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舒平
办理融资融券(杠杆交易)业务,知识测试试卷答题经司法鉴定并非股民本人所写;一个月后,两融授信额度从30万元上调至297.46万元。账户交易产生88万余元亏损后,云南股民苏先生(化名)起诉国海证券索赔162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券商流程存在过错,判令承担部分赔偿,二审改判,全盘驳回股民全部诉求。
券商流程瑕疵是否意味着券商必须为投资者的亏损行为负责?投资者在涉足变幻莫测的股市时,如何平衡风险承受能力与利益博弈的关系?记者就此采访业内人士,希望对投资者有所启发。
股民:测评答题他人代填,授信额度一月暴涨十倍
云南的苏先生通过新闻热线向极目新闻反映,2013年8月29日,他在国海证券云南分公司开立普通证券账户。
2014年12月8日,苏先生前往营业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
“当时工作人员拿出来十余份空白业务单据,让我直接签字,也没有逐条给我讲解材料内容。我签完字就离开了。”苏先生回忆。2015年4月13日,他的信用证券账户正式开通,初始授信额度30万元。
苏先生称,办完业务之后,经办工作人员将他拉进一个百余人的客户微信群,群内会发放红包,展示盈利截图,引导大家做高频、高杠杆交易。2015年六七月份,他的信用账户出现60多万亏损。同年7月,他退出该微信群,没有留存当年的聊天记录。
苏先生说,自己对两融业务并不熟悉,交易时大多使用信用账户操作,原先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反倒很少使用。多年来,他只知道账户持续亏损,始终以为自己是30万的授信额度。
“2020年和朋友聚会,我说起自己亏了八十多万元,朋友觉得不太对劲,查了我的账户,我这才知道自己的信用账户有近300万的授信额度。”苏先生告诉记者。
带着一系列疑问,苏先生联系当年经办人员并录下通话,希望留存相关线索。拿到录音后,他向国海证券提出异议。苏先生称,国海证券方面表示查无该微信群,经办人员本人也否认建立过微信群,并提出调额流程符合规定;他多次要求调取该次调额对应的征信调查表、办理影像、内部审批留痕材料,但始终没有拿到相关档案。2022年1月,双方经调解机构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
账户流水显示,2015年,苏先生两融账户亏损60多万;2017年至2021年又亏损20多万,累计亏损88万余元。为此,苏先生2023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本金、融资利息、费用及资金占用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62万余元。
记者梳理案件注意到,苏先生称十余份单据仅有本人签名,内容并非自己填写,但只有两融知识测试试卷做了司法鉴定,就此向其提出疑问。
对此苏先生解释:“鉴定成本很高,单单这一张试卷鉴定费就要1.1万元,如果十几份单据全部鉴定要十几万,我承担不起。” 因此他只选择这份最关键的试卷申请鉴定。
鉴定机构由法院公开摇号选定。鉴定结论显示,《融资融券知识测试试卷(A)》答题卡1-10题答题笔迹,并非苏先生本人书写,但试卷首尾两处签名为苏先生本人所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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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书截图
法院:一审判券商担责赔付,二审全盘驳回全部索赔
记者梳理该案判决书发现,本案存在两大核心争议点:一是券商业务流程瑕疵与投资者亏损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是券商是否需要就此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采信了笔迹鉴定意见,审理认为,国海证券在办理两融业务过程中,知识测试环节存在不足,未能充分了解苏先生真实的两融知识水平,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同时法院指出,证券交易本身自带市场风险,股票买卖操作均由苏先生本人完成。
法院对损失范围作出划分:2017-2021年产生的亏损,距离开通两融业务时间较远,与当年业务流程瑕疵缺乏因果关系,该部分损失由苏先生自行承担;将2015年度合计60多万元损失纳入责任评判范围。综合双方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国海证券对该部分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付62313.8元,并要求以该赔偿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驳回苏先生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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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截图
案件审理过程中,苏先生提交了2020年与经办人员的通话录音,想要佐证对方组建百余人客户微信群,发送虚拟盈利截图、发红包诱导客户交易的说法。判决书载明,仅凭该通话录音,缺少微信群原始聊天记录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监管部门核查也未查实微信群及诱导交易的相关事实,因此苏先生该项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国海证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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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截图
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改判。法院认为,虽然两融知识测试试卷答题选项并非苏先生书写,但全套业务文件上面均有苏先生本人真实签名;业务系本人临柜办理,事后电话回访过程中,苏先生也确认办理情况、知悉业务风险;证监局核查后,亦未发现券商违背客户意愿办理业务的情形。
综合全案,国海证券在当时的制度框架下,形式上已经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苏先生的投资损失和券商业务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苏先生全部诉讼请求。苏先生提出再审申请后,再审申请亦被法院驳回。
律师:流程瑕疵不等同赔偿,孤证难以维权
对于裁判结果,苏先生并不认同,他表示,将会继续通过抗诉等法定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试图联系当年微信群内的其他客户帮其作证。
记者也联系了国海证券云南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方表示没有权利接受采访,需向领导汇报。数日后,工作人员告知记者可将书面采访函发送至公司总部邮箱。针对本案涉及的代填知识测试、集中签署多份材料、授信额度大幅上调等争议问题,8月17日,记者按对方要求发送采访函求证。截至发稿,记者尚未收到相关邮件回复。
围绕苏先生遭遇的两融业务合规问题及维权难点,极目新闻记者采访了一位资深律师。律师表示,证券经营机构业务流程确实存在瑕疵,但这不代表必然要对投资者亏损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的焦点,也是查明券商流程瑕疵行为和投资者亏损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该律师提醒,两融开户测评、授信调整、风险告知等全流程材料,都是投资者维护权益的核心书证。投资者在办理杠杆业务时,务必当场留存完整单据、录像、聊天记录。仅靠多年后补录的通话录音,缺少同期证据佐证,法院大多不予采信。他同时提醒,一旦遭遇券商不合规操作,投资者应第一时间向证监局投诉,固定监管核查记录,为后续维护权益留存有效证据。
(文中图片均由苏先生提供)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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