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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好端端停在小区里,却被楼顶坠落的太阳能热水器砸了个正着。更麻烦的是,根本找不到这台太阳能的主人。车主该向谁索赔?物业公司贴了警示标识、发了天气预警,能否免责?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10日清晨,宋某将新能源轿车停放在昌乐县某小区单元楼南侧。楼顶一台太阳能热水器突然坠落,砸碎车辆前挡风玻璃。物业公司迅速排查,未能确定热水器属于哪户业主。经定损,维修费用共计16304元。保险公司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热水器归业主所有,物业非侵权人;警示已贴、预警已发,管理义务已尽到;车主明知禁停仍停放,自身有过错,同时要求追加实际侵权人作为该案当事人。保险公司明确不同意追加其他业主为被告,仅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建筑物搁置物坠落造成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人,对楼顶太阳能负有安全管理职责,其虽提交了巡查记录、警示标识照片等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对设施牢固性尽到了全面、持续的管理维护义务,亦不能证明脱落系不可抗力所致。物业公司张贴警示不等于履职到位,其未能证明自身无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宋某将车辆停放于禁停区域,对损害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可减轻赔偿义务人责任。综合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物业公司管理过错、受害人自身过错等案件事实,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案涉车辆损失承担40%赔偿责任,即6521.6元。如日后查明实际侵权业主,物业公司可另行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法官说法
一、何为“过错推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确立了建筑物致害领域的过错推定规则。建筑物搁置物是否安全,处于管理人日常管控之下,管理人在风险识别、隐患排除方面相较于受害人处于优势地位。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管理人,既符合公平原则,也能有效督促其履职。
一旦损害发生,法律首先推定管理人存在过错。物业公司若想免责,必须全面举证证明已尽到审慎、持续的管理义务,包括定期巡查记录、书面催告整改函等。举证不充分,即推定过错成立。
二、物业公司为何是“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及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对公共区域负有维护、巡查、安全防范等法定义务。楼顶属于公共区域,其上太阳能等附属设施的安全性,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职责范围。物业公司不能以“设备归业主所有”推卸管理责任。
三、责任顺位如何厘清?
能找到业主的,由业主承担最终责任;找不到的,物业公司先行对受害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担责后可向日后查明的实际侵权人追偿。这在法理上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将“找不到侵权人”的风险分配给更有管控能力的管理人。
四、责任比例如何划定?
物业公司承担40%的责任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一致”原则。物业公司的过错在于管理疏失;车主的过错在于明知禁停仍违规停放。受害人过错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一脉相承。
五、何为“代位求偿权”?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保险事故由第三方造成时,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被保险人,随即在赔付金额范围内取得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既保障被保险人及时获赔,又避免双重受偿。
高空坠物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关乎每一位居民的出行安全。法官提醒广大物业服务企业:
巡检须常态,排查须全面——对楼顶太阳能热水器、外墙瓷砖、空调外机等设施设备建立台账,发现松动、锈蚀立即维修或通知业主处理;
警示须到位,行动须果断——标识要醒目,在恶劣天气来临前加强巡查,必要时应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底数须清楚,责任须明确——建立楼顶设施“一户一档”,推动废旧设施依法拆除,从源头消除风险隐患。
同时也提醒各位车主:停车须入位,风险须远离。切勿贪图一时便利,将车辆停放于禁停区域或高空坠物风险点下方,以免爱车无辜“中招”。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需物业尽心、业主留心、人人上心。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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