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穆砚
8月25日晚间,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洲电子”或“公司”)发布2026年半年度报告。受市场需求波动影响,公司核心电源业务及贸易业务收入大幅萎缩,导致当期营收、净利润、扣非净利润出现断崖式下滑,经营业绩大幅收缩。财务层面,公司资产、净资产规模小幅增长,经营现金流净流出幅度显著收窄,资金面呈现边际改善态势。面对服务器电源行业激烈竞争、技术迭代、订单不稳及汇率波动等多重经营压力,公司通过金融工具对冲外贸汇率风险。报告期公司不实施任何分红及股本转增。同日公司披露重大诉讼进展,因遭遇“猎龙科技”投资骗局被侵占1.5亿元投资款,公司起诉二十家企业及自然人主体,追索投资本金及利息合计超2.2亿元,案件刚立案尚未开庭,后续对公司业绩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财报显示,2026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1亿元,上年同期5.40亿元,同比下降77.5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89.76万元,上年同期2.03亿元,同比下降93.6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196.42万元,上年同期2.08亿元,同比下降94.26%。基本每股收益0.0171元,稀释每股收益0.0171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6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5.72亿元,较上年度末5.58亿元增长2.5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80亿元,较上年度末2.77亿元增长1.40%。
2026年上半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0.68亿元,上年同期‑1.15亿元,同比增长41.51%。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0.03亿元,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0.02亿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0.69亿元。
报告期内公司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主营业务为数字视讯产品、智慧安防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电源产品的销售。在服务器电源市场份额和竞争格局方面,台达电、光宝科技等台系厂商份额领先,两者合计占比较高。大陆厂商中麦格米特、欧陆通、中国长城等虽有一定份额,但与台系龙头相比仍有差距。报告期内公司业务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下游客户订单情况、市场竞争环境变化影响公司收入与盈利水平。营收下跌是由于市场需求变化,报告期电源业务和贸易业务收入大幅下降所致。报告期营业收入大幅-72.09%下降,营业成本跟随下降。
公司提示多项经营风险,包括市场竞争加剧风险,订单不及预期风险,应收账款回收风险,技术迭代风险。其中,因公司拥有自营进出口权,公司产品出口占比较大。同时,公司需要从国外进口原材料。如果汇率发生较大变动,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成本、收入和利润水平。公司将适时使用金融工具对冲、及时进行结汇/购汇等方式,以应对汇率风险。财务费用因报告期汇率波动影响同期减少。
半年报透露,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普通股股东总数65729户,报告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动。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公司报告期无重大资产、股权出售。
同洲电子当天同步发布关于公司作为原告的重大诉讼公告。本次案件处于一审立案阶段,公司为案件原告,涉案金额为1.5亿元投资款及利息70523972.60元,合计220523972.60元。
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立案通知,法院受理了公司与兴宝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孙巍、中融汇金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软财富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青城财政管理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谦泰宝象资本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星亿东方文化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意中联合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青城谨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余毅、张韬、刘辉、寇剑雄、黄益鹏、王国军、吴秀姣、刘天下、马月皎、共青城青创集团有限公司、共青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本次诉讼原告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十名被告包含多家企业及多名自然人。公司提出五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一至被告十八向原告连带赔偿1.5亿元投资款,同时连带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以1.5亿元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5000万元自2015年12月30日起算,1亿元自2015年12月31日起算,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26年7月19日合计约70523972.60元。判令被告十九、被告二十作为被告五的唯一股东,就前述两项诉求中被告五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各被告承担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律师费具体金额将在诉讼过程中明确,同时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公司在公告中陈述,被告一至被告十八共同策划、实施了“猎龙科技”投资骗局,假意投资共青城猎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或者担任董监高,虚构猎龙科技经营计划,骗取原告向猎龙科技实缴出资1.5亿元,之后各被告操控猎龙科技银行账户,迅速转移侵占该1.5亿元资金,造成原告巨额损失,各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依据民法典、公司法相关法条,主张相关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五的逐层唯一股东共青城青创集团有限公司、共青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需要对被告五的侵权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告指出,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审读:李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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