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以案释法:本案是上海的一起典型案件。被告人宋某等七人精准盯上了保险产品佣金设计的漏洞,策划了一场规模化的虚假投保套利闹剧,最终全员获刑,主犯宋某更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这个案子,值得每一位保险从业者和投保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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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608期:退保背后的套利,合同诈骗罪辨析
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以案释法:本案是上海的一起典型案件。被告人宋某等七人精准盯上了保险产品佣金设计的漏洞,策划了一场规模化的虚假投保套利闹剧,最终全员获刑,主犯宋某更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这个案子,值得每一位保险从业者和投保人深思。
一、案情回溯:
案子的起点在2020年。A保险公司与B保险经纪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其中约定若出现大量短期退保,B公司需承担赔偿。同年7月,宋某承包了B公司的分公司,自负盈亏。
在经营中,宋某发现了一个漏洞,有两款产品的佣金加上退保现金价值,竟然高于首期保费。这就像帮人卖房,提成加返利比房价还高,自己掏钱买下来再退掉,就能净赚差价。
于是,宋某开始以“高额返佣、保本付息”为诱引,招募仇某、季某等人作为“经销商”,寻找了一批压根没打算长期持有保单的所谓投保人。
这些投保人自筹资金或贷款缴纳首期保费;保单生效,B公司拿到佣金后,宋某按比例返佣给投保人;随后引导投保人在一个月至一年内退保,套出保单现金价值。
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5月,宋某等人通过18名所谓投保人共投保28份保单,涉案金额高达1763万余元,骗取佣金1573万余元,造成A公司实际损失584万余元。为此A公司向B公司索赔2000万,B公司报案。
二、法理辨析:
法庭最终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宋某等人一审服判。这一判决背后的法理逻辑是这样:
1.为何不是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的核心是骗取“保险金”(理赔款),通常涉及编造事故或虚构标的。而本案中,宋某等人盯着的是保险公司的“佣金”,利用的是虚假的投保业务合同,这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
2.为何不是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要求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宋某拿到的佣金,是A公司基于错误认识主动支付的,并非宋某利用职务便利直接从公司账上划走的。一个是“骗”,一个是“偷”,性质截然不同。
3.“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这是定罪的“命门”。司法实践中,法庭不会只听被告人的辩解,而是看客观行为。宋某等人找“演员”投保、佣金到手后迅速分赃返佣、毫无真实履约意愿,这些客观事实足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犯罪数额为何是584万而非1573万?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以被害人实际净损失为准。A公司支付的1573万佣金中,包含了B公司正常业务的合法佣金和税费,扣除后A公司实际亏损的584万才是犯罪数额。这体现了刑法的谦抑原则。
三、案件警示:
1.对保险从业者而言,不要以为利用规则漏洞就是“技术流”。当你用虚假业务骗取佣金时,手段再高明,也改变不了诈骗的本质。保险经纪的价值在于撮合真实交易,而非恶意套利。
2.对投保人而言,千万别当“演员”。本案中配合演出的18名投保人,看似拿到了返佣和退保金,实则面临返佣被追缴的风险。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被追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3.对行业机构而言,佣金倒挂是祸根。首期佣金过高、对投保人资质审查流于形式,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行业必须从制度上堵住套利口子,加强全流程监管。
四、法律适用依据:
00001.《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00002.《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00003.《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00004.《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共同犯罪及主从犯】
00005.《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缓刑撤销与数罪并罚】
00006.《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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