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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营营律师最新分享:办理商业秘密案件工作要点
阅读提示:
结合司法实践,审理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一般应当依次重点审理标的、行为、责任三个层面的问题。其中,对标的(即案涉技术信息)的审理又需要审理权属、范围、特性三个方面的问题,具体涉及案涉技术信息是否属于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合法掌控的技术信息、该当事人所称技术信息是否明确或者具体、案涉技术信息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法定性质(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
一、“诉讼请求”注意事项
第一,请求停止侵权应当明确具体停止侵权的内容,例如,在要求保护的技术信息中包含已被侵权人公开和未公开的技术信息时,只能要求被告停止使用未被公开的技术信息,对于已经公开的技术信息,不能要求被告停止使用。
第二,被告存在两方及以上被告时,应注意区分不同被告侵权行为模式是否一致。
第三,请求赔偿损失,务必事先确定损失计算方法、法律依据、事实依据,清晰列明计算过程。
第四,请求赔偿合理支出,诸如烟酒餐饮等支出,最好事先告诉客户不予主张。否则,不仅法院不会支持,作为代理律师在庭上还要听被告代理律师的“讽刺”。
第五,合理支出包括多类别的,一定要列清楚明细,律师在写诉讼请求的时候对数字一定要十分的敏感。
第六,合理支出系在刑事案中支出的,一定提前弄清主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七,要考虑要求被告返还涉密载体,这一点不要遗漏,且对客户而言比较重要。
二、“事实和理由”注意事项
1、事实部分:如果民事案件已经经过刑事案件判决确认的,应尽量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原文照搬,这样在法庭查明民事案件事实的时候,法官既可以省去从头再来逐一查明事实的繁琐,最主要是省去原告方代理律师很多工作。切忌,除非十分不利的细节,不要选择性的遗漏事实,否则将会在举证质证的时候反复补充,给法官和当事人的印象很差。
2、民事案件如果未经刑事案件判决,那么在写事实部分时,要尽量根据现有证据将事实部分写全面,不要等着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的时候再说。要注意摒弃诉状简洁的想法。
3、理由部分,引用法条依据要准确、深思熟虑。记住,即使在起诉状的时候少些法条依据,庭审的时候也是避不开的。如果诉状中将法条依据写全面了,将这部分工作在拟定起诉状的时候就确认好,那么在庭审的时候将会安全很多,起码不会出现答不上来的尴尬局面,尤其是当事人就坐在你身边,你面临的是高水平法官的时候。除非双方对原告依据的法条争议非常大,法律适用才会成为案件争议焦点。在商业秘密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成为争议焦点的情形是比较少的,主要集中在事实部分。据此,法律依据这块工作在拟定起诉状的时候就要准备全面。
4、注意,主张保护的秘点内容和载体必须十分清晰具体,秘点的形成时间、原告采取了何种保密措施、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被告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和依据,要保证,每一个诉讼请求都有对应的清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5、损失的具体计算方式不要过早提交给法院,因为很多时候随着案件进展存在计算方式发生变化的可能性。与其到时候变更不如庭审时确定。
三、举证质证阶段注意事项
1、举证一定尽量一次全面举证,对于已经经过刑事判决的案件不要只交节选,因为很多时候民事案件的法院和刑事案件的法院不是一个法院,更不可能是一个法官。即使是同一家法院同一个法官,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独立,也要全面举证,否则多次补充提交证据,不仅会使案件审判时间延长,拖延诉讼,还会影响代理律师在法官心中的形象。
2、预测法官会重点关注的证据内容,精确具体到证据编号、页码、段、行。这样在庭审时可以大大提高效率,不至于因为自己工作没做到位导致对方当事人、3个法官、1个书记员“大眼瞪小眼”。毕竟商业秘密案件证据资料比较多,如果全靠脑袋记忆,不靠谱。
3、如果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比较多且庭前交换证据时间有限,在法官已经作出提示的情况下,应当对证据进行初步质证,庭后将详细的质证意见以书面形式递交给法院。一是不要耽误法官的时间,二是要尽量珍惜庭前证据交换质证的机会。
4、语言要简练,一个意思尽量只用一句话表达,不要反复表达。如果是比较有经验的法官,反复表达一个意思会被及时制止的。
5、质对方的证据时,角度要尽量全面,但是语言要精炼、简洁。
四、法庭调查阶段注意要点
1、最重要的一点:代理律师必须全面熟悉、充分准备案件事实情况,对应的证据务必精确到页、段、行,方便法官庭后在写本院查明事实部分。
2、仔细记录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在辩论阶段逐一回应。如非必要,作为原告尽量不要补充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如果是被告,可以建议增加。
五、辩论阶段注意要点
1、庭前,应根据质证阶段对方当事人释放的信号进行“押题”,商业秘密常见争议焦点比较固定,一般不会押错。这样事前准备好,辩论阶段才能表现好。
2、针对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逐一回应。根据法官的提示和建议,进行全面或者简要回应核心观点。
3、针对对方当事人的答辩观点,进一步简要回应。
4、最后陈述时,可以不说法律和事实的话,用当事人的口吻向法庭表达自己的期待和想法,有时候朴素的语言表达往往能够让法官印象深刻。
六、商业秘密诉讼实战指南
1.商业秘密权利人的首要举证责任,是明确其请求保护的信息内容与范围,并初步证明该信息具备秘密性、商业价值和相应保密措施。秘点表述既要让法院和对方能够理解、质证和比对,又应通过不公开审理、限制阅卷、保密承诺等程序防止二次泄密。秘点在诉讼中前后变化,会影响构成要件审查和同一性比对的可靠性。
2.举证责任转移并不等于免除权利人的基础证明。权利人完成法定初步举证并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后,被诉侵权人应就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合法来源或未实施侵权提出证据。对于由一方控制的源代码、账簿、系统日志等关键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适用证据妨碍规则。
3.办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应将权利基础、保护客体、被诉行为和责任承担四个层次分别展开。权利人应当明确其主张保护的信息范围及载体,说明信息形成时间、获取成本、商业用途和管理方式;被诉侵权人则应围绕信息是否已经公开、能否通过正当渠道获得、自己是否实际接触和使用等问题提出针对性抗辩。只有先固定保护对象,后续的非公知性审查、同一性比对和侵权责任判断才具有稳定基础。
4.证据组织方面,应当重视形成过程与保管过程的连续性。研发记录、客户沟通材料、业务系统日志、权限清单、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文件流转记录及电子数据提取报告,应形成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对于电子数据,宜同步保留原始载体、生成时间、哈希值、提取方法和保管记录;如存在灭失或者被修改风险,应及时申请证据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调查取证,避免在诉讼后期因真实性和完整性争议导致证明力降低。
5.诉讼策略上,不宜把商业秘密案件简单理解为“接触加相似”即可成立侵权。人民法院通常还会审查权利人是否完成法定构成要件的初步证明、被告是否具有合法来源、被诉信息是否与秘点实质相同、相关行为是否属于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应按裁判逻辑分层举证,被告也应针对每一层提出事实和证据,而非仅作概括否认。
6.责任主张应与侵权形态和证据强度相匹配。停止侵害请求需要明确停止对象、期限和执行方式;赔偿请求应优先围绕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使用费或者商业秘密价值建立计算基础,并说明合理开支。涉及多名被告时,还应分别证明各主体的主观状态、行为分工和获利情况,审慎判断是否符合共同侵权、帮助侵权或分别侵权的条件,避免责任主体与行为事实脱节。
6.商业秘密权利人的首要举证责任,是明确其请求保护的信息内容与范围,并初步证明该信息具备秘密性、商业价值和相应保密措施。秘点表述既要让法院和对方能够理解、质证和比对,又应通过不公开审理、限制阅卷、保密承诺等程序防止二次泄密。秘点在诉讼中前后变化,会影响构成要件审查和同一性比对的可靠性。
7.举证责任转移并不等于免除权利人的基础证明。权利人完成法定初步举证并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后,被诉侵权人应就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合法来源或未实施侵权提出证据。对于由一方控制的源代码、账簿、系统日志等关键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适用证据妨碍规则。
8.办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应将权利基础、保护客体、被诉行为和责任承担四个层次分别展开。权利人应当明确其主张保护的信息范围及载体,说明信息形成时间、获取成本、商业用途和管理方式;被诉侵权人则应围绕信息是否已经公开、能否通过正当渠道获得、自己是否实际接触和使用等问题提出针对性抗辩。只有先固定保护对象,后续的非公知性审查、同一性比对和侵权责任判断才具有稳定基础。
9.证据组织方面,应当重视形成过程与保管过程的连续性。研发记录、客户沟通材料、业务系统日志、权限清单、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文件流转记录及电子数据提取报告,应形成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对于电子数据,宜同步保留原始载体、生成时间、哈希值、提取方法和保管记录;如存在灭失或者被修改风险,应及时申请证据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调查取证,避免在诉讼后期因真实性和完整性争议导致证明力降低。
10.诉讼策略上,不宜把商业秘密案件简单理解为“接触加相似”即可成立侵权。人民法院通常还会审查权利人是否完成法定构成要件的初步证明、被告是否具有合法来源、被诉信息是否与秘点实质相同、相关行为是否属于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应按裁判逻辑分层举证,被告也应针对每一层提出事实和证据,而非仅作概括否认。
11.责任主张应与侵权形态和证据强度相匹配。停止侵害请求需要明确停止对象、期限和执行方式;赔偿请求应优先围绕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使用费或者商业秘密价值建立计算基础,并说明合理开支。涉及多名被告时,还应分别证明各主体的主观状态、行为分工和获利情况,审慎判断是否符合共同侵权、帮助侵权或分别侵权的条件,避免责任主体与行为事实脱节。
12.商业秘密权利人的首要举证责任,是明确其请求保护的信息内容与范围,并初步证明该信息具备秘密性、商业价值和相应保密措施。秘点表述既要让法院和对方能够理解、质证和比对,又应通过不公开审理、限制阅卷、保密承诺等程序防止二次泄密。秘点在诉讼中前后变化,会影响构成要件审查和同一性比对的可靠性。
13.举证责任转移并不等于免除权利人的基础证明。权利人完成法定初步举证并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后,被诉侵权人应就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合法来源或未实施侵权提出证据。对于由一方控制的源代码、账簿、系统日志等关键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适用证据妨碍规则。
14.办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应将权利基础、保护客体、被诉行为和责任承担四个层次分别展开。权利人应当明确其主张保护的信息范围及载体,说明信息形成时间、获取成本、商业用途和管理方式;被诉侵权人则应围绕信息是否已经公开、能否通过正当渠道获得、自己是否实际接触和使用等问题提出针对性抗辩。只有先固定保护对象,后续的非公知性审查、同一性比对和侵权责任判断才具有稳定基础。
15.证据组织方面,应当重视形成过程与保管过程的连续性。研发记录、客户沟通材料、业务系统日志、权限清单、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文件流转记录及电子数据提取报告,应形成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对于电子数据,宜同步保留原始载体、生成时间、哈希值、提取方法和保管记录;如存在灭失或者被修改风险,应及时申请证据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调查取证,避免在诉讼后期因真实性和完整性争议导致证明力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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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培训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商业秘密刑事与民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执行担保、执行和解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执行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商业秘密、执行、合伙业务、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担保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执行担保、执行和解、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合伙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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