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副教授丁荭的水墨作品《地球访客》在网络上持续发酵。画面中,宇航员头盔内的人物蜷缩着,整体色调暗淡压抑,头盔上的五星红旗清晰可辨。争议的核心并不复杂:有人认为这是对航天英雄的丑化,有人则主张这是当代水墨的合法探索。数学教授汤家凤的公开质疑——“这能算是中国的航天员吗”——将这场争论推向了更广泛的公众视野。
在讨论“谁对谁错”之前,我们需要先做一件更重要的事:把已确认的事实与网络猜测分开,把法律边界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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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事实层剥出来
到目前为止,可以确认的事实包括:丁荭是清华美院副教授,《地球访客》创作于2021年,属于“见性”个人展览中的实验性没骨人物作品,曾在美术馆展出。作品中的宇航员形象存在蜷缩、晦暗的视觉特征,作者本人公开解释过创作意图,即探讨“宏大光环下普通人的脆弱性”。汤家凤教授确实公开发文表达了批评。网络上的二次传播引发了远大于原展览的舆论反响。
尚未确认的是:是否存在“有意丑化”的主观故意?涉事作品是否动用了国家艺术基金?这一轮网络声浪中流传的部分截图和引申说法,有多少是原始事实、有多少是二次加工,目前缺乏权威信息源逐一核实。
这两层区分很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到法律责任和舆论评价的判断。
名誉权、人格权与艺术批评的边界
如果有人认为画作丑化了航天员群体或具体某位航天员,能否主张法律救济?这里涉及两个不同层面。
第一,航天员作为群体的“名誉”问题。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名誉权,保护的是特定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航天员群体并非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群体名誉”在法律上缺乏明确的请求权基础。换句话说,单纯以“丑化航天员群体”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面临主体资格认定的困难。
第二,如果指向可识别的具体航天员。如果画作能够被合理识别为某位特定航天员的肖像或形象,且该呈现方式降低了其社会评价,则可能触及肖像权和名誉权问题。《民法典》禁止丑化、污损他人肖像,对名誉权侵害的认定标准也有相应规定。但关键在于,水墨画中的人物是否具有可识别性——从目前公开的画面看,人物面孔模糊不清,头盔遮挡严重,很难与任何具体个人建立直接对应。
这一点恰恰是法律判断中最微妙的部分:作品越抽象、越“去个人化”,构成对具体个人侵权的可能性就越低;但作品引起的公众情感反应,却不会因此减弱。法律评价与舆论感受,在这里出现了明显的分离。
公共资源与创作自由:不是非此即彼
争议之所以激烈,很大程度上在于作品出现的场所和语境。公立美术馆、高校展厅,使用的是公共资源,承载着一定的公共文化职能。当一个使用公共资源展示的作品进入全网传播后,它就脱离了“小众实验”的保护壳。
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上存在一条“公立机构作品必须符合大众审美”的明文规定。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强调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也鼓励创作自由和艺术创新。这两者之间的张力,往往需要在具体个案中衡量,而非抽象地划定一条线。
真正值得思考的是:当艺术创作与公共情感发生冲突时,谁来决定边界?是艺术家自己、是美术馆的策展人、是网络舆论、还是某个主管部门?从现有制度看,公立美术馆和高校在展出前承担着把关责任,但这种把关更多的是一种专业判断,而非法律义务。如果把关失当,可能面临的是行政问责或公众信任的损耗,而非直接的民事赔偿。
批评的边界:汤家凤的言论是否越线
反过来看,汤家凤教授的批评——“你们已经无法无天了”“你们有意为之”等表述,是否构成对丁荭本人名誉权的侵害?
这里适用的是另一个法律工具:意见表达的保护。《民法典》明确,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而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汤家凤的发言针对的是一件公开展出的作品及其创作者,属于对公共文化事务的评论,其核心是意见表达,而非事实捏造。“有意为之”虽然涉及主观判断,但在上下文语境中,普通人能够将其理解为批评者的推断,而非客观事实的陈述。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网络上的所有言论都处于安全区。如果有人在评论区编造丁荭的私生活细节、散布虚假的“幕后交易”信息,或者鼓动对她进行人身攻击和人肉搜索,那性质就完全不同了。网络暴力不是观点表达,而是行为侵权。
普通人面对这类争议,可以怎么做
如果你被这类事件激怒了,以下几条路径比在评论区“输出情绪”更有效,也更安全:
第一,向展览主办方或主管单位提出正式意见。公立美术馆和高校都设有观众反馈渠道,书面意见会被记录在案。这比社交媒体上的声浪更能形成制度性压力。
第二,如果认为作品涉嫌违反公序良俗或损害国家形象,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投诉。文化和旅游部及地方文旅局设有举报受理渠道,处理结果具有行政效力。
第三,如果发现网络传播中存在针对创作者或批评者的侮辱、诽谤、人肉搜索等行为,可以依据《民法典》要求平台删除侵权信息,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在愤怒中转发未经核实的信息,那可能让你从“批评者”变成“侵权者”。
第四,谨慎对待“丑化英雄”的法律定性。虽然《英雄烈士保护法》对亵渎英雄烈士的行为有明确禁止性规定,但该法保护的是已牺牲、被追认的英雄烈士,并非泛指所有为国家做出贡献的在世人物。航天员是否属于该法保护范围,需要具体分析,不能想当然地套用。
写在最后:敬畏之心与法律边界,是两个层面的事
汤家凤教授说“艺术不能走得太远,远到脱离人民”,这句话道出了很多人的感受。但反过来想,如果艺术只允许表现人民“愿意看到的样子”,它和宣传海报之间的界限又在哪里?
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但有一点是清晰的:法律可以做的是划定底线——不能捏造事实、不能侵犯具体人格、不能煽动暴力。在底线之上,关于“什么是好的艺术”“什么是恰当的表达”的争论,本质上是一场持续不断的公共对话。对话的双方都应当被允许发声,前提是——不越过法律的红线,也不把人本身当成攻击目标。
每一场舆论风暴,最终考验的都不是谁的嗓门更大,而是我们能否在愤怒中保持对事实的追问、对程序正义的尊重,以及承认“对方也可能有他的道理”的那种克制的勇气。这很不容易,但它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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