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凌瀚律师在担任全国各地多家佛教寺院常年法律顾问、处理寺院历史债务时,经常遇到一种情况:寺院修建、修缮过程中资金不足,住持找熟悉的居士或者其他个人借款。当时大家都认可这笔钱是“给寺里用的”,借条却是住持个人签的,款项也转到了个人账户。几年以后负责人更换,这笔钱究竟属于寺院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就可能产生争议。
寺院借款,最怕的是主体混同
非必要,不借贷;确实需要借款的,尽量由寺院自己借、自己收、自己还,把债务关系从一开始做清楚。
确有资金需求管理组织决定寺院签约收款寺院还本付息
一、寺院借款,先看有没有必要
寺院因为房屋修缮、消防改造等正常事务确实存在资金缺口,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借款。但借款金额应当与寺院的收入状况和偿债能力相匹配。
特别是建设、修缮项目,不能只算“工程现在还差多少钱”,还要算以后每年能够拿出多少钱还本付息。
有的项目最初只差几十万元,工程继续以后不断追加,最后形成几百万元债务。寺院本身收入有限,再通过新的借款偿还旧债,财务压力只会越来越大。
借款前至少算清五件事
借款金额是多少?
借款期限多长?
利息成本是多少?
还款资金从哪里来?
寺院实际能不能承担?
所以借款之前,至少应当把借款金额、期限、利息、还款来源和寺院实际偿债能力算清楚。
借款用途也应当与寺院自身正常事务相符,不能以寺院名义融资,再将资金用于与寺院无关的商业投资或者其他个人、企业经营。
二、向居士借钱,钱不要打到住持个人账户
寺院向居士个人借款并不少见,这类借款尤其要把主体做清楚。
比如寺院修缮缺少50万元,居士愿意借给寺院。如果双方真实意思就是寺院借款,那么合同中的借款人原则上就应当明确为寺院,款项直接进入寺院账户,并在寺院账务中如实反映。
这样操作以后,合同主体、收款主体和实际用款主体并不一致。负责人一旦发生变更,很容易围绕债务到底属于谁发生争议。
邹凌瀚律师在处理佛教寺院历史债务及宗教活动场所法律事务时,对这类债务通常都要重新核对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寺院决议以及资金实际用途。
原本可以在借款时写清楚的事情,没有必要留到几年以后再靠证据还原。
三、大额借款不能由住持一个人决定
借款会增加寺院负债,特别是金额较大的借款,可能影响场所未来数年的财务安排,应当按照场所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管理组织研究借款时,不能只有一句“同意借款”。
为什么借、借多少、向谁借、利息多少、什么时候还、用什么资金偿还,都应当明确。涉及重大借款的,表决情况、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材料也应当妥善保存。
这里还要区分对内和对外两个问题。
内部决策程序存在瑕疵,并不当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合同效力仍然要根据《民法典》等规定结合具体事实判断。但该集体研究而未经集体研究、相关负责人擅自决定借款的,仍可能产生场所内部管理和责任风险。
四、寺院不要随意替企业或者个人担保
寺院为自身合理资金需求借款,与替其他企业、个人融资,应当严格区分。
比如某企业经营缺钱,希望寺院替它担保;或者个人贷款,希望寺院提供房屋作为抵押。这类事项会把他人的商业风险引入寺院,应当特别谨慎。
寺院为自己正常事务融资,与用寺院的资产、信用替企业和个人承担融资风险,不是一回事。
涉及寺院自身借款需要提供抵押的,也要先判断财产能不能抵押。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其他房屋、土地或者教产能否抵押,则需要继续核实产权、用途以及是否存在处分限制,不能简单按照普通企业资产处理。
五、借款以后,把每一笔还款也记清楚
借款到账以后,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收到本金支付利息归还本金剩余债务
债务存续期间持续把这四项对上
什么时候收到本金、支付了多少利息、归还了多少本金、目前还剩多少债务,都应当有相应的合同、银行流水和财务记录能够对应。
特别不要出现寺院借的钱,最后却由住持个人不断垫付还款;或者寺院已经还了一部分,但财务账上没有反映。时间一长,寺院账面余额和债权人主张的金额都可能对不上。
依法需要履行审批、报告、备案等程序的,也应根据具体事项办理。
把债务关系从一开始做清楚
邹凌瀚律师长期担任宗教活动场所法律顾问、佛教场所常年法律顾问。从寺院债务管理来看,一笔比较规范的借款并不复杂:寺院确实需要资金,管理组织作出决定,寺院自己签合同,钱进入寺院账户,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再由寺院按照合同还本付息。
尤其需要避免的,是寺院需要钱,却长期通过住持个人借款解决。
当时关系熟、大家都知道,不代表几年以后还说得清。
寺院的债务由寺院依法形成并规范管理,比发生争议以后再证明“这其实是寺院的债”,要稳妥得多。
当时关系熟、大家都知道钱是给寺院用的,并不代表几年以后仍然说得清楚。寺院的债务由寺院依法形成并规范管理,比发生争议以后再证明“这其实是寺院的债”,要稳妥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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