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早已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拿着镜头为所欲为可不行。
成都建设路片区 92 岁蛋烘糕摊主薛婆婆,早年丧子,常年在街边摆摊。婆婆因定价偏高、脾气急躁、卫生状况被吐槽,自 2019 年走红后一直伴随争议。大批网红并非为消费而来,而是围在摊位前怼脸拍摄、言语挑衅,故意激怒老人,截取她发飙的片段剪辑发布,作为流量素材。
多家媒体明确将此行为定义为镜头霸凌,指出这是把老人的窘迫与情绪当成流量密码,而非正当的舆论监督。
镜头霸凌到底违不违法?
单纯的在公共场所拍到老人不一定违法,但本案博主的行为模式是,怼脸拍,并且言语激怒,为引流牟利而恶意剪辑后发布,已经明显越过了法律边界,至少构成民事侵权,情节严重的可触发治安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首先是侵犯肖像权,未经同意制作并公开他人肖像。《民法典》第 1019 条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判断是否侵权核心是可识别性,只要通过面部特征、身形等特点能识别出是薛婆婆本人,就受肖像权保护,没拍全脸、打了码、没赚钱都不是免责理由。
本案中博主怼脸拍摄并公开发布到短视频平台,且明显可识别为薛婆婆本人,已经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薛婆婆作为自然人享有的肖像权与名人无异,任何人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公开。
肖像权合理使用仅包括新闻报道、展示公共环境等。探店博主以引流获利为目的的商业化拍摄,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然后是侵犯名誉权。如果博主在视频中掐头去尾、隐藏被挑衅的关键信息,或者通过字幕、配音等方式改变原意,使老人呈现无理取闹的失真形象,并配上老太婆又骂人了等贬损性描述,就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民法典》第 1024 条规定,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构成侵权。司法实践中已有同类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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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就是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一群人围堵狭小摊位、手机怼脸、言语挑衅,干扰正常经营活动,属于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责任人警告、罚款乃至行政拘留。
若博主在拍摄过程中有挑逗、侮辱等言辞或行为,还会受到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如果侮辱行为十分恶劣,导致被拍摄者人格遭到严重贬损、名誉受到严重破坏,拍摄者可能涉嫌构成侮辱罪,并因此遭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薛婆婆年已九旬,剧烈情绪波动极易诱发身体意外。媒体报道也指出,一旦发生不测,挑衅拍摄的当事人难辞其咎。
为什么说还有可能触犯刑法?
若剪辑后的视频被大量转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5 条,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可处拘留或罚款。情节严重者,还可能触犯《刑法》第 246 条诽谤罪,或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处 7 年有期徒刑)。
价格高、卫生差就可以这样拍吗?
不可以。 觉得定价不合理,消费者可以用脚投票;觉得卫生不达标,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觉得服务态度差,可以在消费评价范围内客观批评。这些是正当的监督与表达。但监督不等于可以越过边界去骚扰、激怒、消费一个 92 岁的老人。有缺点,绝不代表就活该被流量猎手肆意激怒。
考虑到婆婆年事已高,建议由家属、社区或法律援助机构协助进行维权。由社区或相关部门出面约谈博主,要求立刻停止直播、下架删除所有相关视频内容,向被侵害的老年人赔礼道歉。
这起事件折射出流量时代一个尖锐的问题,当记录变成围猎,评价变成消费,法律必须站出来划清边界。薛婆婆定价高也好、脾气差也罢,那是市场监管和消费者选择的范畴。但92岁的老人不应成为一群人轮流来激怒—拍摄—变现的流量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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