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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微信公众号“澎湃私家历史”,作者王俊峰)及沈家本《寄簃文存》《历代刑法考》、董康《前清法制概要》、李贵连《沈家本传》、何勤华与魏琼编《董康法学文集》等史料改写为历史纪实小说。
序章:刑场上的幸存者
光绪二十六年闰八月,保定城头,秋风如刀。
六十二岁的保定知府沈家本被八国联军的士兵押着,穿过北街教堂的窄门。他的身后,直隶布政使廷雍、按察使奎恒、清军统领王占魁也一并被拘。联军士兵的刺刀在暮色中闪着寒光。
三天前,八国联军攻占保定,在城中设立"权理司",自行接管了这座古城。法国人杜保禄——那个两年前被沈家本据理拒绝过过分要求的教士——此刻正站在联军军官身旁,用一口生硬的中文指控沈家本"附和拳匪"。
"知府大人,您还记得两年前吗?"杜保禄的声音带着复仇的快意,"您用《保定府志》把我挡了回去。现在,您的皇帝跑了,您的朝廷完了。轮到我来审您了。"
沈家本没有回答。他的目光越过教堂的尖顶,望向保定城外的旷野。那里,甘军董福祥部两年前纵火烧毁的教堂废墟还冒着余烟。他想起1898年那个夏天,自己翻阅府志、据理力争的情景——那时他以为,只要有法可依,就能守住一寸国土的尊严。
廷雍、奎恒、王占魁被押赴刑场斩首示众。沈家本也被押去陪法场。据他四儿媳赵六茹日后回忆,沈家本曾亲口说,那一刻他以为必死无疑。
"精忠报遗恨,濡笔还挥涕。"
他在狱中写下这两句诗,悼念的却是千年前的岳飞。一个朝廷大员,在自己的国土上,被外国军队逮捕、审讯,差点死在刑场上——这让他想起了什么?是靖康之耻?还是《南京条约》后那无数个类似的屈辱场景?
四个月后,1901年2月14日,奕劻、李鸿章在《议和大纲》上画押的次日,沈家本才结束囹圄生涯。他匆匆离开保定,赶往西安向两宫报到。
路过河南郑州时,他去了子产祠。
子产,春秋时期郑国执政,中国历史上第一位将成文法铸于鼎上、公之于众的人。沈家本在祠前驻足良久,题诗一首:
"公孙遗爱圣门推,论学原须并论才。国小邻强交有道,此人端为救时来。"
他以子产自况。从那一刻起,变法的决心,已经像铁一样铸进了他的骨头里。
第一卷:千年之罪
第一章:一条罚了一千年的罪
沈家本的书房里,有一部他亲手批注的《唐律疏议》,翻到《杂律》"和奸"条,朱笔圈点密密麻麻。
"和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这是唐律的原话。从唐到宋,从明到清,一千多年间,这条罪名从未离开过刑法。无夫者轻一等,有夫者更重——不仅因为风化,还因为夫家的体面。女子的名节连着整个家族的脸面:在室之女犯奸,是家门之辱;寡妇再醮,被视为"失节"。
沈家本太熟悉这些了。他在《寄簃文存》卷三《论杀死奸夫》里,一笔一笔算过这笔账:唐律徒一年半,元改为杖,明律分杖八十、九十两等。而在《大清新刑律草案》第二十三章的案语中,他开篇即写道:
"奸非之罪,自元以后渐次加重。"
在他眼里,这条罪名的加重史,就是礼教一步步渗入刑法的历史。
明清律中,"犯奸"条规定得明明白白: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这八十与九十的杖差,看似细微,实则藏着整个帝国的伦理密码。"出礼入刑"——礼教管不了的事,刑法来管;礼教够不着的地方,刑罚来补。女子的身体不是她自己的,是家族的、是夫家的、是整个宗法秩序的。
沈家本坐在修订法律馆的案前,案上摊着《大清律例》《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他六十二岁了,花白的胡子垂在胸前,手指因为常年握笔而微微变形。窗外是北京深秋的梧桐,叶子一片片落下,像千年来无数被这条罪名惩罚过的女子。
"和奸之事,几于禁之无可禁,诛之不胜诛。即刑章具在,亦只为具文。"
他在《书劳提学新刑律草案说帖后》中写下这句话时,眼前浮现的是什么?是刑部档案里那些因"无夫奸"被杖责至死的寡妇?还是地方官报上来的"和奸"案卷中,那些投井自尽的少女?
他不是凭感觉下这个判断的。他是清代律学考据的顶尖学者,《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把汉唐到明清的律令源流逐条考订清楚。正因为他读透了千年律文,才敢说:问题不在刑罚轻重,而在该管的地方不对。
法律,不该管道德的事。
第二卷:礼法交锋
第二章:张之洞的签注
光绪三十三年七月(1907年9月),北京城,学部衙门。
大学士、学部大臣张之洞将一份奏折重重拍在案上。奏折的标题是《遵旨核议新编刑事民事诉讼法折》。
"大率采用西法,于中法本原似有乖违,中国情形亦未尽合。"
张之洞不是顽固派。三年前,正是他联合刘坤一、袁世凯,联名保举沈家本和伍廷芳出任修律大臣。他深知变法的必要——庚子国变后,不改革就是等死。
但当《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送到他案头时,这位洋务派的领袖勃然大怒。
"法律本原,实与经术相表里。其最著者为亲亲之义,男女之别,天经地义,万古不刊。"
他批评草案中"父子必异财、兄弟必析产、夫妇必分资,甚至妇人女子责令到堂作证",得出的结论是:"袭西俗财产之制,坏中国名教之防。"
次年,光绪三十四年五月初七(1908年6月5日),张之洞会同学部再次上奏,矛头直指《大清新刑律草案》。
据董康《前清法制概要》回忆,张之洞看到"内乱罪不处唯一死刑"一条,认为这是在"袒护革命党","欲兴大狱"——学部右侍郎宝熙劝他删去这句几乎酿成大狱的话。随后他又把矛头对准"无夫奸"不入罪的规定,指责新律"败坏礼教"。
签注中,张之洞还批评:草案对伤害尊亲属致死或笃疾者不处死刑,"视父母与路人无异";没有妻妾殴夫的专条,"与夫妇之义相悖";对亲属相奸没有加重处分,"足以破坏男女之别而有余"。
他把"无夫奸"比作"泥饮惰眠",张之洞批得更狠:
"中律于犯奸者罪罚甚严,所以重人伦名节也……以奸淫之罪与眠饮同论,未免拟于不伦。"
他还对新刑律废除"比附援引"原则提出质疑:"引律比附,尚有依据,临时判断,直无限制"——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不一定比旧制度更好。
张之洞的签注得到大多数部院堂官和各省督抚的呼应。他还直接质疑了修律的根本目的——收回领事裁判权。他认为收回法权"专视国家兵力之强弱、战守之成效以为从违",单靠法律改革,完不成这个任务。
沈家本读到这份签注时,正在修订法律馆的灯下沉思。窗外是北京的冬夜,寒风呼啸。他想起保定狱中的四个月,想起子产祠前的题诗,想起杜保禄那张得意的脸。
"法律与道德,到底该不该分?"
这个问题,他要用一生的答案来回答。
第三章:劳乃宣的《说帖》
宣统二年(1910年),北京宪政编查馆。
宪政编查馆参议劳乃宣将一份《修正刑律草案说帖》递交上去。这位浙江桐乡人,字季瑄,号玉初,是清末著名的保守派学者。他的说帖措辞恳切,却又字字如刀:
"干名犯义、犯罪存留养亲、亲属相奸、亲属相盗、亲属相殴、无夫奸、子孙违犯教令等旧律伦常条款,重新修进新刑律正文。"
劳乃宣说:"夫法律与道德教化诚非一事,然实相为表里。"
他不同意把法律与道德切割开来。在他看来,外国人之所以不把"无夫奸"定为犯罪,不是因为他们更文明,而是因为礼俗不同。在外国,礼教不以此为非,故不必治罪;在中国,这是大犯不韪之事。礼俗不同,法律不能照搬。
他还得到一位意外的支持者——任教于德华大学的德国法学家赫善心。这位洋教授居然也站在礼教派一边,认为中国的家族制度是"农桑之国风俗大本",不可轻废。
沈家本读到劳乃宣的说帖时,正在修订法律馆的南窗下。窗外是北京的初夏,蝉鸣阵阵。他铺开宣纸,提笔写下《书劳提学新刑律草案说帖后》——这是他晚年最后一篇论说文章,也是《寄簃文存》的压卷之作。
关于"无夫奸",他的立场一以贯之。
"窃思奸非虽能引起社会、国家之害,然径以社会、国家之故科以重刑,于刑法之理论未协。例如现时并无制限泥饮及惰眠之法,原以是等之行为非刑罚所能为力也。奸非之性质亦然。惟礼教与舆论足以防闲之,即无刑罚之制裁,此种非行亦未必因是增加。"
意思是:法律不是不管这些事,而是管不了——酗酒、懒惰同样是不良行为,法律从不处罚,因为那是教化的事,不是刑律的事。
为此,他不惜冒"以奸淫与眠饮同论"的讥评。
沈家本并不是拿西法硬套中国,而是从《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的考据功底出发,才提出"法律与道德应分"。同样是主张删"无夫奸",别人是崇洋,他是以史证今。
一个法律人该有自己不动的判断,不盲从西法,也不盲从礼教。这是他作为近代中国法学家最实在的地方。
第四章:资政院的表决
宣统二年十二月八日(1911年1月8日),北京资政院。
这是《新刑律草案》的审议日。议场里坐满了议员,空气紧张得能拧出水来。
杨度作为政府特派员,正在说明《新刑律草案》的主旨。他提到《暂行章程》与《新刑律》主旨不符合,是维护家族主义法制的,之所以保留,是因为预备立宪时代,人民程度不齐。
江辛、万慎等议员先后对杨度提出质疑。劳乃宣进一步追问《暂行章程》的施行时间及废止流程。易宗夔则提出直接废除《暂行章程》的可能性。
但真正引爆议场的,是关于"无夫奸"的表决。
"无夫奸是否为罪?"
主张去罪的蓝票42张(内含无效票1张),支持入罪的白票77张。
礼教派赢了第一轮。
"无夫奸进入《新刑律》正文还是保留于《暂行章程》?"
表决过程发生混乱,改用反证法。结果支持将"无夫奸"规定于《新刑律》正文的议员达61人,占多数。
法理派人士心有不甘,大会不欢而散。
次日,宣统二年十二月九日(1911年1月9日),资政院继续开会。但因为法理派议员的抵制,直到下午四点才开会。法典正副股员长都缺席,在场议员人数不足法定,遂草草散会。
沈家本没有出席这些会议。他坐在修订法律馆的案前,听着窗外传来的喧嚣,手中的笔悬在半空,久久未落。
他知道,这场仗,他输了。
第三卷:二十一年,四次反复
第五章:钦定与删除
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911年1月25日),清廷颁布《大清新刑律》。
正文不罚"无夫奸",但礼教派的反击落在了附于正文之后的《暂行章程》五条里——其中第四条,恢复了处罚"无夫奸"。
沈家本看着这份钦定刑律,苦笑。他用了十年心血起草的新刑律,最终成了一具被礼教附则绑架的躯壳。
更让他心寒的是,礼教派的攻击并未停止。宣统三年二月二十二日(1911年3月22日),清廷命沈家本回任法部左侍郎,另以大理寺少卿刘若曾担任修订法律大臣。二月二十三日,京师大学堂监督刘廷琛上奏,认为新律违背礼教,再次要求修改新律。
沈家本被迫辞去修订法律大臣与资政院副总裁的职务。
三个月后,辛亥革命爆发。清帝退位。
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的当天发布命令,将《大清新刑律》删改为《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暂行章程》五条被一并删除——其中就有处罚"无夫奸"的条款。
沈家本还活着。他刚以司法大臣的身份在清帝退位诏书上签过字。这年6月,他辞谢了袁世凯请他出任司法总长的邀请,只接受了总统法律顾问一职。
法理派在纸面上赢了一局。
但沈家本知道,这场争论远未结束。
第六章:董康的"背叛"
1914年12月,北京,袁世凯总统府。
董康——当年修订法律馆里最得力的助手,时任法律编查会副会长——正在起草《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十五条。
据该条例文本,第六条恢复了对"无夫奸"的处罚——1912年被删掉的那一条,又回来了。条例还一并恢复了尊卑相犯的差别处罚、"对尊亲属不适用正当防卫"等礼教条款。
1915年,董康主持起草《修正刑法草案》,把"无夫奸"和"限制正当防卫"从条例升格写进了刑法正文。
董康在理由书中的解释很短:"自前清资政院以来,久滋争议。"
条例不够,还要写进正典——"无夫奸"不但没有离开刑法,反而被看得更重。
沈家本已经不在了。1913年6月9日,他在北京寓所撒手人寰,享年七十三岁。他没有看到董康的"背叛"——或者说,他生前就已经看到了这种可能性。
董康不是坏人。几年前礼法之争最激烈的时候,他"坚定地支持沈家本等人,对礼教派的反对逐项作了批驳,力主草案不定无夫妇女犯奸之罪"。
但人是会变的。董康的立法抉择,更多回应一时舆论与政局压力。袁世凯的北洋政府需要拉拢保守势力,需要向礼教派示好,董康不过是顺应了这种需要。
"若奸通无夫之妇,原案根据外国法典不列正条,自前清资政院以来,久滋争议。今各依类编入,庶足以厌舆论。"
"厌舆论"——这三个字,道尽了一个立法者在政治压力下的无奈与妥协。
第七章:最后的删除
1918年,北京。
董康和王宠惠完成《刑法第二次修正案》,再次删除"无夫奸"罪。
据赵秉志《中国刑法的百年变革——纪念辛亥革命一百周年》一文,这一次的草案体例更加成熟,被后来的立法者视为蓝本,但并未在北洋时期正式颁行。
董康晚年反思早年主张,重新正视礼教在基层社会秩序中的作用。他的思想转变自有其时代脉络——那是一个军阀混战、礼崩乐坏的时代,人们开始怀念秩序,哪怕那是旧的秩序。
但对比沈家本始终试图厘清法律与教化边界的持续求索,两种治学与立法路径的差异清晰可见。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中华民国刑法》,彻底不罚"无夫奸"。
这一次,再也没有翻回去。
二十一年,四次反复。从1907年到1928年,跨越了清末、北洋、国民政府三个政权,一条罪名在"罚"与"不罚"之间来回拉扯。
条文翻来覆去地改,说明立法者始终没想清楚一件事:移植来的法律,放进中国的社会土壤,到底怎么才能立得住?
第四卷:百年之问
第八章:沈家本的笔
沈家本的书房里,有一方他用了几十年的砚台,砚池已磨得凹陷。他晚年隐居北京,闭门著述,完成了《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等巨著。
有人问他:您一生修订法律,到底为谁执笔?
他指着书架上那排从汉唐到明清的律典,说:"为千年法制之延续,为后世立法之镜鉴。"
又问:那"无夫奸"之争,您输了吗?
他沉默良久,答:"礼法之争没有随着清朝的灭亡而消失,也没有随着我的离世而终结。百年之后,自有公论。"
沈家本论"无夫奸",从不像董康那样俯仰舆论,而是沉潜历代律令,辨析法律规制的合理范围。他推动修律,目标不止于接轨西法,更谋求收回领事裁判权,重建自主的中国法制根基。
这份追求面向整个国家法治长远秩序,而非顺应一时朝廷意志。
跨越二十一年、历经三政权反复拉锯的"无夫奸"存废之争,早已超越单一罪名的取舍,成为中国法律近代转型的标志性缩影。
而沈家本遗留的百年命题,也从来不是简单选择移植西法或是固守传统礼教,而是如何厘清法律与道德的边界,让外来法律体系与本土社会伦理形成良性兼容。
终章:换了战场
2026年8月19日,湖州沈家本历史文化园。
沈家本诞辰186周年。他的雕像静静伫立在苕溪水畔,目光穿越百年,望向远方。
从当年争得面红耳赤的"无夫奸",到今天吵得最凶的安乐死合法化、代孕该不该放开、见危不救要不要入罪、同性伴侣的婚姻权——翻来翻去还是沈家本和劳乃宣那一代人争过的同一道题:
道德上"该不该"的事,法律要不要管、又该怎么管?
沈家本留下最重要的启示在于:立法不应仅仅顺应一时舆情或权力需求,法律人需要建立贯通历史、一以贯之的法理标尺,立足本国社会现实,探寻能够长久维系秩序的规则。
百年难题没有标准答案。
可"法律人为谁执笔",沈家本早就写清楚了。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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