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机器人表演被踢伤—公共场所补充责任与多主体侵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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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茧重生
客观题(单项选择题)
题目:
2025年11月12日,5岁女童王某随幼儿园到某市科技馆参观,在观看机器人表演时,机器人突然抬腿旋转踢中王某面部,致其4颗乳牙脱落、上唇受伤缝合留疤。经查,该机器人由甲科技公司生产,由乙展览公司派驻科技馆的工作人员操作。事发时机器人处于培训演练阶段,操作人员未预判好安全距离,亦未设置隔离护栏或警戒线。科技馆与乙公司签有整馆运行服务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现场运行和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关于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科技馆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王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B. 因科技馆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故科技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C. 王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组织其外出参观,应当对王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D. 王某的损害系机器人产品所致,依据产品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应由甲科技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
解析:
- A项正确:本案损害系乙公司工作人员操作机器人所致,属于《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规定的“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科技馆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事发时未设置隔离护栏或警戒线,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先由直接侵权人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不能足额赔偿的,科技馆在自身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B项错误:科技馆与乙公司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免除科技馆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对受害人所负的法定义务。
- C项错误:依据《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而非无过错责任。
- D项错误:产品责任的适用前提是“产品存在缺陷”。本案现有材料未显示机器人存在产品缺陷,事故原因系操作人员操作失误所致,在无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不能适用产品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
主观题(案例分析题)
材料:
2025年11月12日,5岁女童王某随幼儿园到某市科技馆参观,在观看机器人表演时,机器人突然抬腿旋转踢中王某面部,致其4颗乳牙脱落、上唇受伤缝合留疤。经多次激光治疗后,面部仍留有明显疤痕。经查,该机器人由甲科技公司生产,由乙展览公司派驻科技馆的工作人员操作。事发时机器人处于培训演练阶段,操作人员未预判好安全距离,亦未设置隔离护栏或警戒线。科技馆与乙公司签有整馆运行服务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现场运行和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事故发生后,家属要求科技馆、乙公司、幼儿园共同赔偿已发生及未来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疤痕修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万元,涉事各方尚未达成一致。家属尚未取得伤残等级鉴定结论。
问题:
- 本案中,科技馆、乙公司、幼儿园三方是否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各自的责任性质和依据是什么?
- 若王某家属主张15万元赔偿,其中包含未来疤痕修复费用,该项费用是否应当得到支持?请说明理由。
- 若经鉴定,机器人致害系因感应系统存在缺陷所致,甲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与操作人员过错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
乙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操作人员系乙公司员工,其操作机器人系执行工作任务,由乙公司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操作人员个人不直接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赔偿后可向有重大过失的操作人员追偿。
科技馆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科技馆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未设置隔离护栏或警戒线,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即先由乙公司赔偿,乙公司不能足额赔偿时,科技馆在自身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幼儿园是否承担责任需视其是否尽到管理职责而定。依据《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幼儿园应当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2.
需区分情况。已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凭有效医疗票据应予支持。尚未发生的未来疤痕修复费用,须有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证明该治疗是必然发生且必要的,方可一并支持;若无明确医学依据,法院不予判决支持,可告知当事人在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3.
甲科技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202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若经鉴定机器人致害系因感应系统缺陷所致,甲公司应承担产品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甲公司)与操作人员过错责任(乙公司)属于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情形,依据《民法典》第1172条,二者按各自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比例承担按份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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