家属打《借条》借公司2.5万办丧葬,现金当场拿。钱是救急的,不是赔罪。
2026年家属以安全保障义务纠纷起诉超市,按死亡赔偿金85.64万、丧葬费5.0688万、被扶养人生活费42.372万、精神抚慰金5万等总额的四成,索赔552323元。
一审驳回全部诉求后,家属上诉,理由如下:
1.龙某之前到办公室闹过,是明确危险警示,这次龙某能进超市监控室(内部核心安防区),公司该预见争吵、推搡、一般人身伤害风险,不是非要预见持刀杀人这一具体动作。
2.公司有店长、有监控、有门禁条件,问一句、劝离、报警都能做,却放任龙某拎着刀(公司无权搜身,但刀在衣兜里)混进核心区,不作为和死亡有因果,一审把可预见性卡太死。
二审法院把逻辑拆成四步:
第一,李某死因是龙某蓄意杀害,直接、唯一、决定性;
第二,商超经营者安保义务含合理巡检、监控、事后救助,但无权对进店人员搜身查兜,更不可能从龙某曾闹事跳到龙某今天要带刀杀人;
第三,监控室设门禁无强制规定,设不设门禁、贴不贴严禁斗殴都断不开“龙某蓄意杀人李某死亡”的因果链,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看义务违反与损害的“可归责联结”,不是物理上“他进了这个门所以死在这”;
第四,事发后公司员工报警、叫急救、配合侦查,救助义务履行到位。
一审那句“被害人与嫌犯多次沟通亦无法预见”被二审沿用,李某自己跟龙某沟通过几次都没料到会被杀,凭什么要求公司对同场景突变预见得更准?
可预见性理论里,“理性经营者”在标准营业场景下对同事间私怨升级到持刀灭口,属于低概率、高隐蔽、不可控事件,不强加预见义务。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事法律上怎么看?
其一,工亡第三条路走不通是因为“工作原因”缺位。
最高法公报陈善菊案早定调:“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必须是伤害与履职有内在因果,个人恩怨(哪怕发生在工位)不算。龙某杀李某是为“下蛊拆CP”的妄想,不是李某派活、管人、结账惹的祸,人社不认工亡没错。
其二,民法典1198条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合理限度”不是“绝对保命”。
商超对第三人持刀行凶的防范,边界在:场地无隐患、有基本巡检、危险发生能救、能报警。它不要求经营者配备安检门、金属探测、随身搜查,否则全中国超市都得改成看守所。
太仓法院、栖霞法院、珠海金湾法院同类同事互杀案都沿这条:突发拿刀返回车间/宿舍杀人,公司前期有劝架、事后有报警,就不担责。
其三,家属容易踩的坑是把“之前闹过一次”等同于“公司明知今天会死人”。
先前闹事若没持械、没威胁、没被拘留,按常理只是同事摩擦,公司未处分龙某或有管理粗糙,但粗糙不等于违法,更不等于与杀人因果。
要撬动公司责任,得证明公司明知龙某带刀、明知其扬言杀人、或此前已发生持械袭击却仍放行——本案没有这根钉。
其四,公司给的救济金和丧葬借款,性质是人道周转不是责任自认。
借条写“借到”就不是赔偿款,家属想拿这2.3万+2.5万折抵55万索赔,法院不认,反而说明公司事后态度不恶劣。
雇员在职场死于同事私怨,刑事凶手死了、工亡否了、民事公司免了,家属能拿的只剩意外险(若有)、凶手遗产继承范围内索赔(龙某有遗产可另诉其继承人)、以及社保丧葬补助渠道,单纯“告雇主”这条路在现行判例里基本封死。
法律把“经营场所不是保险箱”写得很清楚:它保地板不滑、保灯光不暗、保有人闹事能拦能救;不保同事脑子里突然炸掉的妄想。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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