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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日起,国家及多地出台的一批医药监管政策正式实施,覆盖基本药物目录更新、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药品追溯码管控、医保个人账户使用等多个领域,会对零售药店运营以及整个医药行业发展带来不小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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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层面政策更新
01
2026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正式实施
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26年版)》,自2026年9月1日开始执行。
新版目录一共收录794种药品,对比2018年版本,新增化学药与生物制品68种、儿童适用药品31种、中成药48个品种。其中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共计476个品种,划分抗微生物药、心血管用药、呼吸系统用药等二十五大类;中成药合计318个品种,包含内科、外科、妇科、眼科等七大用药类别。
02
新版GCP开始施行
国家药监局等四部门共同发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6年修订)》(简称新版GCP),将于9月1日落地。相较于2020版规范,本次修订新增数据治理专门章节,在压实各方主体责任、保障受试者权益、优化监管流程等方面作出调整:
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明确主要研究者为临床试验现场第一责任人,划定其不得随意授权的工作事项;申办者同样需要对临床试验全流程承担最终责任,二者都要对委托出去的工作承担相应后果。
保障受试者安全权益:着重强调伦理审查、知情同意对于受试者保护的关键意义,伦理委员会要重点审核特殊人群试验、知情同意落实、严重不依从等问题;主要研究者需要及时向伦理委员会上报严重不良事件。
优化全流程管理:细化伦理审查重点内容与审查模式;简化安全性信息上报流程,厘清各方责任;完善试验盲态维持相关要求,同时新增申办者开展临床试验风险管控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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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新规一览
1.辽宁:在售赋码药品必须完成追溯扫码,旧库存专区处置
辽宁省药监局等三部门发布通知,从2026年9月1日起,省内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全部在售赋码药品,入库出库环节都必须扫码,同步上传药品追溯数据。企业原则上不允许采购本该赋码却没有赋码的药品;9月1日前已经合法购进、生产完成的无赋码库存药品,要做到专区存放、单独台账登记、逐项核验,在药品有效期之内逐步消化完毕。
2.上海:职工医保历年个人账户结余可支付分类自负药费
上海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医保待遇发〔2026〕24号)9月1日起执行。政策明确,职工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产生的原需现金支付的分类自负费用,能够使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进行抵扣;个人账户余额不足,还可使用家庭共济资金补足。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没有个人账户,发生上述分类自负费用,可直接使用家庭共济资金结算。上海各门诊统筹合作药店要完成结算系统升级,对接医保部门做好联调测试,保障9月1日起参保人员可以正常刷卡结算。
3.宁夏:更新药械妆轻微违法免罚清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监局修订完成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规定》以及配套的2026版不予处罚事项清单,9月1日起实施。本次清单一共设置14项免罚情形,做到宽严相济。结合新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新增1条无过错免罚情形,补充网络销售未及时告知属地监管部门这类新业态轻微违法的免罚条款;同时删除原清单中不合格中药饮片的免罚情形,对直接关系用药安全的环节保持零容忍。当地药店需要分清免罚边界,重点做好中药饮片进货查验和质量管控,守住质量底线,同时用好合规容错条款规范门店运营。
综合:国家药监局、《中国药店》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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