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涵盖民事公益诉讼、刑事、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侵权等多种类型,涉及大气污染修复、黄河流域生态保护、野生鸟类保护、水土保持监管、噪声污染治理等领域,集中展现山西法院以司法服务绿色转型的新举措、新进展。
案例 1: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对大气环境造成损害
某发电公司曾因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被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多次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治理。经查,该公司违规排放行为对区域大气环境造成损害。某绿色生态中心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发电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危险、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案件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并委托专家评估,确定发电公司违规排放烟尘、氮氧化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38896元。法院考虑到该公司起诉前已完成技术改造、实现超低排放,创造性提出核减排污量的替代性修复方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发电公司承诺在排污许可证允许的定额范围内继续减排,5年内以2800吨以上氮氧化物、350吨以上烟尘减排量替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该减排量从其排污许可证中核减,由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执行。
本案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领域探索行为补偿替代性修复方式的创新案例。大气污染修复成效受气象条件、区域传输影响,见效周期长,难以恢复原状。法院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创新大气污染损害责任承担方式,从“为过去付费 ”转变为“为未来减排 ”,将企业责任与区域污染减排目标挂钩,确保在未来数年内持续产生确定的减排收益,同时倒逼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推动技术升级,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效果,为环境资源审判服务全面绿色转型提供了新的实践路径。
案例 2:在引黄水利工程周边非法采砂,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
朱某星、姬某栋合谋在某引黄水渠附近非法采砂,朱某星负责挖砂、装砂,姬某栋负责销售,二人非法采砂并销售共计10690.3吨,价值336105.3元。挖砂地点位于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处于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检察机关以非法采矿罪对二人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依托生态技术调查官专业优势,对案涉水利渠堤受损情况、破坏机理及修复标准进行专业研判,将修复重点从土地复垦调整为受损渠堤结构加固、水利功能恢复,指导被告人对受损水渠堤坝进行生态修复,水渠权利人某引黄灌溉服务中心出具证明材料确认修复达标。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律规定,在禁采区内擅自采砂,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自首、积极修复等情节,判处朱某星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判处姬某栋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七千元,追缴二人违法所得。
河砂是保护河床稳定和水流动态平衡不可或缺的铺盖层和保护层,也是国家所有的宝贵矿产资源。在黄河河道或引黄水利工程周边非法采砂,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还会使黄河湿地生态遭受损害。本案中,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有力震慑了潜在非法采砂者。同时,法院探索“审判+治理+修复”模式,一体统筹行使惩戒、生态修复、安全治理三项职能,依托生态技术调查官专业力量确立精准修复方案,坚持修复全过程司法监督,推动受损堤坝在案件审结前全面修复达标,消除水利安全隐患,真正实现“办理一案、修复一片、治理一域 ”的效果。
案例 3: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进行饲养
某县林业局 、公安局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何某太院内饲养了6只鸟,何某太称是从外市购买 。经鉴定,6只鸟中有2只画眉、2只云雀、2只蒙古百灵,均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总计23000元 。案发后6只鸟已移交某公园管理中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太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鸟类用于自养,价值2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何某太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社区评估意见及量刑建议,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何某太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加强野生鸟类司法保护,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重要抓手,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生动实践 。本案明确了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用于自养同样构成犯罪,纠正了部分公众“只养不卖不违法 ”的错误认知,强调了任何危害珍贵、濒危野生鸟类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同时,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涉案鸟类已经得到妥善安置,依法适用缓刑,既起到了惩戒教育作用,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 4:面对企业长期拖欠相关费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某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某建材公司长期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2.02万元。该县水利局作为水土保持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虽曾向建材公司下达《限期缴纳通知书》,但企业逾期未缴后,未再采取行政处罚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有效措施。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后,水利局回函称已再次催缴,但仍未追缴到位,检察机关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县水利局对辖区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负有法定监管职责,在催缴无效后未进一步采取法定措施,履职不及时、不全面、措施不力,致使国家利益持续遭受侵害,判决确认其行为违法并判令继续履行监管职责、及时追缴欠缴费用。判决生效后,法院动态跟踪、持续监督,县水利局最终对建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是加强水土保持的重要保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对拒不缴纳、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应当责令限期缴纳,进一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本案中,行政机关怠于履职,法院依法支持检察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行政机关继续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其及时追缴拖欠费用,为水土流失治理提供司法保障,同时推动构建法院、检察、行政机关协同保护的模式,生动诠释了环境资源审判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大局的责任担当。
案例 5:依法维护人居环境权益,妥善化解噪声污染侵权纠纷
徐某因家中持续出现嗡嗡异响,发现负一层暖气泵房有强烈震动及噪声。随后,徐某联系物业公司解决未果,热力公司采取调节压力的方式尝试降噪,仍未有效改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物业公司与热力公司限期整改低频噪声问题,赔偿精神损失费,物业公司退还物业费。案件审理中,法院通过现场实地勘查了解噪声来源、频率、大小,咨询鉴定机构,征求公安、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意见,认定该噪声属低频噪声、不具备鉴定条件,但确实对群众日常居住生活造成持续侵扰。承办法官多次现场查看设备,入户亲身感受,并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建议通过技术改造降低噪声分贝 。被告接受建议,及时加装管道软连接、调整优化设备安装及工程设计,降噪效果明显,双方达成和解,徐某为撤诉。
本案是依法维护人居环境权益,妥善化解噪声污染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案件审理中,法院聚焦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及时回应群众需求,联动多部门咨询噪声检测标准、治理规范及处置方案,为实质化解纠纷筑牢专业支撑。针对低频噪声隐蔽性强、源头难锁定、标准难界定的审理难点,法院多次实地勘验 、反复核查,查实涉案设备虽未超出国家法定标准,但对群众生活造成持续侵扰。“小案件 ”关乎“大民生 ”,承办法官秉持如我在诉的情怀,通过多轮调解动态优化处置方案,最终促成噪声扰民问题彻底整改,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彰显了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使命担当。
来 源:山西晚报·山河+ 记者 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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